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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这一规定历来被视为"合同严守"原则的经典阐释。然而,诚如"一般"与"例外"的辩证关系,"合同严守"并非意味着永恒正义,为避免特定态势下的非正义结果,法律有必要在矫正正义导向下进行相应制度安排,合同解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正在于此。但是,对于合同

  • 标签: 合同解除 解释论 损害赔偿 合同成立 附随义务 合同无效
  • 简介: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的是看见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王不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 标签: 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案 预约合同 协议 责任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简介: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对风险负担规则所理解的“交付主义”模式与“所有权主义”模式均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所确立的风险负担规则应解释为“准所有权主义”模式,即“交付”指“转移所有权或以转移所有权为最终目的转移占有”,且在“交付”本身并不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下,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前提在于其所有权转移的债权请求权在法律上尚可实现。

  • 标签: 买卖合同 风险负担 准所有权主义 法律解释
  • 简介:政府采购合同在性质上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学界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分析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特征,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但是,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所区别,其具有行政特殊性。

  • 标签: 政府采购合同 行政合同 民事合同
  • 简介:体育赞助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国家鼓励体育赞助。但是,体育赞助在实践中遇到不少问题。其中,体育赞助合同纠纷及其解决就存在同案不同判、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律判决缺乏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等问题,从而影响体育赞助商与体育事业的共同发展。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双重缺失。深层次原因在于没有弄清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性质,从而无法给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适用提供统一的规则。为此,在法律适用前应首先明确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性质,而现有各种理论均有其不足,应将体育赞助合同纯化为赠与合同。在法律适用中应坚持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准确认定具体合同类型。

  • 标签: 体育赞助合同 赠与合同 附义务赠与合同 合同类型
  • 简介: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合同承包时常常因承包企业、合同规则、合同周期的选择陷于困境。从理论上分析选择困境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和短期合作行为导致的"逆向选择"行为。由此应优化公共服务合同的选择机制,包括信息披露机制、竞争机制以及合作机制。

  • 标签: 公共服务合同 选择 治理
  • 简介:针对英国伦敦海事仲裁中英国法下船东所提出的交船后船舶质保索赔的实务问题,结合对常用船舶建造格式合同下质量担保条款的分析,并参照英国相关案例,对可能由船厂承担的质保责任和赔偿义务等内容进行了探讨。最后对中国法下船舶超过质保期可能引起的问题进行分析。

  • 标签: 船舶建造合同 质量担保 英国法 伦敦仲裁
  • 简介:<正>基于历史与现实等多方面因素,我国现阶段奉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对诸多民事制度和商事制度未做严格区分。这样的选择绝非偶然:民法和商法均属于私法范畴,都规制市场主体及其活动,其界限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况且,我国目前并未形成一个独立的商人阶层,缺乏民商分立的主体基础。不过,不能因此而否定商法存在的正当性,亦不能因此而忽视商事活动的独特属性,用完全相同的规范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否则,定将束缚我国商事制度的发展,并最终会影响到我国民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本文主要从商事合同的违约金出发,剖析其与民事违约金的不同之处,同时针对目前我国有关违约金的立法现状(主要是《合同法》),提出了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见解,以期能对我国商事合同违约金的适用问题有所借鉴。

  • 标签: 商事合同 民商分立 民法体系 民商合一 合同义务 商事法律
  • 简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导致的合同纠纷数量在民商事案件审理当中占据较大部分,认定合同有效与否是解决此类合同纠纷的关键,但由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比较模糊,也存在不少问题,因而导致实践中出现理解难、认定难、适用难等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开新。首先,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个成立要件为视角,对《合同法》中的现有的规定进行深入的解读;其次,对现有的法律规定的优点与不足进行评述;最后,结合现有的问题及相关个人研究,本文提出建立一个以“违反公序良俗”为核心标准,佐以“双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全新、多元化的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

  • 标签: 合同无效 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 判定标准
  • 简介:今年年初,在哈尔滨市一家旅游公司办公室工作的赵小莹'很受伤'。从2007年1月末算起,赵小莹已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六年。每年1月,公司都与她续签劳动合同。不料,今年1月20日,她却接到了公司发给她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1月31日到期,并要求她在合同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职手续。'既然决定不要我了,为啥不早点儿

