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极具中国特色,其规范构造虽然通俗易懂,但在立法技术上付出了重复立法的代价。下调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旨在减轻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先天缺陷。年龄界限下调得越低,越利于缩减这种缺陷。其第21条所作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增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缺乏深入理解的产物,属于无益有害的立法“创新”。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拟制与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更能揭示拟制制度的规范目的,并有助于消除关于拟制制度的错误理解,然而,立法者却于最后时刻放弃了创新追求。总体而言,《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的规定上因循守旧之气过重,变革动力和能力明显不足。
简介:与最新修订的我国《立法法》对中央层面授权立法的修改完善相比,同样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新增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规定尚未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将后者解释为地方层面的授权立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从规范结构上来看,两处条文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地方各级人大享有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而非派生自全国人大,其向同级地方政府的授权立法不会构成转授权。我国《立法法》第82条第5款和第6款的体系位置进一步为地方层面授权立法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必要性。央地两级授权立法在授权事项、授权期限、授权结束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有必要借鉴中央层面授权立法的具体实施规则,实现央地两级授权立法的体系性规制。
简介:摘要智能配电网是主要是以配电网高级自动化技术为根本依据,有效运用配电网自动化电气设施。针对智能配电网形式和智能配电网功效的应用随着科技信息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逐步在变革。所以,要特别针对智能配电网建设有效提出相对适应性评估体制,通过智能配电网的创建指标客观性的评估智能配电网建设存在的优劣问题,因而,为智能配电网的计划和创新提供正确引导。那么因为现阶段智能配电网建设还没达到成熟阶段,特别是针对计划智能配电网建设标准适应性评价体系的分析不健全。那么此文章就针对现阶段的智能配电网建设标准适应性评级体系进行规范具体的分析和研究,由此得出一些有教育含义的结果。
简介:十八大以来,国家贫困治理体系"四梁八柱"的顶层设计逐渐形成,为各地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政策保障。但政策落实环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造假等问题,不仅造成了政策执行低效,也影响着干部群众对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的理解和认可。鉴此,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维方法,以贫困农户、贫困社区的需求为中心,优化精准扶贫的政策体系和执行体系,对于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重点领域在于以习近平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引,提升对中国农村贫困问题及其治理的认识和理解,将政治优势发挥与全面深化改革统筹考虑,用好政府、市场、社会三种资源三种机制,促进贫困地区、贫困社区和贫困农户发展的内生动力形成。
简介:诉讼标的作为学理上的概念,从其本质机能上讲,具有'体系概念'和'指示概念'的两面性。日本的著名的诉讼标的(诉讼物)论争就是从其体系概念的层面展开的论争。但经过多年的论争发现,没有哪一个诉讼标的学说能够解决民事诉讼中的所有问题。故,日本民诉学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于诉讼标的的研究方向转向于研究解决个别问题。从日本样本来看,对体系性诉讼标的之研究正在逐渐固化、淡化,诉讼标的概念在具体问题解决上的相对化(指示性)机能逐渐被接受,体系性诉讼标的概念正在变成一种解决问题时的思考工具。诉讼标的概念是与其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民事裁判制度共同发展的,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中有不同的机能和含义。在我国现有语境下,如想解决诉讼标的识别问题,首先应对诉讼标的概念的本质机能有清楚的认识和选择,在此基础上对诉讼标的识别之各学说进行选择,进而构筑中国化诉讼标的理论之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