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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二)审判责任审判责任,主要是指司法官吏不依据法律举发和论处犯罪所应承担的责任。此外,还要求司法官吏认真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否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提出:“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

  • 标签: 诉讼制度 司法 官吏 承担法律责任 商鞅变法 秦始皇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日本研究秦汉史的著名学者大庭脩先生所写的《秦汉法制史研究》一书中,在分析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墓竹简时,认为这些简有五项最值得注意的特点,其中第一项特点是“存在商鞅六律以外的律名及其律文,即《田律》、《厩苑律》、《仓律》以下计二十七种。”而他提出的第五项特点是:“‘令’不包括在内。”在接下来的详细解说中,大庭脩又说道:“可以认为,在云梦简的特点的第一项中提到的二十七种律,是对商鞅六律的补充法,在秦代也有把补充法称之为律的可能性。这一点与在第五项中提到的不存在令的文字这一特点有关。‘令’的文字之所以不存在,大概是由于本来作为补充法的‘令’,把补充法称为‘令’的称呼制度在不存

  • 标签: 《睡虎地秦墓竹简》 相关问题 法律形式 补充法 《奏谳书》 整理者
  • 简介:<正>八、判决与上诉判决,是司法机构对诉讼双方当事人审讯和查验证据之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即:是非曲直、有罪无罪、如何处置等作出的裁判。全部诉讼程序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作出正确的判决。所以,它是诉讼程序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下级司法机构的裁判,依法律规定提请上级司法机构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关于诉讼案件的判决和上诉方面的史料,如:宣判形式、判决书的制作等,史籍和简均无具体记载,在现有材料中与判决和上诉有关的,仅有如下几点:

  • 标签: 司法机构 诉讼程序 诉讼双方当事人 判决书 法律规定 诉讼行为
  • 简介:<正>九、判决的执行判决的执行是将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判决按其要求加以实现,是诉讼程序的最终阶段。在法制史上这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既包括刑事案件,也包括民事案件和其他种类的案件。虽然判决的执行共同点是强制,但一般说,案件的性质不同,执行的方法也不一样。这里仅谈的几个主要刑种——死刑、肉刑和徒刑的执行情况。(一)几种死刑的执行的死刑种类很多,见于史籍和云梦简记载的有:斩、绞、弃市、戮、磔、枭首、族、车裂、体解、剖腹、坑、定杀、疾藜、凿颠、抽胁、镬烹和赐死等。上述死刑,除对某些官贵的犯罪采取“自裁”于内部之外,大部分是当众处死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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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文章在对秦国商鞅"改法为律"的真实性提出肯定性意见的同时,从社会文化特别是法律样式的角度,对"改法为律"的原因进行新的探讨。作者认为,从三代的"以刑统例"到战国的"以法统令",再到秦国的"以律统刑",反映了先秦法律历史发展的三个阶段。秦律为中国古代成文法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后世的法律样式均可以从秦律那里找到最初的模型。

  • 标签: 法律样式 改法为律 以刑统例 以法统令 以律统刑
  • 简介:引子生命之树漫长却又短暂,茫茫人海之中,潮起潮落之际,有些人之间会宛若前赴后继扑上海岸的浪花,有瞬时交集,便又消逝于无痕。这种微妙的关联,或许是如小概率事件般无意之邂逅,但结合其时代背景与人生际遇,却又可以作出“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的历史解读。有念于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图以学术散文之笔法,挖掘法学圈外的两位广义的“法学家”——瞿同(1910—2008)和何炳棣(1917-)——梳理其生命中不为人所察觉的交集脉络,反思他们时代与学术、人生与人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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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案情被告人冀军,男,19岁,河南省安阳市人,1983年10月入伍,为河北省承德军分区警卫班战士。1985年9月6日,冀军回安阳市探亲。16日晚,被告与女友马巧岭在安阳市第一中学门口会面时,与马所在个体综合商店经理范忠毅(男,26岁,市北郊供销社职工,停薪留职)相遇。范以“一个臭当兵的,昨晚她(指马)还和我在一起睡觉,你快滚!”等对冀恶语中伤。冀不堪侮辱,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次日晚八时许,冀军到同学李富星(安阳市围巾厂工人)家,对李和在李家玩的同学陈文明(市织染厂工人)谎称遭

  • 标签: 流氓活动 故意伤害罪 安阳市 被告人 犯意 聚众斗殴
  • 简介:已故学术前辈瞿同在法律史学界享有很高声誉,其代表作首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后被翻译成英文,声誉远播海外。[1]该书无疑是法律史学术成果中的一颗璀璨明星,其研究结论"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2]被采纳为学界的一般通说;[3]有学者以瞿同在本书的基本观点为依归,秉承其思路继续向前推进。

  • 标签: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学术成果 古代法律 家族主义 史学界 代表作
  • 简介:从称呼的混乱、性质的困惑、短期行为的诱发、农地流转的不畅等角度分析了现行农地制度的弊端,指出了农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简要评析了几种改革思路,进而阐述了在我国重建佃权的可行性和重大意义.

