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突破传统诉讼模式,专门保护消费者群体利益的新型诉讼制度。2012年新修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呼应了《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确定了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不仅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符合了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且对于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立法对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解决在具体实践运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鉴于此,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专章的形式对消费公益诉讼各项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2016年5月1日实施的《消费公益诉讼解释》从起诉的主体、范围等八个方面对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细化。虽然立法在不断的进步,但是社会的变化更加超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参考国外立法例以及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的实际,互联网金融消费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关'应包括检察机关以及'一行三会'下设的专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专门的行业协会可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互联网金融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应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剥夺不当得利请求权等权利。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通过适度降低证明责任标准、举证责任倒置、法院依职权调取等方式合理向金融消费者倾斜,同时细化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条件中初步证据的范围。应适当扩张公益诉讼判决既判力的范围,在损害赔偿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向金融消费者个体转化的过程中,可借鉴'二阶段的诉讼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