  • 标签: 到期续签 单位该不该 合同到期
  • 简介:正编辑同志:我和老伴因年事已高,子女均不在身边,于是请他人做钟点工,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9点至12点,工作内容为打扫卫生、买菜和做午饭等。近日,换了一个钟点工,新来的钟点工小魏要我们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还说如果不与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就应当向她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请问:雇用钟点工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 标签: 是否签订 签订劳动合同 请钟点工
  • 简介:格式合同广泛存在于在经济生活中,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格式合同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公平地位,其权利易受侵害.本文根据国外格式合同规制的法律实践,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出发,尝试提出建立我国格式合同规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制.

  • 标签: 格式合同 规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
  • 简介: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但从法理和制度价值上来看,应当采允许的态度.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性质是合同的转让,因此其法律要件就应当与合同转让的法律要件相对应.通过完善现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来构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登记制度,能够切实解决投机炒房和“一合同二卖”两大问题.

  • 标签: 商品房预售 合同转让 登记
  • 简介:从优化工作效率出发,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以提高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缔约效率是完全必要与可行的,但预先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立不合理条款,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对订入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何予以法律规制就显得至关重要。现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规制规则的规定,应当具体落实在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的事先、事中、事后的三个环节。只要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的基础是合法的、规范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明确的、对等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衡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保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能得以构建和发展。

  • 标签: 格式条款 劳动合同 法律规制
  • 简介:目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立法漏洞及认识误区,应扩大劳动合同者的签订范围,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完善其解除制度,实现劳动者和雇佣者的互利共赢。

  • 标签: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立法漏洞
  • 简介:1776年CanervBoehm案被公认为保险法上具有法源意义的经典判例,但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不是仅由这一单个判例,而是经由一系列基于对该案判决的片面理解和不当扩张而形成的。这一过程直到20世纪初才完全结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澳大利亚、美国等普通法系主要法域对该原则进行了反思与改革;最近的改革成果则是英国{2012年消费者保险(披露与述答)法》。改革之后,“最大诚信原则”日渐式微,而且在消费者保险领域几近消亡。美国、澳大利亚和英国在这方面的改革进度和力度方面的差异主要源于社会福利模式以及保险监管模式的差异;此外,美、澳两国与英国的司法主权关系变化也是一个特殊原因。

  • 标签: 最大诚信 披露义务(告知义务) 法律渊源 普通法
  • 简介:问:去年年初,我随丈夫进城到一派遣公司当了一名派遣工。派遣公司与我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与一大型石油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派遣协议,根据合同和协议,我在该大型石油企业一个保洁岗位已经工作了一年多。

  • 标签: 《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 大型石油企业 临时性 公司 协议
  • 简介:案例回放:张小姐于2010年7月进入一家公司任职配餐部经理,月工资3000元。2012年4月由于工作需要将其调整到销售部任销售主管,工资待遇不变,同年8月企业以销售业绩低为由将其降职降薪,职位由销售主管降至销售代表,工资由3000元降至750元。张小姐对降职降薪结果不接受,要求企业恢复原职,后与企业领导发生争执,企业以张小姐"顶撞领导、销售业绩差考核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

  • 标签: 解除劳动合同 降薪 公司 企业领导 员工 工资待遇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均有规定欠款利息偿付义务的条款。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3款规定,卖方要求买方赔偿其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法院可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公约第7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拖欠任何金额,另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且该利息不适用公约的免责条款。我国是公约成员国,我国法院审理的很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都应直接适用公约,如有公约的立法空缺未涉及的问题,应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准据法来解决。上述案件如涉及利息偿付问题,仅凭公约第78条无法确定计算利息的利率,需要进一步寻找准据法来确定利率。如果准据法为中国法,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是我国买卖合同领域唯一关于欠款利息偿付的规定,因此该条是我国填补公约第78条立法空缺的法律条文。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发现与公约第78条相比,买卖合同解释第24务关于利息的规定存在单向性、惩罚性和不可免责性几个特点,在国际贸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给确定利息偿付义务时的法律适用造成一定障碍。

  • 标签: 欠款利息 资金成本 公约第78条 损害赔偿 基准利率 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