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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禁止就业歧视的"人本"价值在于:实现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维护人格尊严、实现正义,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实现社会和谐。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较好地体现了"人本"精神,但也有一些不足,应当加以完善。

  • 标签: 就业歧视 禁止 人本
  • 简介:从政治哲学视角来看,私人自治具有个人性与消极性,即为一种个人自由与消极自由,而非集体自由与积极自由。私人自治的原则化实系国家向私人让渡部分立法权,使私人分享立法权,成为立法者,得藉其自主的立法行为创设规律私人关系的规范;国家虽然也要控制私人立法质量,但法定的控制规范较为形式与空洞,私人的立法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具有至尊地位。这同时也说明是私人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是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源。为保障私人自治计,私法中公权力的运作应保持谦抑性,这一品性对民事立法者与司法者提出了多诉诸合意机制而少运用强制工具、慎重设立强制性规范、不以分配正义为念、审慎适用不确定概念或概括条款、对强制性规范奉行严格解释规则、将私法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权限规范与行为规范、重视司法形式主义的价值等要求。

  • 标签: 私人自治 政治哲学 消极性 私人立法 谦抑性
  • 简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深刻的法治意蕴,是法治限权与赋权精神的体现。本文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角度探讨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政府简政放权、市场主体的权利保障以及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与贡献问题。同时,对于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全国化模式的路径机制提出了建议。

  • 标签: 负面清单 简政放权 权利保障 社会治理创新
  • 简介:特殊利益集团是中国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产物,是践行宪政、构建和谐社会的绊脚石。规范特殊利益集团已成朝野共识。为此,既需要准确定位特殊利益集团、分析不同特殊利益集团的运行机理,还需要对国外治理特殊利益集团的成功经验进行梳理与借鉴。从而以有效治理举措来制衡权力、驾驭资本,实现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

  • 标签: 宪政 特殊利益集团 治理
  • 简介:案例指导制度是既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判例,也不同于普通法系中判例法的一项新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和现行司法体制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接近正义、寻求和谐的制度创新。一方面,案例指导制度能够解决因制定法自身缺陷与不足所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确保司法平等,实现形式正义。另一方面,案例指导制度有助于实现法律调整机制结构的合理化,即实现硬性约束和软性约束的有机结合,进而形成对社会牛活有效回应的弹性法律调整机制。

  • 标签: 正义 和谐 案例指导制度 合理性
  • 简介:人权的普遍性要求人权应当是世界性的。人权文化是世界范围内对人权普遍认同、普遍尊重和普遍保障的文化,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更高形态。人权文化的形成既有可能,也是必要的,但现存的“人权的霸权主义”和“人道的霸道主义”则是建立人权文化所必须首先清除的最大障碍。

  • 标签: 人权主体 主体普遍性 人权文化 文化中的人权
  • 简介:从宗教信仰发展出法律信仰是西方法治文化体系形成的主要路径。而我国古代法始终以“刑”为核心内容,从而导致法的社会职能单一、地位低下;同时,汉代以后儒家将礼与法相结合,过分强调礼的作用,法沦为礼的纯粹工具。以上因素共同导致法律仅被视为社会管理和统治的手段,因而未能在人们心中形成真正的法律信仰,这也是我国未能形成法治文化的关键因素。在构建当代法治文化体系时,应该更加强调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并对其内涵进行符合现代性的扩展与解读。

  • 标签: 法治文化 法律信仰 体系构建
  • 简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与义务对应的主要是权力而不是权利,是权力义务关系为主,权利义务关系为辅。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公平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比例失衡,义务多权利少;“一般权利和义务关系”较为欠缺,“特殊权利和义务关系”普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多指向积极作为的“行为”,更强调其中的义务性。在权力义务关系中,虽然理论上也主张双方均有义务,但实践中落实的是“臣事君以忠”,而“君待臣以礼”仅限于道德说教;混淆了其中的法律权力与道德权力、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比“君为臣纲”布下了更为严密的权力网络,权力义务关系渗透在一切人际关系中,尽管为其注入了亲情,但主色调仍是义务。这种状况至今没有根本转变。

  • 标签: 义务 权利义务关系 权力义务关系 传统文化 公平
  • 简介:刑法美是指刑法的外在呈现与内在蕴含所给予人们的一种感受。除了外在美与内在关的区分,刑法美还有优美与崇高关的区分。刑法的优美指向的是刑法的外在与形式,而刑法的崇高美则是刑法内在美的最高表达。刑法美不仅有着使人们知法、爱法、尚法的法治意义和“丰满人格”的主体意义,而且有着对刑法本身形象的正面直接的塑造作用。刑法关是一种制度美,构成了刑法文化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 标签: 刑法之美 法治意义 主体意义 制度之美 刑法文化
  • 简介: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西方宪政文化是两种不同的价值体系,前者凸显君权主义。后者以保障人权为诉求。西方宪政文化的输入及其对清末立宪的影响。是在“中体西用”的思维定式下被纳入中国传统政治体系后才发生作用的,因此,其价值含量和基本功能无不受到贬损和扭曲。在中西不同文化相互冲突、交融和互动的形势下形成的清末宪政模式,对中国近代宪政实践产生了复杂的影响,留下了深刻教训。

