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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对学生仍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机构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校外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并约定在活动期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保护的,并不导致校外活动性质的变化,亦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教育机构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又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由推卸应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标签: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广州市白云区 国际旅行社 三茂铁路
  • 简介:现代社会损害频发,新型损害层出不穷,但是何种损害应当纳入侵权法的涵摄范围并可获得法律上的赔偿,现代各国并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因此,以法典法系的典型立法例——德国与法国为研究对象,以是否限定受损害权益的性质、实际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界定标准对确定可赔偿损害的影响等为视角,比较两种立法例在确定可赔偿损害时,是否存在因制度规范上的差异而导致实践上的严重分歧,并以纯粹经济损失在两种立法例下所遭遇的法律对待来说明,制度规范上的差异与可赔偿损害范围确定的关系。

  • 标签: 可赔偿性损害 权益性质 实际损害 因果关系 纯粹经济损失
  • 简介:伴随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实际的经济利益,现代民法应当将此种财产作为合法的私有财产加以保护。虚拟财产是新型的权利,同时带有了物权和债权的性质,但又具有自身的特征和独立的地位。在对虚拟财产进行规制和保护的时候,立法者需要注意平衡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 标签: 网络虚拟财产 损害赔偿案 有限公司 科技发展 救济方式 法律性质
  • 简介:1996年5月5日,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公司)与(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亿公司)签订了CC960505号销售合同,约定由裕亿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美元。同年5月6日,轻纺公司与(加拿大)太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CC960506号销售合同,约定由太子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美元。上述两份合同第8条均明确约定:“凡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

  • 标签: 约定 有限公司 侵权损害赔偿 太子 签订 执行
  • 简介:<正>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一种最复杂的侵权行为责任类型,也是目前学界研究最为薄弱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首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迈出了我国构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制度的第一步。然而,学者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所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侵权责任的

  • 标签: 安全保障义务 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 义务人 规范性法律文件 解释学
  • 简介:像奧地利法和法国法这样相似的两种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野是不足为奇的。《奧地利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条文都规定得很概括,因而制定法的引导力显得薄弱。故此,立法者并没有全面完成其立法任务:既未确定法的基本价值,亦未明确支撑判决的重要因素,以至于司法仍须担负起基本的价值判断的职能。奧地利和德国损害赔偿法的趋同性反而令人惊讶,尽管两者在法律上的出发点截然不同。虽然奧地利司法试图对宽泛的责任条款加以限制的做法看起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严格、具体的规定的制约下的德国司法远远地挣脱了《德国民法典)既定的框架,却是出人意料的。由此可得出一个意义重大的法政策上的定律:如果立法者过于限制法院的行动自由。那么最后只会适得其反:法院遍寻突破口,最后会大大削弱制定法对法院的约束力。此外,法院何时根据僵化的事实构成、何时根据一般条款来作出判决,这几乎是不可预测的,如此一来,立法者就绝不可能实现其所追求的法的安定性。因此,这两种使用至今的立法方法都带来了不尽如人意的结果,因为要不然就是没有充分完成指导司法的任务,要不然就是规定得过于严苛。因此,必须寻找一条折中路线。所谓的动态系统论为此提供了唯一可行的选择:鉴于规定的复杂性和待解决事实的多样性,制定出一个符合事实的确定的规则是不可能的。应该通过对法官须予以考虑的关键要素的说明来实现具体化,以此来严格限制法官的裁量权,使其判决具有可预见性;另外,也使得对于纷繁的生活事实的指导性考量成为可能。

  • 标签: 损害赔偿法 奥地利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 简介:法官:我父亲是一位农民,今年70岁。他每年除了种三亩承包地外,还在房前屋后种了有一亩多菜地,养了50多只鸡和鸭,虽然我和在城里工作的哥哥每年都接济他一些,但他和我母亲主要还是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去年9月底的一天,我父亲骑着三轮车去镇里卖菜。王某开着装满货物的汽车从我父亲身边经过时,一个货物箱子落下来恰巧砸中我父亲。我父亲经医生诊断为右颧骨骨折,住院治疗一个半月,遵医嘱在家休养了两个月。

  • 标签: 权利要求 人身损害 误工费 赔偿 父亲 承包地
  • 简介:本案是一起因企业董事长在任职期间违法经营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其特殊性在于,作为直接受害方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身并未提起诉讼,而是由企业的其他股东以企业利益受损为由代为起诉。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中均未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参照其他法律规定以及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从股东权的性质、行使的目的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将公司列为本案的第三人,既方便了诉讼,又不违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设计探索了新思路。此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性,也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较好的范例。

  • 标签: 章剑华 黄嘉玮 公司利益 案例 损害赔偿 《公司法》
  • 简介:立法机关在即将出台的《律师法》中提出要实行律师赔偿制度,司法部也在有关文件中对此提出了要求。可以说,推行律师赔偿制度已呼之欲出。但到底怎样实施,笔者认为,也非易事,从理论上、实践上还需不断地进行探索。一、关于律师赔偿的法律性质律师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而不属于国家赔偿。从法理上讲,这是因为:第一,《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律师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因此,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原律师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概念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律师的工作性质不是行使职权,而是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

  • 标签: 律师事务所 律师协会 赔偿责任 赔偿委员会 委托人 民事赔偿
  • 简介:通过对140件刑事错案案例的求偿情况进行研究可知,刑事错案索赔难、赔偿范围窄、赔偿金额少一直是刑事错案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我国刑事错案赔偿制度,当务之急就是澄清刑事错案责任与刑事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明确错案赔偿的归责原则,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错案赔偿的标准。

  • 标签: 刑事错案 错案赔偿 国家赔偿法
  • 简介:这个制度不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讨价还价,而是孱弱的公民只身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希望能在权利遭到侵害之后,获得一些'难以弥补'的弥补。最近,江西20年前'毒糖杀人案'平反者李锦莲递交了4100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不少人对其表示同情,另一些网友则讽刺申请数额过高,堪称'狮子大开口'。事实上,在李锦莲案之前,吉林刘忠林案、福建念斌案等国家赔偿申请中都有类似的声音出现。

  • 标签: 真问题 李锦莲
  • 简介:一、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除存在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等三种情形外.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标签: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损害赔偿纠纷案 旅游发展 服务机构 有限公司 旅行社
  • 简介:公共运输履行着为社会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的社会职能,具有公益性、垄断性等特征。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是服务于国际贸易的商事经营活动,不属于公用事业,不具有公益性。也不具有垄断性.故不属于公共运输。托运人或者其货运代理人请求从事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承运人承担强制缔约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 标签: 货运代理人 国际贸易 损害赔偿纠纷 实业发展 海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简介: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尤其是铁路路外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适用上,一直以来都存在《民法通则》与《铁路法》适用上的争议,即《铁路法》第58条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是否坚持了《民法通则》第123条所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文作者即认为,《民法通则》与《铁路法》并没有本质上的冲突,《铁路法》第58条只是对《民法通则》第123条的细化。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侵权法领域的基本法,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作出了权威的规定,明确了此类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标签: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归责原则 新长铁路 铁路运输 有限责任
  • 简介: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海洋生态索赔案件存在索赔主体混乱、错位的现状,有关国家机关就索赔权的行使尚未能有效协调,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对海洋生态损害提出索赔。从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现状入手,以海洋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能划分为视角,分析各职能机关的权限范围,理清有关国家机关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权行使的界限,以确定和统一各类型海洋生态损害具体适格的索赔主体,并探索确定中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方法。

  • 标签: 海洋生态损害 索赔主体 海洋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