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2003年底"第二项东盟协调一致协议"的签署,东南亚地区制定了一项雄心勃勃的计划,旨在建立一个基于经济、安全和社会文化等三大"支柱"的共同体.但是,东盟的议事日程一直是高度自愿性的,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由于新加坡和泰国利益的促动而在实行东盟经济一体化方面也取得了某些进展.这种明显的"政策差异"可以被视为战略上的不明确,这将使不同的成员国得以根据自身的能力,要么通过差别性一体化的双重步骤,要么通过创造性免税的概念来参与一体化.当前关于人的安全和"发展"含义的争论,是可以用来加强东盟活力的两个相关方面.还有待于制定出一项真正包含一切的发展战略,即能够建立一个可持续的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并得到经济地区主义扩大模式和全面安全秩序的支持.这些是"第二项东盟协调一致协议"所缺少的基础.然而,实施"第二项东盟协调一致协议"的整个漫长时期(持续到2020年),表明了东盟国家能够对其所面临的挑战作出现实的评估.
简介:本文通过对一宗涉外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解析,认为:外国临时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应依据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并结合1958年《纽约公约》,从其形式、当事人行为能力、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内容等四方面加以认定。有效的外国临时仲裁条款不排除租方申请我国法院扣押船方所属船舶。对船方提供担保而言,租方若不在扣船之日起30日内提起仲裁,担保应裁定发还;若提起仲裁,如果租方请求得到仲裁支持,租方可申请法院执行担保,如果得不到仲裁支持,担保也应裁定发还。对租方提供的反担保而言,若租方的请求得到仲裁支持,表明租方申请扣船正确,反担保应裁定发还,若得不到仲裁支持,表明租方申请扣船错误,船方应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对租方提起因扣船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并申请执行反担保。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种类以及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等内容,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