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探讨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脑疝病例(GCS≤8分)的临床特点、手术体会及预后。方法回顾性研究我科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计45例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脑疝病人的临床资料,除3例家属放弃治疗,余42例均开颅手术治疗,其中硬膜下血肿脑疝病人采用标准外伤大骨瓣开颅。结果本组生存24例,根据GOS预后标准,其中良好6例,中残8例,重残5例,植物生存5例;死亡21例,死亡率46.67%。结论重型颅脑外伤合并脑疝病人,即使双侧瞳孔散大、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不平稳,如果患者脑疝时间短、年纪轻、没有严重的基础病,可毫不犹豫立即手术,以最短时间开颅减压,可显著提高患者生存率,减少并发症,改善预后。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糖尿病早期肾损伤诊断中α1微球蛋白(α1M)、尿微量清蛋白(MA)、尿液视黄醇结合蛋白(RBP)、肌酐(SCr)以及胱抑素C(SCysC)临床应用价值。方法选取2009年6月-2011年7月我院收治的已确诊的200例2型糖尿病患者,使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和IMMAEG仪器检测临床各项指标,并选取同期100例健康体检者进行对比分析。结果随着MA含量的升高糖尿病肾病患者MA、α1M、RBP、SCYS-C以及SCR均呈现递增趋势,其含量与对照组相比,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联合尿中MA、α1M、RBP以及血中SCr和ScysC检测,其阳性率可达93.9%,明显高于其他单项检测阳性率.结论检测尿中MA、α1M和RBP以及血中SCr和SCysC可反映糖尿病早期肾损伤的不同病程,对于诊断早期糖尿病肾病以及判定肾功能损害的程度具有很高的临床价值。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ICU重症颅脑损伤患者的临床护理体会。方法回顾性分析我院ICU重症病房在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收治的56例重症颅脑损伤患者。根据患者头颅CT或者MRI检查结果,给予原发病与合并症的积极治疗,视情况给予开颅血肿清除术、或者去骨瓣减压术,并给予所有患者全方位的细致护理。结果本组患者经过治疗与护理后,49例患者由于病情稳定而转入外科治疗。7例患者死亡,其中3例由于年龄大,伤势严重而死亡;2例由于发生肺炎感染而死亡;2例由于呼吸衰竭而死亡。结论重症颅脑损伤是脑损伤最严重的一种类型,ICU医护人员对此类患者进行持续生命体征监测、加强呼吸道,消化道等的护理,降低患者感染的概率,可以有效地降低患者的病死率,提高抢救成功率。
简介:摘要目的研究医用聚乙二醇小檗碱液对预防腹部手术后腹腔粘连的作用。方法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普外一科2008年3月-2011年12月间1357例腹部手术患者,关腹前于腹膜与腹腔创面涂抹医用聚乙二醇小檗碱液3ml,术后6h检测组织纤溶酶原激活物(tPA)活性,记录术后5天腹腔引流液总量以及术后排气时间;随访期间34例患者(治疗组)获2次手术探查机会,观察腹腔粘连程度,并与同期未应用聚乙二醇小檗碱液32例(对照组)2次手术患者对比分析。结果治疗组术后腹腔引流液tPA含量明显高于对照组,术后5天腹腔引流液总量明显少于对照组,术后排气时间明显短于对照组,治疗组腹腔粘连程度明显低于对照组。结论医用聚乙二醇小檗碱液有助于预防术后腹腔粘连。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几何坐标注射法在腹部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钠的应用,减少了皮下出血的几率。方法选取脑缺血发作和诊断明确的脑血栓形成患者失去溶栓机会患者60人,进行低分子肝素钠5000IU皮下注射,每12h一次,连续治疗7-8d。其中30人按传统注射法注射,共注射387例次。另外30人按坐标图注射法注射,共注射402例次。注射后12h用直尺测量注射部位皮下出血范围情况,比较两种注射法出血的范围及相应例数。结果采用传统方法进行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钠,患者局部出血的例次为72次,采用坐标图注射法的出血例次为20例,后者出血率明显降低。二者的差异性比较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坐标图法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钠减少了患者皮下出血的几率,利于消除患者的紧张,恐惧心理。
简介:摘要目的探究吸痰操作的不同深度对重型颅脑损伤患者呼吸机相关性肺炎发生率的关系,以能更好地处理及预防。方法选取2007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在我院确诊就治的重型颅脑损伤患者108例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回顾性分析。我们把这108例患者随机分为A、B和C三组,平均每组36例,各组采取的吸痰操作深度的不同,A组、B组和C组分别进行浅吸痰、改良深部吸痰和深部吸痰,在进行机械通气的10d内,比较三组患者发生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的概率。结果A组的呼吸机相关性肺炎发生率为58.33%,B组的是25.00%,C组的为19.44%,X2=6.50,P<0.05,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不同的吸痰深度,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的发生率也不同,深度越深,发生率越低。
简介:摘要目的研究法医学对活体损伤的鉴定特征及与其相关的问题。方法对2011年1月-2012年3月之间312例进行活体损伤鉴定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头部受到损伤患者占一半以上,按损伤部位发生率的从高到低分别为头部、四肢、面、颈部、躯干及其它。按损伤的程度主要分轻微伤、轻伤及重伤,其中大多数为轻微伤,占七成以上;此外还有一小部分为炸伤,约占3.53%。这组所有患者中钝器伤是其首要的损伤原因,这类损伤者为219例,在所有损伤原因中占70.20%,63例为锐器所伤,占20.20%;17例为化学烧伤,占5.46%;12例为火器所伤,占3.85%。在所有患者中,受轻微损伤的238例损伤者都在3~7d内解决问题,所有伤者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轻微伤中的1例头部损伤者在受伤时没有昏迷现象,进行CT检查,诊断为脑室、脑池扩大,原始的鉴定结果为轻伤,然而该损伤者在3个月后表现出明显神经系统体征和症状。结论在对活体损伤的法医鉴定中,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及公安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其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还有公安部颁布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并且要依据伤者的实际情况确定进行鉴定的时间、损伤的程度及预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