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有关消极伦理与积极伦理的区分构成了当前伦理学探讨的一个话题。积极伦理主要是表明行为者应该做什么,其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行为界限具有模糊性,同时积极伦理可能要求行动者花费应有的时间与精力来完成某种伦理行为。而消极伦理则通过道德禁令的形式呈现出一种边界清晰、定位准确、操作性强的道德规范以及对想要避免之后果的一种更为直接的路径。不论是传统的宗教教义,还是现代的道德理论,似乎都呈现出人们对消极伦理的偏爱超过了积极伦理。消极伦理在生态文明社会中表现为一种放弃之美德,这种美德的本质就体现在对那些过高的物质追求和经济繁荣的主动放弃上,而这种放弃的目的在于对未来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利益和权利提供保障。
简介:面对大数据洪流,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反应,经济学家认为这是一场商业革命,它打破了传统的经营模式,正以几何级数提升财富的积累.社会学家认为,大数据挖掘会伤害到人类对幸福的感知,电子信息无时无处不准确记录人们的行为轨迹,带给人们的是记忆的烦恼和不能被遗忘的担忧.法学家则形成两类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利用应该受到严格的控制,除传统的隐私保护外,互联网环境下人们更需要一种'不被打扰的权利';另一种观点是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是互联网经济的必然趋势,各国都在争夺数据资源,过多限制数据的利用会错失发展机会.我国刚刚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从基础设施安全角度出发对个人数据的利用和跨境传输做了限制性规定,而在《民法典草案》中,曾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客体,放在了知识产权项下,之后一稿又将其删除,足见对这一问题认识的不确定性.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种积极趋利的权利还是一种消极保守的权利,立法者也在摇摆不定.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出发,分析大数据时代利用数据信息的必然性及规范性,区分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重点和个人信息数据库的财产权保护重点,探讨大数据时代平衡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适度立法.
简介:摘要消极伦理是伦理学探讨的一个话题,孟子作为儒家伦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伦理思想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本文选取独特的视角,从“重义轻利”、“反求诸己”等方面着手,挖掘孟子的消极伦理思想,进而探讨它对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