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人于《湖湘论坛》2001年第6期发表《楚简〈老子〉的性质辨认》一文,论证了楚简《老子》是《老子》部分原文的辑录本而不是老子原作完整传本或摘录本的观点。该文主要指出了楚简《老子》与汉以后传本(即今本)原文错简雷同的事实,说明简本与今本应是源于同一错文母本,而由于简本缺文过多,故不可能是完整传本。另据简本的制作规格不一致,简书内容部分重复,章序排列与今本不一致,证明该书三卷不是同一时间制作,简书内容来源具有随机性,因而简本只能是随机收录的辑录本而不是读书笔记式的摘录本。但是,关于老子其人其书仍然存在诸多千古未解的疑团,诸如原书何以错简,书中伪文何人所为,《老子》完整传本为何始见于汉而不见于先秦,《庄子》、《韩非子》、简本引录《老子》原文为何更多错误与缺文,老子与太史儋、河上公与河上丈人究竟是什么关系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本人在撰写该文的过程中同时进行了研究。因此,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一次连贯、系统的勾勒,以与同行学者共同印证。……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
简介:第一、监督机制不完善,权力制约无力是造成司法人员犯罪的主要客观因素。腐败和权力相伴而生,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上上下下对司法人员监督意识不强,总认为司法人员不会犯法,或不会明显犯法,缺乏监督或自觉不自觉地放松监督。二是监督机制不全,对权力缺乏必要的制衡,导致行为的随意性。有的虽制定了监督制约措施和方法,但缺乏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制度;有的借口司法机关工作特殊,工作缺乏透明度,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难以监督。因此,工作中不能有效约束司法人员严格执法办事,客观上对一些滥用职权、佝私枉法等违法行为起到了放纵作用。三是执法部门领导护短。对下属人员的错误、违法苗头未能引起足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