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车船使用税的具体规定——企业的征免规定。企业使用的各种车船原则上都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但对某些特种车船、专用汽车以及交通部门的实际情况,税法又作了以下的征免规定:1.企业内部行驶(肮)的车船,不领取行驶证照,也不上公共道路和河流行驶(航)的,可免缴车船使用税。2.企业的消防车船、救护车船。垃圾车船、粪车船、洒水车、防疫车、战备车、抢险车等具有特殊用途的,可免缴车船使用税。3.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等港作船和港作车辆(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船舶),可免缴车船使用税。4.在港区内或航道
简介:2015年5月7日财税[201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
简介:(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第482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