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单位犯罪,这一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而应运而生的新的犯罪形式,在纷繁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暴露出其巨大的破坏性、复杂性,并成为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最早在刑法中始出现于1987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此后许多单项刑事法规都规定了单位犯罪(也有学者称其法人犯罪),现行刑法典吸收并补充了以上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规范,基本上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刑法总则第30条、第31条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在分则413个罪名中规定了120种单位犯罪,占罪名总数的29.1%。足见研究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中是十分重要的。
简介:血液及血制品,是维持人类生命健康的源泉,但是来源不洁被"污染"的血液及血制品,又可成为严重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杀手。以各型病毒型肝炎(甲型除外)、艾滋病、梅毒等为主的经血液传播的疾病不仅威胁献血者,而且威胁输血者的生命与健康,其危害广泛而严重。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血液污染及输血感染,一度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造成政局动荡,导致政府下台。血的教训使世界各国达成共识:血液事业必须在无偿献血的基础上发展,无论是献血者、献血组织者还是献血管理者,都应遵循人道主义精神,互相帮助、无私奉献,而不能受利益的驱动,以赢利为目的,把这项事业作为一项"营业"来进行。
简介:发生了医疗事故要付出补偿或是赔偿,按照民法,是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当然是补偿.二者的区别是,民法规定赔偿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而《办法》是定额赔偿,即一次性经济补偿,官方在解释这样做的理由时,强调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事故保险金也未解决,又无专项补偿经费拨款,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病员医疗事故的损失。现在看来,《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偏低,这也是《办法》在执行中引起争议较大的一项规定。但是,如果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一次性经济补偿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历史上是突破性的。
简介:卫生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建立在医学科学基础之上的专门调整医疗卫生活动领域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以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为根本宗旨,其基本形态和原则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卫生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和调节手段。卫生法律意识是卫生法制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实现是卫生法制建设最关键的基础环节,作为法律意识的一种,它不仅具有一般法律意识的共同属性,还具有自己的特殊属性。卫生法律意识问题是卫生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问题,也是卫生法制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新的课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研究卫生法律意识,认识卫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机制及其在卫生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对于优化卫生法制实现环境,加快卫生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