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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个结果
  • 简介:环境保护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其自身的天然优势。但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不完善,存在主体地位不明,诉讼权利不清的弊端。地方法院、检察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有益探索,弥补法律缺失的不足,同时也为立法工作提供更多可操作性的实践经验。

  • 标签: 司法实践 专门检察院
  • 简介:本文旨在分析文化与法律的预期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尊重先例之于法律的统一和发展、制度的强化、平等的促进、经济理性、对法律的尊重、个人责任的增长的重要性。

  • 标签: 先例 遵循先例 文化与法律 法律的可预期性
  • 简介:刑事诉讼参与主体的角色转换是刑事诉讼中的正常现象。从其转换的形态看,有基于司法独立的禁止转换、基于诉讼角色竞合的单向转换和基于案件事实变化与司法人员认识分歧的双向转换三种类别。不同的转换情形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应遵循的规则不同。诉讼参与主体的角色转换,对其转换前后的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影响。诉讼参与主体角色转换理论研究对有效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具有促进作用,对刑事诉讼相关理论研究具有推动性,对刑事诉讼主体角色转换司法工作开展具有指导作用。

  • 标签: 刑事诉讼 诉讼参与主体 角色 转换
  • 简介:目前对于不作为参与主要存在两种思考路径:一是以义务犯理论为中心的路径,一是以法益侵害为中心的支配犯的路径。义务犯理论的解决路径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并不契合。在支配犯框架下思考不作为参与问题是正确的解决之道,但现有的支配犯下的各种观点多有不足。根据保证人义务的类型来判断正犯的区别理论有其可取之处,但需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使其避免义务犯理论的通病,同时能够受到犯罪支配论的制约。不作为的参与的定性,应坚持修正的区别理论,即当保证人对被害人的无助状态存在保护支配时,保证人的不作为成立正犯;当保证人对作为人的侵害行为存在监护支配时,保证人的不作为成立共犯。

  • 标签: 不作为参与 义务犯 支配犯 修正的区别理论
  • 简介:科学界定公民参与审理案件范围是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域外情况来看,世界主要国家公民参与审理案件的性质和类型并不完全相同,但也具有共同特点,即公民参与审理案件范围是相当有限的,通常仅限于审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引起较大社会争议的案件,其他普通案件由职业法官直接进行审判。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范围有待进一步合理设计,笔者主张的基本思路是:陪审员只能参与审理特定范围的极少数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应当集中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可以采取'法律规定+当事人选择'模式确定我国陪审制的适用范围。

  • 标签: 公民参与司法 案件范围 比较分析 改革思路
  • 简介:《日本海洋基本法》于2007年4月出台,之后又制定了与其配套的《日本海洋基本计划》。由此,日本2005年提出的"海洋立国"的战略方针犹如安上了一副翅膀开始翱翔蓝天。日本将《日本海洋基本法》定位在贯彻落实海洋政策的载体和平台上,因此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实体法,也不能归类为一部程序法,应该是规范日本海洋管理的一部组织法。《日本海洋基本法》的制定经过了充分酝酿和讨论,目的明确,结构合理,内容科学,10年来的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他们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值得借鉴。

  • 标签: 《海洋基本法》 《日本海洋基本计划》 海洋政策大纲 海洋国土管理
  • 简介:随着民主政治的完善和公众民主意识的增强,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的现象日益增多。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既是公众参与国家经济事务民主管理之体现,也是促进地方经济立法民主科学化之必要前提。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的制度在立项、起草、信息公开、审查方面存在缺陷,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公众参与途径不足,应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经济立法制度,拓宽经济立法信息公开途径,提升公众参与经济立法的意识,健全权利表达机制。

  • 标签: 公众参与 经济立法 地方性法规 信息公开
  • 简介:在行政法学的框架里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类型化的整理分析对重大行政决策形成体系化的研究具有基础性的意义。随着参与式行政的发展,重大行政决策的参与主体、客体和模式都发生了变化。首先,行政参与主体中社会公众的主体范围得到扩展,需要对利益集团与非政府组织这两类公众群体予以特别的关注;其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客体应当是一种复合式客体,主要包括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和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再次,公众参与的实践类型是丰富多彩的,可以分为行政操纵型、专家主导型、授权型、协作型和技术辅助型公众参与

