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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日本新《人事诉讼法》于2003年7月通过,2004年4月1日施行,与旧法相比,新法增加了许多实质性的内容。这些内容将给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制建设带来极大的促动和启迪,为我国人事诉讼、民事陪审、证据收集调查等项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带来借鉴意义。

  • 标签: 日本 人事诉讼法 启示
  • 简介:内幕交易是危害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几种典型不公正交易行为之一,各国监管机构都将内幕交易的规制作为其重要职责。确定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范围对有效规制内幕交易十分关键,我国规定的相关行为主体主要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信息受领者两大类,但目前关于后者主导的相关案例尚未得到充分披露,也难以总结出实践中信息受领者的主要类型及现行规定能否有效应对当前内幕交易案件频发的现状。因日本法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规定方式与我国较为相似,且相关案例资源比较丰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日本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归纳日本法相关规定的特点、找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将来可能的进路,并为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

  • 标签: 内幕交易 信息受领者 刑事案例 行政案例
  • 简介:战后,日本从劳动保险出发,经过15年发展,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的全民保险体制;其后,立法重心逐步向老龄化对策演变,制定了立法理念全新的《就业保险法》和《护理保险法》。其审时度势,抓住有利时机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的立法经验,对我国颇具参考价值。

  • 标签: 日本 社会保险立法 沿革 动向
  • 简介: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了各种金融商品交易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该法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责任性质、赔偿数额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对操纵市场民事责任规定比较简单,仅要求行为人赔偿投资者损失,而对内幕交易行为则并没有规定民事责任。对操纵市场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否定,日本更多地依赖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此外,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还规定,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交易业者违反说明义务或适合性原则,从事了欺诈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时,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在将来修改《证券法》或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时,可以借鉴日本法中的经验,完善我国金融商品交易欺诈民事责任制度。

  • 标签: 金融商品交易欺诈 虚假陈述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民事责任
  • 简介:关于法律解释,存在这样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只是在严格地解释制定法和判决,揭示法律中已经存在的简明意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官的法律解释只不过是其个人意愿或主观政治倾向的反映。在《作为解释的法律》一文中,德沃金力图在上述客观解释论和主观解释论的立场之外找到第三条道路,他通过将法律解释类比为'连锁小说'写作的'连锁活动',认为解释是对那种由'不胜枚举的裁决、制度、惯例和习惯'所组成的制度史的拓展和延伸,它既不是纯粹客观性的,也不是完全主观性的,而是一种受限的创作,犹如戴着镣铐的舞蹈。由于中心议题及其解答方式方面的近似性,这种将法律实践与文学批评实践联系在一起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且颇具启发性,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重要的差异。通过对这些差异进行具体分析,我们会发现,德沃金并没有一以贯之地坚持自己关于法律解释的独特见解,而是一再地陷入他所强烈质疑的那种纯粹客观性和纯粹主观性之谬误之中。

  • 标签: 法律解释 “连锁小说” 连锁活动 纯粹客观性 纯粹主观性 解释谬误
  • 简介:近年来网络畅销小说改编为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数量不断攀升,文学作品原作者与影视作品权利归属方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多.纠纷主要集中于改编权行使的限度问题、改编权行使与人格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网络信息传播权等问题.本文首先对文学作品改编权的内涵和范围进行界定,然后针对无权改编、过度改编、改编权与人身权利等问题的焦点进行依次分析,明确文学作品改编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要点;然后以两个改编典型案例进行实例分析;最后针对此类问题的法律风险规避提出自己的建议一合同中明确版权使用期限和范围、合同续约的优先权、完善署名权细节规定等.

  • 标签: 文学作品 影视 著作权
  • 简介:以比较法教育作为办学方针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在近代中国法律教育史中享有很高的地位,历来为学界关注。但至今的研究都没有注意到该校在比较法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例如教员的缺课、学生对教学方式的诟病、比较法课程数量的锐减等,这些现象实际是西方法律教育移植后逐渐本土化过程的反映,也是中央与地方教育自主权博弈的结果。比较法课程重要性的降低,教育部及司法院对法学院发展的限制,兼职教员微薄的薪资,都对比较法教学产生了重要影响。解析东吴大学法学院比较法教育发生转变的原因,为反思民国法律教育的得失提供了新的视角。

