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伦理本位是儒家文化的一般概括;法律,自然是居于从属的地位了。所谓“德主刑辅”实即道尽了儒家法文化的形质。法律在儒家文化中的角色基本上是工具性的,用较规范的“体用”范畴来表述,“体”是道、是德,“用”才是法、才是律,简言之,似乎可以称作“道德为体,法律为用”。虽然儒家文化历二千多年几多变易、几度沉浮、流派纷呈、歧见迭出,乃至有进步与保守的分野,尤其在近代,但在这层体用关系上却自然而然而又似乎令人费解地保持了惊人的一致。所以有位美籍华裔学者金勇义先生在比较东西方法律文化特质之差异时直截指称:“在传统中国,法律被认为是人们在社会中实现道德理想的工具。法律与道德相比不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而且人们应当首先受到的是道德规范的调整,也就是儒家在为治和司法中的道德原则。”“这可以称为中国的道德决定论。”
简介:<正>西方法律在近代中国的最早传播,应该是林则徐于1839—1842年主持翻译的《各国律例》,这是我国最早简略介绍西方近代国际法的中文译著.继其之后,在魏源的《海国图志》、徐继畲的《瀛环志略》、梁廷(木丹)的《合省图说》以及洪仁玕的《资政新篇》中,都洋溢着对英美等国的立法、司法的介绍之言.尽管他们的介绍极为零碎、肤浅,但毕竟给闭塞、沉闷的中国社会透露了新鲜信息.如果说,自从鸦片战争后,中西文化的交流仅限于西方的“船坚炮利”,那么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变迁和“师夷”思想的发展,到了19世纪60至90年代,中西文化交流便扩展到器物技艺、自然科学和少量的社会科学方面,并出现了西学东渐的局面.在“器可变,道不可变”的文化选择取向的规定下,西方法文化作为一种“治之具”、“应世事”之用的文化,得到了一定的传播.其传播媒介主要有以下三种:
简介:作为重要的上层建筑,在社会结构发生变革时,法律制度的构建是重要内容。而且,法律制度的变革情况又往往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风向标。因此,在启蒙运动时期的西欧,思想家对法律的发展变革十分重视,在自身的政治模式构建中无不论及。而这一时期的欧洲,通过各种途径,对远在东方的中国的了解越来越多。作为远离欧洲的大帝国,中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引起了启蒙思想家的极大关注。许多启蒙思想家在自己理想的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都从不同层面对中国法律文化进行了评述。由于启蒙思想家各自的理论基点不同,他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与论述也各不相同。但无论如何,启蒙思想家们从各自的理论角度出发评价和分析了他们所接收到的中国法律文化,这一过程是中国法律文化对欧洲近代法律转型发生作用的过程。而且,启蒙思想家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论述,也有助于我们转换角度去对自身的传统文化进行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