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生效案件已经暴露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罪质不明、追诉标准阙如、司法竞合处置有失妥当、积极适用的司法导向淡薄等问题。基于"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特质,应明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网络独立预备犯之立法旨趣,是一般性罪名,起基础性的规制功能,取代《刑法》第287条发挥司法兜底之用。不宜限制解释"其他、等‘违法犯罪’(信息、活动)",扩张解释更符合第287条之一法定的相对有限的一般性规制功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限制刑罚处罚的提示性规定,本罪在实践中与关联犯罪的实质竞合概率应极低。应确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的具体法益内容,固化其释法机能。应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追诉情形,注重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提供持续性的司法供给。
简介:围绕着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解,德日刑法理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学说,其总体的趋势是告别传统的刑罚阻却说,而将其作为犯罪论考虑的课题。但是无论是"还原说"还是"独立要件说"可能都存在疑问,还原说没有注意到构成要件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差异,同时对于"违法"的理解仅仅停留于日常生活层面,并未从规范的角度着眼。作为独立要件说的内在客观处罚条件,可能与构成要件的违法推定机能存在紧张关系,而且也未能处理好与故意理论的衔接。因此,需要将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都归入外在的客观处罚条件,从而形成统一性的客观处罚条件,仍然以应罚性与需罚性为基础,作为刑罚阻却要件,并且需要进一步扩大在分则中的适用。刑事政策学需要与刑法教义学保持适当的距离,强调刑法教义学的独立品格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摘要本文从管辖理论的定义入手,运用该理论对例句进行分析,认为句法学的管辖理论不能真正对句子的成分进行管辖,其变换句式不存在。同时,运用语义学的观点,对例句进行了语义管辖分析,认为从语义角度对句子结构进行分析更具合理性。
简介:根据后格赖斯版本的真值条件语义学,语义需用推理或缺省形式的语用加工之结果补充。这仍然可解释Carston提出的概念转换的情况,此概念转换体现为概念范围缩小或概念范围扩大。Carston认为,抽象概念利用了已有的隐喻图式。然而,虽然可以在话语中明说的内容的层面上分析这样的“非字面”叉,但这样的概念构建未必需要有意识的推理,因为概念图式可自动引发意图表达的非字面叉,具有认知语义学之潜意识意象图式的特征。在Carston的语用学充实的语义学中,对言语意义的真值条件和语用充实的分析可以与认知图式角度的解释相对接。如果被编码的意义并不与被传达的意义紧密联系,那么按照缺省语义学的理论,话语的命题表征就不应过于依赖于句子的语法形式。既然认知语法的语义表征可被视为人类认知的表征,那么,真值条件语义学和认知语义学是相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