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对舒适护理在脑出血患者卧床期间的应用进行分析和探讨。方法选取我院2016年6月-2017年5月收治的62例脑出血患者为研究对象,采用掷色子的方法将其分为两组,其中对照组采用常规护理方式,干预组则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实施舒适护理干预措施,对比两组患者护理满意程度以及护理效果。结果干预组的便秘以及失眠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对照组的护理满意程度为83.8%,干预组的护理满意度为96.7%,通过比较,干预组的护理满意程度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统计学意义均成立(P<0.05)。结论舒适护理应用于脑出血患者卧床期间,能够减少便秘以及失眠现象的发生,提高护理满意程度,值得在临床中应用和推广。
简介:摘要目的讨论预见性护理对ICU患者支气管插管期间并发症的影响。方法对我院在2015年6月——2016年6月期间所收治的共80例实施气管插管的患者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资料回顾性分析。将患者随机分为对照和预见护理组,每组共有患者40例。对照组患者采取常规护理方式,预见护理组患者在常规护理基础上实施预见性护理。对两组患者的插管期间并发症情况和患者家属满意度进行调查对比。结果两组患者在经过护理以后均顺利完成治疗,但预见性护理组的整体护理满意度要比对照组高,同时在并发症方面预见护理组的效果也要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预见性护理措施对ICU患者器官插管期间的并发症的护理有着更加显著的效果,能有效提升护理满意度,并且减少并发症的发生,值得在临床上进行推广和应用。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长期卧床的老年患者压疮护理体会。方法将我院2014年12月~2016年10月收治的58例长期卧床导致的压疮老年患者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给予不同的护理干预方案。其中对照组进行支持治疗与常规护理,观察组在对照组护理措施基础上针对患者个体情况给予针对性护理,具体包括入院评估、宣传教育、定时翻身、保持整洁以及营养支持等几个方面。对比两组患者的压疮恢复情况和护理满意度。结果对照组出现4例新生压疮,3例恶化,5例无明显变化,17例痊愈。观察组没有患者出现新生压疮,2例无明显变化,1例恶化,26例愈合。两组护理满意度分别为62.06%和86.20%。两组患者压疮恢复情况以及护理满意度差异显著,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临床上有效的压疮护理能够有效预防压疮发生,护理工作者要准确评估压疮高危患者,尽早预防压疮发生或加重;对已经发生的压疮给予充分重视,采取及时有效的护理措施,促进压疮痊愈。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骨折卧床病人便秘的舒适护理效果。方法选取76例骨折卧床便秘病人作为研究对象,根据患者的护理方式进行分组;对照组占44.74%(34/76),采取常规治疗和护理;观察组占55.26%(42/76),在对照组的基础上,采取舒适护理,包括护理评估、调整饮食结构、加强锻炼、心理干预、健康指导;以排便持续时间、排便间隔时间、疗效满意率作为观察指标,并对比两组护理前后的排便顺畅、排便耗时、大便性状及排便不尽的症状积分。结果观察组病人的排便持续时间、排便间隔时间均短于对照组,疗效满意率大于对照组,差异显著(P<0.05);治疗后,观察组病人的排便顺畅、排便耗时、大便性状、排便不尽积分均低于对照组,差异显著(P<0.05)。结论舒适护理可进一步加强骨折卧床便秘病人的常规治疗和护理效果,显著缩短排便持续、间隔时间,对于促进排便、改善症状均具有积极作用,值得临床推广使用。
简介:摘要目的探究老年脑梗塞卧床患者采用优质护理干预的临床效果。方法选取本院2013年5月~2016年5月收治的126例老年脑梗塞卧床患者,并采用抽签的方式将其分为2组,对照组患者实施常规护理,观察组患者实施优质护理,并对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治疗前后NIHSS与ADL评分情况进行对比。结果观察组患者总有效率95.24%,高于对照组的77.78%(P<0.05);两组患者治疗前NIHSS与ADL评分的对比(P>0.05);经过治疗后,两组患者NIHSS与ADL评分均有一定改善,且观察组患者的改善程度比对照组高(P<0.05)。结论老年脑梗塞卧床患者采用优质护理干预,可使患者的治疗效果显著提高,使患者的日常生活能力与神经功能显著改善。
简介:或有期间研究的一个必然逻辑起点就是论证或有期间真伪问题。从制度的本源上展开分析,或有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具有本质上的差异,乃为独立存在的期间制度。然存在或有期间却并非当然具有存在之必要,还需要论证或有期间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或有期间应当是具有独特存在价值之制度,即能够通过限制处于比较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或行使特定的权利,结束权利所处的不确定状态,从而妥当地均衡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或有期间制度的构建则应当遵循或有期间内在价值的指导,着眼于"严格性"的基本定位,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兼顾公平,以安排或有期间基本制度的具体内容。或有期间制度的基本规定应当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并列规定于我国未来民法典期间制度一章节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