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舞蹈编导在舞蹈的整体发展处于核心地位,舞蹈编导将舞蹈这一特殊艺术形式表现出来,以动感的形式展现在观众面前。要把舞蹈采集、编舞创新和导演元素完美的展示出来,需要舞蹈者具有完美的舞姿、高尚的舞蹈品德,同时,还需要具备专业的舞蹈知识和艺术水平。文本就舞蹈编导的分类进行阐述,并分析了舞蹈编导中的文学艺术表现手法。
简介:为了克服狭义混同式概念和立法的缺陷与问题,1982年《示范条款》摈弃了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把民间文学艺术直接等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直接等同于著作权法作品的狭义混同路径,创设了“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EoFs)”这一概念和广义混同式立法,给“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等同于知识产权法客体的地位,并予以特别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虽然1982年《示范条款》比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在概念和内容方面有诸多改进.但却依然未能从根本上克服混同式立法固有的诸多缺陷和问题.无法达到既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又避免与现行知识产权法相矛盾和冲突的立法初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