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拐卖行为客观上完全可能现实地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身体安全或家庭关系,但是将其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稳定的法益,不仅不利于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周延保护,而且不能很好地反映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将人格尊严视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既能实现相关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又揭示和反映了本罪的本质特征,同时又可以最大程度地拉近"剥削"与"出卖"之间的实质联系,有利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人口贩运罪之间的差异,不仅不足以影响我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且可以兼顾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本罪的打击范围,更好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保护妇女、儿童的立法宗旨。采纳"人格尊严说",有利于确定"以出卖为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利于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有利于否定"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构成要件地位。
简介:编按:1996年10月18日在北京大学法学楼,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举办了《当代中国治理犯罪研讨会》,雷洁琼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最高人民检察院反领局长罗辑等中央政法机关负责财志以及犯罪学与刑法学界许多著名专家、学者共60余人参加了会议。雷老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中中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以来,在组织犯罪学理论研究与宣传普及方面,做了大最细致的、深入的工作,充分发挥了犯罪学理沦研究的作用。与会其它领导同志及专家学者均就如何打击,预防,改造犯罪作了有益的探讨,现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教授,副会会长阴家宝教授在会上的发言予以发表,读者。一严峻的犯罪现实,迫切要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