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选举权是每一个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建设和政策制定的体现,作为一个国家的基础,选举权以普遍性和平等性的特点存在于各个国家,更是蕴含着社会伦理和法治理念。随之社会日益增长,刑罚制度的不断改进与社会民主的融合,选举权面临许多复杂的讨论,其中之一就是否应该阻止犯有严重罪行的人参加选举。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讨论保留犯罪分子的选举权的合法性以及宪法权利,刑罚程度和选举权力的腐败与滥用。通过深入的分许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平,探究选举权的内在意义,更好的了解当今社会中的自由,民主,公正,法治。
简介:【摘要】《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不管是地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是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空间使用权,都是以土地为基础载体,以其上下为空间范围,这就意味着除出法律另有规定外,空间权的出让与普通建设用地出让在取得方式、使用期限、权利流转等均等方面相类似。剩余法作为土地评估的重要方法之一,在空间权出让评估中也占有重要的席位,本文中以案例的形式探讨空间权出让评估中剩余法的应用。
简介:摘要:公司法解释三施行后,公司隐名股东的存在逐渐被法律条文固定认可。隐名股东能否越过名义股东直接向公司主张知情权,司法解释中对于该问题并没有明确允许或禁止,这里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是隐名股东应如何认定;第二个层面的问题是隐名股东的身份若可确定,其应如何向公司主张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法院审理的隐名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件中,从案件检索中看绝大多数案件对直接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持否定态度,但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向公司直接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之前应首先确认其股东资格身份,且应注意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不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