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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而言,法律应在慎重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权利分配,设置兼具逻辑合理性和价值说服力的构成要件,最终实现利益平衡——此应为立法论上的目的,亦为解释论指明了方向。《物权法》建立了以第106条为核心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其法理基础是登记公信力,社会基础是交易安全与效率,可谓根基稳固。然而,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的优先保护不应是无限制的,法律对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也应予以适当的关注,因此,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须围绕登记公信力和第三人之"善意",通过对其构成要件的合理解释来平衡真实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

  • 标签: 不动产善意取得 登记公信力 善意 利益平衡
  • 简介:《物权法》规定,房地产登记机关囚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适并没有具体说明申请程序,责任性质和对损害赔偿的责任标准。就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的意见。登记机关如果登记错误,登记的权利状态不符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所请求的状态。审查的准则包括正式审查的立法和实质性审查。对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取决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的主要内容和行为因素,此赔偿责任的标准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 标签: 物权法 房地产登记机关 登记错误 登记和审查 赔偿责任的性质
  • 简介:不动产登记由于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在纠纷中一般会出现民事与行政诉讼交叉的情形。中国现阶段对于此类案件一般采用民事与行政分别审理的模式,但由此带来了民事与行政审判在事实认定等一系列问题上的冲突。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分析可以发现,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同时由于其公示的是一种民事权益,该登记行为同时具备私法的功能,甚至主要是一种私法功能的体现。从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司法统一、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关系的角度来讲,应构建不动产登记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审理模式。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民事与行政交叉 审理模式
  • 简介: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障碍,并推动登记的规范化,相关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范文件。这些规范文件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落地施行,另一方面也因效力层级较低、内容欠缺体系性及科学性而带来了诸多适用问题。鉴于不动产登记的立法和实践现状,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在民法典物权编修订的大背景下,完善不动产登记上位法的内容设计,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整理现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并加紧制定不动产登记标准,使之与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有效衔接,以达到不动产登记规范化的目的。

  • 标签: 不动产 立法现状 评析 立法展望
  • 简介: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保障权利人利益等角度出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条中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认定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更为恰当。同时,按产生错误登记的不同情形,不动产错误登记侵权责任形态应该分为自己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对于归责原则,在解释论上,对登记机构的归责仍应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论上,该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规则更为妥当。

  • 标签: 错误登记 责任形态 归责原则
  • 简介:俄岁斯国家杜马2005年7月6日最终通过了《国家不动产租让协议法》草案。该法规定,承租人应自己出资建没或改造属租止协议标的的不动产设施,出租人对其享有所有权,但有义务向承租人提供不动产实施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承租人无权将租让协议标的用于抵押或转让。租让协议标的意外损毁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 标签: 国家杜马 不动产 协议 俄罗斯 出台 承租人
  • 简介:现行法律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实践操作的问题较多,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查询主体、查询方式和查询范围、查询与共享的区别四个方面均存在疑难问题亟待解决。不动产登记脊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分类查询和有限公开的原则;基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应当对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进行必要限缩,包括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而且权利人仅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登记物权人,不含隐性共有人;至于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则应该利用目的解释的方法,界定申请人与所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关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制度应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权利人隐私之间寻求平衡,严格限制“以人查房”。此外,国家部门间的共享和登记资料的查询也有必要予以廊清,二者的内涵外延不同,在主体、性质、方式和作用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