  • 标签: 农地制度 中国 土地承包经营权 永佃权 土地管理法
  • 简介:在中国古代变法史上,商鞅变法堪称最彻底、最成功之典范,为后世变法改革者提供了卓绝之先例。商鞅变法成功的奥秘何在?当时的各项律令为何能被各级官吏准确而有效地执行?商鞅是如何解决立法与执法之间的衔接问题的?其中有哪些可资今人借鉴的历史经验?1975年12...

  • 标签: 商鞅变法 《商君书》 运动员 王安石新法 裁判员 法律
  • 简介:写在前面的话:2017年初,唐悦在四川省档案馆的清代《巴县档案》中找到了这个案件的卷宗.仔细读过之后,我们都被它曲折而戏剧化的情节深深吸引了.尤其是这个案件的女主角氏,精明到邪恶,现实到冷酷,就像一头埋伏在黑暗中的母狼,总是能沉着、精准地给猎物致命一击.然而作为女性,我们也深深体会到她的恐惧与绝望,出身的卑微,几任丈夫的始乱终弃,整个社会满满的恶意,都如深不见底的黑洞,步步紧逼这个渐入暮年的妇人.

  • 标签: 底层妇女 离婚案 乾隆 野心 悲情 四川省档案馆
  • 简介: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中佃权制度的建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对佃[1]这一社会关系进行规范的民法。将佃关系纳入民法,所需要面对的问题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属民法近代化层面。中国传统租佃关系的建立有其自身的逻辑,与源自西方的近代民法理念有着较大区别。

  • 标签: 中华民国民法 永佃权制度 社会本位 逻辑 价值 物权
  • 简介: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70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定为侵占罪。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之犯罪对象包括代人保管之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但我国现行刑法对遗忘物的定义和范围没有明确地加以规定,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刑法学界对遗忘物的范围是否包括遗失物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 标签: 遗忘物 遗失物 占有
  • 简介:清代州县衙门的组织架构与制度安排,以及牧令缺乏行政技能和法律知识的状况,导致了"官箴书"和幕友的大量出现。清代著名幕友和循吏汪辉撰写的《佐治药言》和《学治臆说》被幕友和牧令视为"官箴书"中的典范。这两本书在清代中国流传广泛,影响巨大,其主要传播方式包括口传、抄本和刊印;而他人的引述、摘录与汇编,也对书籍的传播和阅读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推荐、赠予和购买情况来看,这两本书在当时应该得到了很好的传播、阅读与接受。严格说来,清代"官箴书"是特殊意义上的总结和阐述州县实务知识的书籍,具有经验性与实践性的特征。"官箴书"的广泛传播与阅读,也导致了州县牧令在处理行政事务和司法问题上形成了相对的一致性。

  • 标签: 《佐治药言》 《学治臆说》 传播 州县 法律知识
  • 简介:新中国成立以后,1951年,陕西省设立专卖事业公司,1953年更名为专卖事业管理局。1956年,陕西专卖事业管理局撤销,改为中国专卖事业公司陕西分公司。1983年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条例》,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制度。1984年,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相继组建成立,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实行"统—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体制。199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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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一案,为学生状告学校获得法律救济打开了司法的大门。但是,作为中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北京科技大学,理所当然地拥有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权,法律封高等学校各项权利的规定以及由“国务院授予”的学位授予权,在本质上不过是一种政府规制措施,并不构成行政法上的授权,因而,北京科技大学也不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而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封学生的纪律处分行为也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是以一个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高等学校为“被告”,受理了一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案,并封北京科技大学的内部规章制度行使了其并不拥有的司法审查权,从而“发展”着法律。

  • 标签: 田永案 高等学校 行政诉讼 授权组织 受案范围 司法审查
  • 简介:2013年1月31日,在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的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省委书记赵正当选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他在会议闭幕时的讲话中说:"这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我担任常委会主任,这是各位代表和全省人民对我们的信任与重托。我们一定与全体代表一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方向,以3700万人民的利益为根本,认真加强

  • 标签: 制度理论 纪略 乡镇人大 法治陕西 国家权力机关 重大事项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