  • 标签: 重大行政决策 公众参与 类型化分析
  • 简介:伴随着资源稀缺性与支出扩张之间矛盾的不断加剧,如何维系财政可持续发展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话题。预算是控制资源分配的基本途径,对调节财政收支水平、实现财政持续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现有预算法框架下,预算控制机制失效,预算运行过程面临支出刚性增长、债务风险累积、绩效约束滞后等诸多挑战,无法适应财政持续的发展要求。预算法应当建立与总额控制相契合的预算程序,将风险控制引入政府债预算管理过程,强化绩效与预算整合的绩效控制,实现财政持续目标。

  • 标签: 财政可持续 预算法 总额控制 债务控制 绩效预算
  • 简介:强教授,辽宁大连人,1967年7月出生,现任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共管理系主任兼辽宁省中药研究所所长和食品药品检测中心主任。李强教授毕业于辽宁中医学院中药专业;2006年7月赴日本产业医科大学任访问学者;2008年6月获辽宁中医药大学生药学专业博士学位;2012年10月辽宁中医药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出站。

  • 标签: 教授 快速检测 药品 食品 带头人 中医药大学生
  • 简介:参与分配制度既包括如何实现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也包括清偿优先债权;在执行分配程序中,我国应当确立优先债权职权清偿、群团优先主义、合并执行等原则和制度;因我国采用涂销主义,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债权人无需取得执行依据即可优先清偿,法院也应当依职权清偿优先权;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原则上须取得执行依据且提出申请,但允许有例外情形;债权人申请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或者申请参与正在进行的分配程序,如果执行法院不予准许的,应当赋予债权人程序救济权;对参与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如果异议事项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既可以提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也可以提起撤销之诉来救济其权利;如果异议事项为仲裁裁决、赋予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可以提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参与分配异议程序中,不宜通过再审程序救济。

  • 标签: 参与分配 普通债权 优先权 异议救济
  • 简介: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逐步纳入法治轨道,律师作为第三方身份参与的司法作用不断深化,检察环节的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也不断完善。通过对重庆市检察机关推进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司法实践进行实证调研,发现在改革实践中还存在着律师参与工作于法无据,参与的质量和效率有待提升,配套辅助机制不够健全等现实问题,应当从强化立法保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升参与律师的整体素质,完善律师参与工作配套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改进。

  • 标签: 检察环节 律师 化解 涉法涉诉
  • 简介: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要切实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唐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公民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拓展了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促进了立法工作的民主化。

  • 标签: 民主立法 有序参与 人民 社会主义民主 依法保障 立法活动
  • 简介:我国刑法理论历来过分追随德日刑法理论,在犯罪参与体系的路径选择上,几乎全面倒向了共犯从属性说。这种现象表明了不少学者忽视了法教义学方法与法教义学知识的分野。而且,立足于区分制的普遍难题与个别难题的立场,只有单一制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换言之,我国采取共犯从属性说,除了要克服其在域外固有的难题之外,还要克服其在中国法上的个别难题。进而言之,虽然学界存在对于统一正犯体系的形式各异的误解与为数不少的批判,但其实它没有如此不堪。对于统一正犯体系的考察,必须回到作为基底范畴的行为上来。通过重新厘定行为的概念,何为符合构成要件之行为的内涵得以重新界定。而且,坚持统一正犯体系,可以顺畅地解决罪责自负与行为形态等诸多的难题。反观共犯从属性说,对实行行为的扩大评价震荡了其标榜的紧缩的正犯概念的根基,构成要件形式解释论视野下的传统正犯理论之局限导致了自我无情地背叛。扩张的正犯概念与紧缩的正犯概念之二分格局出入于同一屋檐之下,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过程也发生了由存在到规范机能的转向。一元犯罪参与体系,既能满足变化多端的生活状况,也能避免共犯从属性说机械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弊病。总之,开展犯罪参与体系理论的研究对于刑事法治化是必要的,但是只要无法克服固有难题,无法贯通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通过区分制解说中国法都是不恰当的路径。

