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5年《行政诉讼法》迎来了立法近三十年来的第一次修订。围绕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两审程序、与复议的衔接、救济方式及应否设立行政法院等诸多问题,学界与实务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立法寄予厚望。立法机关吸收了部分提议,着力于解决"立案难,受理难,判决难"等突出问题,尤其在立案程序等问题上做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此外,在探索异地管辖、跨区域法院等专门法院的问题上也预留了空间。新法实施一年以来,案件受理量大幅增长。但囿于诸多因素的局限,修法仍保守,在诸多问题上并未清晰彻底的做出回应。本期所组的四篇稿件,所涉及的多是这类悬而未决的话题: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何为"利害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亟待进一步探讨;在临时救济机制上,"先予执行"机制仍有待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为平行的两种救济制度,其制度设计的区分度与衔接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明晰化;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新规定,是否经得起理论上的拷问以及为实践所接纳,仍有待于验证。修法一年以来,我们可以感受到行政诉讼制度在整体上的向好发展,但深究之下仍留下了不少遗憾。制度的变迁与新法实施的经验,必然会引发对基本理论展开新的探讨,而对域外制度的研究则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观察视角。
简介:“一国两制”对原有的宪法学知识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需要我们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总结当代实践经验,提炼出一套自圆其说的具有建设意义的理论。本文试图为宏观理解香港政治提供一个分析框架。本文认为,对峙是香港政治精神构造的根本特征,是理解香港政治的关键。本文所说的对峙不仅仅指对峙的现象,还包括对峙的结构;既指向恶性对峙的现象,也涵盖合法的和正常的对峙现象。“一国两制”是大智慧,两制对峙给国家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同时内含若干二律背反,造成香港管治很多难题。香港内部政治的活力源于对峙的精神结构,然而,香港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和香港社会内部的政治危机也恰恰依托于对峙的精神结构。在对峙结构中,我们不必奢求那种融为一体、亲密无间的和谐,在维持国家统一和安全的前提下但求异质之合作。港人要珍惜“一国两制”之大福,不要滥用对峙结构、滥用“说不”的自由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