  • 标签: 东吴大学法学院 比较法 英美法 法律教育
  • 简介:中国司法近代化开始于清末,近代意义上的法官也随着清末官制改革而诞生.制度层面上的司法近代化基本完成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大致以1935年颁布施行的《法院组织法》为标志。德国司法近代化开始于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建立。期间经过1919年的德意志共和国时期,到1934年前后纳粹德国建立后.德国司法权完成了统一,近代司法制度也趋于完备。本文主要将晚清以来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法官的资格、待遇及社会地位与1934年以前的德国进行比较。这段时期中、德两国的社会及法律制度有诸多相似之处:一是两国均沿用了大陆法系,法制建设具有共同的渊源;二是两国的司法体系颇为相似,法官的选拔、任用、晋级、待遇等机制相当接近;三是两国在20世纪30年代,司法权都在国家统一前提下归于中央政府的一元化领导。所不同的是近代中国司法模式基本间接或直接地以德国模式为样本,中国与德国司法体制是继受与被继受、模仿与被模仿的关系,在原生和移植之间,同样的司法体制下,法官的实际资格、待遇及社会地位却出现了差异。文章通过比较分析。试图揭示近代中、德司法体制继受的表现、法官处境的优劣、社会地位的高低,以及它们对司法实践功能的影响,考察其产生的原因,进而评估司法权在近代中、德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定位。研究中,兼涉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及英美法系部分国家的法官。

  • 标签: 法官资格 大陆法系 国家权力体系 一元化领导 英美法系 继受
  • 简介:日本是较早进行劳动立法的国家之一,其解雇制度早在19世纪末的民法典中就已经首次出现,20世纪70年代最高法院在"日本食盐制造事件"和"高知放送事件"的判例中正式确立了解雇权滥用的法理,80年代又在"东芝柳町工场事件"和"日立医疗事件"的判例中进一步扩大了该法理的适用范围,并最终在2003年修改劳动基准法时在法律上被明文规定。

  • 标签: 解雇 日本劳动法 劳动合同 解雇权滥用的法理
  • 简介:本文分析了二战后头五十年内关于日本司法系统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日本法官自愿成为执政党的政治附庸,另一种则认为他们是世界上最独立和诚实的司法人员。双方都同意,作为日本司法系统的特征,对个体法官进行紧密的官僚制控制使得司法系统统一并且和谐运转,但这也导致了日本法官更趋向于服从重森严的等级,而非法律的教义。就这一点而言,日本司法系统可能成为其他国家,比如中国的可借鉴利用的模型,因为后者正在缺乏大量法律从业人员的情况下建设新的司法系统。必须注意的是,日本司法系统是在能够缓和极权倾向的有效民主制度中运行的。作为最终的结论,所有的司法系统都是极具政治性的,他们的所有工作都是以其自身所处的制度文化和政治文化为背景而展开的。本文也分析了各持上述一种观点的两位学者间互相冲突的方法论:马克·拉姆塞耶的回归分析和理性选择假说以及约翰·黑利的传统比较法制度历史分析。本文比较了两种方法论的强处和弱处,并体现了以下两点:第一,至少在这里,定量分析进路强调了个体选择的作用,而定性分析则强调了制度设置;第二,尽管定性分析能提供更为宽广的叙述,但也以故事中空白情节的人为虚构和因此造成的结果走样为代价。

  • 标签: 司法独立 法律与发展 日本法 比较法 法律与社会科学方法 法律与政治
  • 简介:在1950年《日本公司法》修改之前,日本也曾一度采用了“法定资本制”。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政府面临着如何在一片废墟上重建家园的问题。由于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在资金的筹措、运营等方面不能满足战后日本经济复兴的需求,1950年《日本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创设了“折中授权资本制”。之后,日本政府又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为公司的资金筹措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 标签: 日本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法 中国 出资方式 法定资本制
  • 简介:日本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教育服务开放政策,并通过相关立法和制度加以保障。而在GATS具体承诺中,日本在五个教育服务分部门中都进行了开放承诺,但同时在具体的提供方式准入方面,进行了极为具体和详尽的规制。面对未来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磋商,日本提出了一些建议并阐释了开放态度。对此,我国应结合自身实情,借鉴日本的教育服务市场准入规制策略,积极参与规则制定,完善立法,保证质量。

