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重要的基本权利,也是抽象的人权概念的具化权利表达之一。近年来,公民的受教育权收到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受教育权作为人之所以为人就应拥有的权利之一,也是国际人权公约中所重点提及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与教育权的关系是什么,何为受教育权,应当如何落实宪法关于保护公民教育权的规定,仍是十分值得探究的问题。
简介:摘要:在基础教育阶段中,教师往往因拿捏不准批评教育的尺度从而造成更尖锐的矛盾冲突,因此亟需明确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帮助在必要和适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教育惩戒应有的教育功能。教育惩戒权在性质上属于权力,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即教育惩戒权的边界。然而,现行法律规范并未就惩戒行为做出原则性的归纳。仅凭现行法律规范,尚无法包含现实中复杂的因惩戒引起的纠纷。关于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的相关法律规范还需结合现实中的司法审查状况进行更进一步的完善。
简介:摘 要:21世纪是经济快捷发展的时代,人们的消费水平也显著提高,商标品牌之下隐藏的巨大利益逐渐被发掘。与此同时,明星及其网红们的姓名也不只是字面上的含义。很多商家已经意识到,用他们的名字去注册商标,可以快速提高自己的品牌知名度,让自己的商品快速上市,赚取更多的利润。由于我国《商标法》没有禁止使用姓名进行商标注册,因此许多商家利用这个漏洞赚取利益,这在实践中引发了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简介:摘要:在现代化教育领域中,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为大学生思想交流提供良好场所,因此逐渐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竞争的重要场地。对于话语权来讲,属于高校思政教育核心内容,在新媒体视域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的提升以及把握具有系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针对新时代话语格局的变革和学生思想政治观念的引导特征,教师要进行创新和改革,从新媒体角度着手,充分了解思想政治话语权的内涵以及内容,逐渐走出教育困境,不断探寻出全新的教育路径,促进大学生良好发展。
简介:【摘要】居住权与抵押权的并存及实现位序在《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导致了司法裁判不一。从物权原理出发,两者在法理和权能角度均具有并存的正当性。从设立程序看,无论两者谁先设立,均无需取得在先权利人同意,但须履行通知义务。在权利实现位序上,依据“设立在先,次序在先”的原理,以权利登记的时间作为确定权利位序的依据。当两者并存发生冲突时,最佳解决方案是尽力实现两者兼顾。若抵押权在先设立,并非直接涤除居住权,只有在抵押权实现受到居住权实质影响的情况下,才可对居住权进行涤除。若居住权设立在先,也并非认定在后的抵押权无法实现,而是采取“抵押不破居住”的方式,在抵押权实现时由抵押物买受人继受房屋上的居住权。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发展,经济水平不断提升,推动了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其中,乡镇政府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居于最末端的位置,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基层治理任务越来越重,乡镇政府面临的工作环境也越来越复杂,过去那种只让乡镇政府承担管理责任而没有配置相应执法权的发展模式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将行政处罚权下放给乡镇政府是我国法治发展的重大进步,能够极大程度地满足乡镇政府基层行政执法的需求,有利于提高乡镇政府属地管理的水平与执法的效率,对于提高乡镇政府的公信力、完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简介:摘要: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为维持教育活动正常秩序、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而对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进行惩处的一种权利与职责,也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由于法律等相关制度的缺失,许多教师不敢行使自己的惩戒权。因此,探究教师惩戒权的行使现状,揭示其法治困境将有助于我们全面、深入了解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为教师正确合理地使用教育惩戒权打下必要的基础。
简介:摘 要: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基本权利不再简单被看作是“沉睡的猫咪”,①其中,平等权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平等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宪法上的平等权并不禁止也不可能完全禁止差别,它承认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差别②。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将平等权泛化,也不能把平等理解为平均主义,要正确区别合理差别与不合理差别的界限。以此,在实践中判断公民是否遭受到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是否侵害到自己的平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