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自2007年我国出台《劳动合同法》之后,社会各界都对此热议不断,褒贬不一,在不同群体中产生截然相反的态度:劳动者普遍拍手称好,因为此法中增加和细化了很多保障劳动者权利的条款;而企业特别是外企或者出口型外贸企业,由于其中很多条款是约束用人单位,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用人成本,甚至直接引起部分外资企业的撤资。社会对此法的态度如此悬殊,学界亦然。本文将针对张五常教授的观点,结合我国国情,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劳动合同法》的意义以及哲学的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市场经济倾斜保护一、《劳动合同法》是市场经济下的保障举措在学界,著名的经济学家对《劳动合同法》是严厉批评的,在《<劳动合同法>的困扰》一文中张五常教授主要针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进行批驳。认为这种“无固定期限合同”实图维护一种稳定的劳工关系但最后由于“上面的人”不离位,“下面的人”上不去,反而导致一种暂时性的用工关系和大量失业,同时还培养了懒人。其实对于这一点,不是不可能发生,可是现实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企业采取各种办法规避此项约定,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它是不可能让自己的员工成为“懒人”的。因此,从社会的突出矛盾以及数量上对比此条款都是有必要的,只是具体操作以及条件上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简介:自实施《劳动法》以来,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和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上法制化轨道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形式的交叉作用下,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因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亦逐年上升。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劳动合同争议的产生,除了因为企业管理制度不规范、管理工作不到位,或因为劳动者对《劳动法》缺乏了解和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外,劳动法规不完善、不健全,也是引发劳动合同争议的重要原因。1.现有法规中,不同文件对劳动合同的规定不一致,易发生歧义。如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须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简介:摘要: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力推进和紧锣密鼓的推广中,我国社会经济水平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建筑住房产品的质量和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的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发展不够完善,无法做到在发生意外时如何根据内容划分合同价款。这样会导致价格调整时,双方都无法知道各自必须承担负责的责任权利。因此,在建筑工程的交易当中,需要一个准确度高、合理实用性强,规范度高的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模式,可以更加准确和符合规定的增强我们中国的建筑行业市场的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管束。
简介:(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
简介:合同的解释所谓合同的解释,是指在适用合同法时,探求合同法规范的真正内涵并将其运用到实际操作之中。凡法律均须解释,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方能适用,合同法也不例外,合同法的正确适用有赖于对合同法条文的正确解释。(一)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法律的解释以尊重法律条文的基本意思为原则,这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法律价值的前提条件。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般包括: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的方式,来阐述和解释法律的意义和内容。法律条文是由文字词句所构成的,了解了法律所用的词句并确定了该词句的意义,就能确定法律的意义。因此,法律的解释必须先从文义的解释入手,且所作解释不能超过可能的
简介:竞业禁止规则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也对其进行了补充,但是由于理论上的不足,导致该规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背后法律关系认知的片面,还有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当引用,都造成了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严重侵害,具体体现在竞业禁止义务主体、范围和地域、期限、补偿金和违约金等方面。本文除了揭示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中容易被人忽视的竞争利益法律关系,还代替意思自治原则引用"权利位阶法则"和"谦抑性原则",从各个具体方面提出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规则的方案,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这一基本权利,体现《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取向,维护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
简介:我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独立于侵权责任是否有意义,取决于债务履行辅助人制度之有无。缔约过失责任不应适用于预约情形,但可适用于待批准的合同以及有效合同情形。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特征在于义务违反发生于缔约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实践中似乎不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履行利益损失不可一概排除于赔偿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