  • 标签: 日本 教育服务市场准入 承诺与规制 启示
  • 简介:日本的宪法私人间效力理论受到德国直接适用说、间接适用说、无效力说的影响,存在学说的对立和争论。为了克服传统理论的缺陷,日本的私人间效力理论对传统理论不断地进行反思、重构。在关注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等国外学说发展的同时,也结合日本自身的裁判实践,突破传统理论的局限提出新视角、新问题。本文在学说梳理的基础上,总结出私人间效力理论的归结是法的解释、适用的基准问题,即利益衡量。所以,过度纠结于私人间效力的规范性构成未必对人权保护有益,应当关注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的正当性问题,寻求更利于保护人权、保障公正裁判的利益衡量标准。

  • 标签: 私人间效力 合宪性解释 利益衡量
  • 简介:日本明治时期,为实现富国强兵的理想以及废除欧美诸国的治外法权,明治政府经由大规模地移植西方法律制度以实现日本法制的近代化。在此进程中,由于当时的日本尚不具备适合西方法律制度生存的土壤、经引入的法律与日本传统相背离、明治政府自上而下强势推进变法等缘由,日本固有法与西方外来法之间的冲突不断。为此,日本通过将固有法律因素纳入近代法律制度、在民众当中培育符合近代法制的法律意识等路径,较好地实现了固有法与外来法的融合。基于此,处于法制转型时期的中国,需要总结并借鉴日本昔日的经验,并对"中国法律制度向何处去"这一时代话题予以回应。

  • 标签: 明治维新 固有法 外来法 冲突 融合
  • 简介:<正>引言日本民事诉讼法[2]文书提出命令及其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中,由现行法首次规定的内容有以下几条:1.220条4号文书提出命令申请的必要性要件(221条第2项);2.裁判所的文书特定程序(222条);3.用以审理文书持有人是否具有文书提出义务的"暗室程序"(223条3项);4.只针对文书的某一部分内容提起的文书提出命令(223条1项后段)。日本现行法

  • 标签: 文书提出命令 审理程序 裁判所 程序设置 记载内容 证明责任
  • 简介:从反垄断法的直接目的与最终目的可以看出,它所应当维持的市场机制是在动态与静态二方面均可有效地配置资源的机制.市场机制在这二个方面的功能各所不同且又独立地对反垄断法产生强烈的影响.本文从市场失灵与日本反垄断法中适用除外制度的界限入手,讨论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时所采用的重要的法律手段"反垄断法中适用除外制度"与市场机能同样是有界限的,因为我们不能推定或确定适用除外的范围.

  • 标签: 市场失灵现象 日本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除外制度
  • 简介:本文立足中国语境,在晚近劳动分工的背景下,围绕法律从业者的职业定位,阐释了法律公民和法律理性的基本内涵、特征与形式,并简要论述了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的法制与法意",旨在探讨为了达成理想而惬意的人世生活,法律与法律公民之为一业的实然与应然,可能与现实.

  • 标签: 法律理性 公民 法制 中国语境 应然 基本内涵
  • 简介:<正>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法律史研究范式受到学科分类的重要影响,思想史/制度史的二分使得法史学科的研究对象泾渭分明。而那些处于制度与思想之间的中间地带则往往被研究者忽视,或由于方法论上的困难而被研究者放弃。在这样的大学术背景下,选择"司法独立"为研究对象,无疑会遭致疑问:作为研究对象的"司法独立"究竟是某种司法制度,抑或是司法制度的某项原则,还是仅仅是法律人的某种精神理念或价值追求?

  • 标签: 司法独立 近代中国 法律史 兼理 精神理念 法史学
  • 简介: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维续悠久,传统法律文化也源远流长。中国传统法律虽几经丧乱与变革,却一直是在连续性极强的自生自衍过程中不断自我完善与调试,在数千年的历史进程中,无论其制度核心还是实践模式,从未发生过根本性的变革。晚近以降,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开始进入西方人的视野,逐渐有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开始对中国法律的研究。考察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反思中国法学,为中国法学探寻一条出路。

  • 标签: 西方人 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
  • 简介:本文以元杂剧为素材,试图从社会总体结构上考察中国传统戏剧的意识形态功用,以及在更一般的意义上,考察文学与法律共同构成的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控制基本格局;同时,通过对元杂剧《窦娥冤》和《赵氏孤儿》题材处理的历史演变,分析意识形态对文学文本的塑造。

  • 标签: 法律 意识形态 社会控制 元杂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