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主的形式包括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两种,直接民主虽然最能体现民主的本质,但是难以体制化,参与民主是直接民主非体制实现的主要形态。参与式预算是指通过举办听证等方式,使公众直接参与预算过程,决定或部分决定公共资源的配置,并对预算执行实施监督。参与式预算改革正在成为世界范围内公共预算制度的变革潮流,在我国已经出现温岭模式、哈尔滨和无锡模式、闵行模式等参与式预算改革实践。预算听证是听证在公共预算过程的应用,也是公众直接参与预算的主要渠道。在我国,预算听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中的预算行政听证和预算审批、执行监督中的预算人大听证,应当总结我国既有的预算听证实践与立法,在《预算法》修改中建立预算听证制度,推动参与式预算改革的法制化。
简介:近代预算制度诞生于晚清,发展在中华民国前期。中华民国后期的宪法对此加以确认,规定了立法院行使预算审议权。中华民国后期的三部《预算法》采纳了学界的通说,对预算审议的范围、限制、时限、方式和过程都加以了细致的规定,对预算救济更是取长补短,综合了学者的观点,设计了极具特色的假预算制度。但是实践之中,除了1948年夏行宪立法院根据宪法法律行使了实质上的预算审议权外,其他时候对经过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或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的预算案都是直接原案通过或有限修正通过,形式意义极强。修改我国现行的《预算法》,就是要吸取历史教训,借鉴立法经验,在组织制度、实体规则、程序规则和救济制度四个方面完善我国全国人大的预算审查和批准权。
简介:"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是中国财政预算正当性的经济基础和法律基础。预算法制定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并体现财政预算的正当性。财政预算实际执行时对法定预算的偏离,就是执行人对财政预算正当性的违反。目前中国的财政预算在收入的组织、增长的速度与方式、财政支出的结构与重点、对经济的调节与收入的分配,以及预算的结构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动摇了财政预算的正当性基础。反思财政预算的正当性,有利于全面落实预算法定的原则,规范预算的收入与支出,纠正财政职能的越位与缺位,强化财政的公共职能和经济调节职能,提高公民的财税幸福指数,维护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真正实现财政"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的正当性目标。
简介: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基层人民法院围绕审判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了制度创新与完善,使办案质量与效率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还存在局部与整体之间不协调、监督管理与法官自主审判之间的冲突、管案与管人协调不够、管理监督有余而服务不足等问题。为深化管理体制的改革以解决上述问题,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出"系统审判、全程管理"的新管理模式。该模式强调以司法公正与效率为价值目标,以审判工作为服务对象,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对立、审、执进行一体化整合,将系统优化与全局一盘棋的审判管理理念渗入到审判过程每一个环节,做到:整体与局部系统管理、全面管理与周到服务并行不悖和审判管理与人事管理互相衔接。
简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具体体现,表明了在审判中应“同案同判”,这样才有利于国家法制建设的进行,保证公平,促进人民的法律信仰的形成与成熟。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一些相同类型的个别案件,由于合议庭不同,或审理法院不同,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同类型案件不同的当事人拿到不同判决结果的裁判文书时难免会对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特别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在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在这种情况下,却出现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很明显的体现出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了侵害,如“浙江嘉兴变相期货大案”,“云南许霆案”。这种现象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很多人感到司法不公,并且为当事人鸣冤,这使我国司法权威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对刑事案卷有着特殊的依赖性。侦查、控诉、审判三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以及各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工作监督审查,都依赖刑事案卷,刑事案卷成为各机关之间以及机关内部储存信息和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因而刑事诉讼过程呈现出"案卷中心主义"的特征,各个程序环节及整个刑事诉讼程序都围绕着刑事案卷进行,甚至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实质上就是围绕着刑事案卷的制作、移送和使用而展开和推进的。在刑事案卷中,侦查案卷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侦查案卷中的证据材料被赋予了天然的证据能力和优先的证明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最重要的依据。它决定了之后的诉讼程序的演进,而起诉和审判演变成了对侦查案卷的一种确认和宣示。这无疑模糊了直接言词审理,架空了庭审程序,形成了"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从而导致侦查指挥庭审、庭审流于形式的格局。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将"案卷移送主义"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