  • 标签: 预备 着手 正犯 单一制 区分制 共犯从属性
  • 简介: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社会整体推进管理方式变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法院试图扩充权力、提升自身在转型社会秩序型构中的作用的重要体现。法院对政治产生的"欲拒还迎"态度,构成法院发出司法建议的内在动力,绩效考核机制则是法院推行司法建议制度的内部控制机制。法院试图通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公共政策调整和敦促预防这三种方式来参与和助推社会管理创新。法院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强行政、弱司法"的客观现实,迫使其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策略来完成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使命。法院的这种策略,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应付了党和国家的基本要求,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助推作用非常有限,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法院的负担。法院更应当从司法权自身运用的规律出发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 标签: 司法建议 社会管理创新 高位推动 能动司法
  • 简介: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是一项完全不同于传统办案审查证据和适用法律的社会化的工作,也是一个多方主体参与互动的过程。检察机关作为处分主体,承担的三重职能之间存在角色冲突。监护人履行职责严重不足,司法社工更多担任了信息传递者和日常监管者的角色,观护单位参与的规范程度较低并与监督考察要求的严格性存在矛盾,社会主体参与面临多样性不足的困境。根据儿童参与原则,未成年人应是监督考察的主体。考察帮教小组在整体应对方面的合力尚未充分显现,主体之间存在信息分享不畅与缺乏合作的状况,各方主体还可能因为立场、理念等的不同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参与观察描述了各方主体定位与互动合作的真实图景,为思考发展方向提供了经验事实的基础。

  • 标签: 附条件不起诉 监督考察 处分主体 参与主体 未成年人 参与观察
  • 简介:近百年以来,美国专家证据采性规则实现了从弗洛伊标准到达伯特标准的革命性巨变,其发展进化历程令人瞩目。但作为规则的创制者,联邦最高法院至今未公开揭秘改革的真正动因或内在的政策考量。从根源上看,由此引发的诸多猜疑和批判均是围绕裁判权在陪审团和法官之间进行部分让渡或转移的合理性而产生的争议。相较于旧法,专家证据采性规则的进化客观上导致事实认定权向法官的适度回归,无论在法治价值视域还是在认知心理视域均具理性。但与此同时,新规则与司法实践的磨合难度也随之提升。跳出局限于法律文本的狭隘视角,探寻规则演进的本质、理性及实践契合度,更有利于我们客观冷静地看待他山之石与自身改革。

  • 标签: 专家证据可采性 事实认定权配置 规则进化理性 实践磨合
  • 简介:我国在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概念,并在2014年公布的《环境保护法》及2015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细化规定。国家在立法层面不断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且在全国设立了77个专属环保法庭,并于2015年赋予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但2015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仅48件①。一边是国家立法支持,相关法律规定、配套措施层出不穷;一边是新设立的环保法庭案件稀少、门口罗雀,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信访、上访屡见报端;公共环境保护作为社会热点有着巨大的诉讼需求,却无法在司法审判中得到有效释放,造成这种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数量、能力、意愿、监督措施的缺乏。在多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中拥有环境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作为最优选择,在立法层面及司法实践中未获重视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发展遭遇瓶颈。将环境管理机关确立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原告主体并建立与之配套的诉权监督机制是突破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现实困局的关键。

  • 标签: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环境管理机关
  • 简介:海峡两岸婚姻法(亲属法)设立的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制度,内容上各有亮点且日臻完善。但相形之下,台湾地区无效与撤销婚姻制度较为完善,大陆无效与撤销婚姻制度内容相对比较粗略。我们应当以民法典的编纂为契机,通过立法程序,科学设计立法模式,重新界定并准确划分这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定情形和适用范围,优化撤销婚姻的确认程序,增设无效婚姻司法宣告制度和例外情况,并对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的不同法律后果加以确认,使我国的无效与撤销婚姻制度具有时代性和先进性,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基础。

  • 标签: 民法典 婚姻无效 立法 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