  • 标签: 文化冲突 宪政模式 选择 影响
  • 简介:鸦片战争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导致治外法权被攫取,直接打破了清帝国的司法独立。内忧外患催动了帝国的崩溃。清廷被迫在庚子事变之后进行预备立宪和修订法律。沈家本在内的中国法学家成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拓者,在其努力下,西方法律文化被引入、继受和变通。但是政治危机与民族危机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律文化的近代化进程。历经探索、改良、变革等不同阶段,传统司法在曲折的历史中艰难地向近代化司法逐渐演变。笔者选取刑事司法作为观察视角,注目于清末变法时期及民国时期这一特殊的历史阶段,通过比较两个时期,来分析刑事司法层面的微妙变化,并尝试从这种变化透视近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演变进路。

  • 标签: 西方法律文化 刑事司法 民国时期 演变 清末 中国法律文化
  • 简介:死刑能否正确适用,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把握息息相关,死刑案件证据是否达到应有的证明标准,是决定能否最终适用死刑的关键。为更好把握死刑适用标准,在实证考察和实践反思的基础上,大胆提出树立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二证明标准的观点,并就该标准的内涵、价值以及如何把握进行了探讨。

  • 标签: 死刑 证明标准 客观性证据
  • 简介:一、绪论法律规范制定伊始,便需要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但由于文字的局限,条文本身并不能涵盖层出不穷的情形。法律条文规范化、抽象化的特点,使得法律在具体适用时离不开人们的解释,某种程度而言,法律的存在方式便在于解释。在中国传统法律对于律令解释的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律学传统。相比于西方罗马法发展中,法学家学说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大影响,〔1〕中国律学在长期的发展中,通过与司法的互动,对于司法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学术与实践互动的关系,对于了解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具有帮助,对于当下法律发展也有所裨益。

  • 标签: 司法实践 法律解释 中国传统 “盗” 传统法律文化 演变
  • 简介:<正>一天,沛县公证处走进一位中年妇女甄某,向公证员申请办理一件房屋买卖公证。关于办理公证的理由,她说:丈夫因经济犯罪被依法判刑,因欠别人的债务甚多,讨债人经常登门要帐,自己不得安宁。因此想卖掉沛城汉街的商住房一套偿还债务。现买主已找好,并急于成交,请求公证处尽快为其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审查了她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后指出:该房的所有权属夫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丈夫虽被判刑,但不得剥夺他享有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妻子要想处分该房屋,必须征得丈夫的同意,否则不能公证。随后甄某又提出:她有两套房子,处分的是属她本人所有的一套,丈夫服刑的监狱在镇江,路途遥远,前往办理手

  • 标签: 房屋买卖 公证员 公证处 “情” 合同公证 经济犯罪
  • 简介:信赖规则是二十世纪初西方国家私法上产生的概念,英美法称之为允诺禁反言规则,大陆法称之以权利外观原理为基础的信赖责任(规则)。它在私法体系中产生,并在公法领域中扩张蔓延;它打破了英美法古典的对价中心理论,修正了大陆法传统的Gewere原理;我国民法中虽未有信赖规则的称谓,但信赖规则却已渗透于我国法律体系之中。本文拟对信赖规则的内涵、性质、特征等作一法理学意义上的研讨,并对信赖规则与缔约过失规则予以比较,以期对信赖规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走出信赖规则的认知误区。

  • 标签: 英美法 大陆法 私法 规则 缔约过失 对价
  • 简介:治法学者,对于法律研究,有解释论及立法论区别。解释论者,以明法律司法运用、分析疑义、指明要件为当务之急;而立法论者则以立法得失、法律目的及其运用之当否为评论中心。故立法论不能离(开)解释论为独立,盖不明法律司法上运用及疑义之分析并指明其要件当否,无由探讨法律目的及运用上当否,即无以说明立法得失。

  • 标签: 法律目的 司法运用 立法论 解释论 要件 得失
  • 简介:被害人承诺理论作为刑法的边缘性理论,其立论的界域问题成为刑法探讨这一理论肇端,被害人承诺理论界域跨越私法视域与公法视域两个部分,其合理存在的根本依据在于这两种刑法根本价值调和。私法视域在公法视域的最大让渡之下所形成的合理利益才能成为被害人承诺的价值领域,承载合理利益的出罪机制以及宽缓模式则最终决定于刑法于犯罪的双重评价模式以及“同意的故意”与“违逆的故意”的理论区分。

  • 标签: 被害人承诺 立论 合理利益
  • 简介: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并为现代各国立法所采用。但遗嘱自由有其弊端,应进行合理的限制。本文比较世界两大法系国家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具体作法,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法律制度。

  • 标签: 遗嘱自由 限制 特(保)留份 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