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明确了"社区""群体"和"个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5条)的三重奏常常被简化为"社区"的这一现状并试图矫正。为了避免这一情况,可以使用首字母缩略词"CGIs",或者强调群体和网络的重要性,甚至调用"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工具。但如果这种简化情况不能避免,则可以利用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没有定义"社区"这一点,用"遗产社区"(欧洲委员会2005年《文化遗产社会价值框架公约》第2条)的概念替代"社区"——尤其是在引入了人与组织的网络这一观念的佛兰德政策变体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式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简介: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教育信息技术研究所(InstituteforInformationTechnologiesEducation,IITE)在莫斯科成立,其主要职责是在会员国内传播全球教育信息和通信技术的经验,并提供技术支持。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师网络部门(SectionofTeacherProfessionalDevelopmentandNetworking)是IITE的一个组成部分,该部门有3个分别致力于提升教师、学校、残障人士的信息通信技术(InformationandCommunicationsTechnology,ICT)专业能力发展的项目规划。部门主任纳塔莉亚.阿米莉娅(NataliaAmelina)来京访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农村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INRULED)期间接受了本刊专访。在采访中,纳塔莉亚.阿米莉娅主任表示院随着科技的进步,ICT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各个领域。对教师而言,掌握并利用好这一技术是一项巨大的挑战。为此,IITE积极参与教师专责小组工作,与各国政府、高等教育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推动教师ICT专业能力发展。最后,她就教师应具备的ICT专业能力以及学生参与并融入ICT课堂教学的重要性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简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大为提高,联合国做出了重要贡献。作为道义与合法性代表,联合国能够很好地平衡大国和小国利益,充分利用其网络制度优势,在冲突地区和发展等领域有效地推进国际法治建设。联合国在国际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离不开众多会员国的支持,尤其是大国的鼎力相助。随着中国全面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及中国国力的逐渐提升和观念改变,在联合国的框架下,中国对国际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如联合国宪章的制定、维护和响应联合国国际法治建设,以及创造性地发展联合国宪章的价值理念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国两制"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当前,逆全球化现象频发和民粹主义泛起,国际社会不确定性增加,更需要在联合国框架内强化国际法治建设。
简介:中学生模拟联合国活动轰轰烈烈,然而今年年初,笔者以“模拟联合国”(并含“中学生”和“高中生”)为题名,检索中国知网所有期刊文献,检索到的结果为“3”,分别是《中外高中生举办中国首次模拟联合国》《美国中学生模拟联合国活动》《中学生模拟联合国活动的发展近况研究》。从检索结果可以看出,第一篇为消息报道,第二篇介绍的是美国中学生模拟联合国活动情况,第三篇虽然介绍了我国中学生模拟联合国活动情况,但发表于2012年,无法涵盖近几年来我国中学生模拟联合国活动的新趋势、新进展、新认识。可见,学术界对当前我国中学生模拟联合国活动的研究尚属空白。
简介:南海问题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各类性质的海洋争端。包括“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以及资源管理、军事活动和海洋科考、海洋环境保护等。《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完备的国际海洋法文件,为海洋治理提供了一个整体的法律框架。但近年来《公约》的某些缺陷日益凸显,有些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导致各国在解决海洋争端过程中必然会在适用法律制度的问题上产生矛盾,在南海问题上尤为如此。《公约》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在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上发挥的作用有限,在资源管理、军事活动、海洋环保、海洋科考在内的诸多问题上可扮演关键角色。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在海洋领域的合作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公约》扮演的角色,与其说是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如说是海洋治理机制,为南海沿岸国的海洋治理实践提供指导。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或UNCLOS)第288条第1款意义上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而言,国家同意极为重要。这一观点尤其适用于'混合争端',这类争端的特征是:它们不限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而是必然要求司法机关裁决不受公约直接规制的领土主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UNCLOS法庭必须先确定争端的相对权重。如果争端的重点明显不在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上,那么法庭必须拒绝实施管辖权。《公约》第287条第1款意义上的所有争端解决程序都应该就管辖权的限制发展出一套统一的方法,并遵循之,以实现必要的法律确定性。
简介:从法理的角度看,维持和平行动的中立性及其对武力的使用的合法性并不影响或者排除国际人道法对其的适用;并且,从事实的角度看,不仅多项维持和平行动的实践情形已经突破了维持和平行动本应具有的中立性,不同层面的联合国法律文件也明确规定了维和部队应当遵行国际人道法。由此,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不仅介入到了冲突当事方之间的武装冲突并且使用了武力的情况下,国际人道法应当得以对其适用。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仅国际人道法的"普遍性原则和精神"得以适用于维持和平行动;相应地,维持和平行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具体情形则主要包括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关于保护平民、给予平民人道待遇和给予被拘押者人道待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