  • 标签: 不动产登记资料 政府信息 利害关系人 查询 共享
  • 简介:不动产登记缩略的不法性具有公法、私法双重面相。就其公法不法性,可通过行政处罚等公法手段予以规制,并得与其私法效果相区隔。就私法效果而言,登记缩略因违反登记要件主义,使得该三方当事人所期望的物权效果无法实现;并因黑白合同的存在,导致其不法性进一步扩散,使之层叠为税费规避、强制性法律规范违反和虚伪表示的交错。登记缩略在私法解释学上的核心,在于如何焊接因中间登记省略而断裂的物权链,从而阻却其违法性,其方法包括授权理论、期待权理论和我国实务中的黑白合同方式;登记缩略的原因债权行为表现为链式交易合同、债权让与、利益第三人合同或第三人履行合同,其履行则表现为给付连锁、缩短给付或指示给付;因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之通说尚未形成,仅依据《物权法》第15条,登记缩略情形下物债效力区隔和传递,存在多种解释余地。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登记缩略 中间登记 替代形式
  • 简介: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可以分为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事项错误意味着登记簿上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记载不正确,而非权利事项错误则是指那些不涉及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错误。二者在是否会对物权构成妨害、是否导致善意取得以及更正登记的程序上完全不同。我国《物权法》第19条区分了这两类错误,并确立了不同的更正程序与要件。当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权利事项错误时,应由利害关系人行使更正请求权请求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如果权利人拒绝的,更正请求权人应诉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该民事争议。原则上,只有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才属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才能据此进行更正登记。但是,对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而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 标签: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 更正登记 权利事项错误 非权利事项错误
  • 简介: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具有分割物权变动效力、对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意义体系进行有限切割、交付和登记要件兼采和在公示方式升格与公示强制软化之间实现了各种复杂折中的法理特质。交付在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中仅为物权变动合意之表达,并非公示方式,也非可排除第三人善意的主要事实依据。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在法理构造上具有“效力不完全的物权变动”对“善意第三人的否认权”,“效力完全的物权变动”对“第三人无否认权”的双重结构,而支撑这种双重结构的核心恰恰在于当事人对“未登记不对抗”和“登记即对抗”规则的善意的制度信赖。

  • 标签: 准不动产 登记对抗主义 善意第三人 信赖保护
  • 简介:一.案情简况原告周某(4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与被告李某(301室房屋所有权人)系某小区的上下邻居,原告为刚买受401室房屋的新产权人,可其至入住401室之后才发现被告曾将301室房屋的承重墙拆除。在随后的交涉中,周某才得知401室房屋的原所有人(即401室房屋出卖人)也曾就此诉至过法院,

  • 标签: 房屋所有权人 不动产 甄选 权利 产权人 出卖人
  • 简介:不动产权人虽然在控制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方面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他们并非必然要就自己控制的物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对受害人承担过失侵权责任;在确定不动产权人是否要就其控制的物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时,法院往往要考虑受害人在遭受物或者环境损害时的身份究竟是合法进入者还是非法进入者并根据受害人身份的类别分别决定不动产权人是否承担注意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范围。受害人身份的考虑既平衡了不动产权人对自己物享有的利益,也平衡了受害人对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享有的利益,是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必然要求,应当为我国侵权法所采取。

  • 标签: 合法进入者 非法进入者 区分原则 注意义务
  • 简介:我国已颁布了大量有关不动产的法律法规,但现行的不动产法制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作者指出我国不动产法制中存在以下的一些问题。即,统一整体性的缺乏和行政法色彩的浓厚、土地使用权性质的不明确、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无偿取得地上建筑物的不合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名不副实等问题;在不动产担保中,存在着担保种类不全、抵押权顺序、抵押权实现、抵押物转让、物上代位等方面的问题;在不动产登记上,存在着缺乏统一的登记法及登记机关、登记请求权、登记效力等方面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作者提出了不动产法制的民法化、权利体系的协调化、术语的规范化、登记机关的统一化、集体所有土地的渐次国有化、确立农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取得地上建筑物应由无偿变为有偿、扩大不动产担保种类、完善不动产担保制度等建议。

  • 标签: 中国 不动产法制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法制研究
  • 简介:一、大陆法系国家不动产公证的主要特点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不仅在程序法中注意完善公证机制,而且在民事经济法律中也极力强调公证的地位.从不动产公证实务看,其不动产公证有以下特点:

  • 标签: 大陆法系国家 不动产 公证机制 传统因素 经济法律 程序法
  • 简介:【裁判要旨】不动产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欲以拒绝支付租金的方式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法院应根据出租方履行交付、维护租赁物和租赁物瑕疵担保义务的履行情况而认定是否成立。如果出租方不完全履行的行为较轻微,不具备与支付租金构成对待给付,则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承租方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

  • 标签: 先履行抗辩权 不动产租赁 行使要件 租赁合同 租金构成 合同履行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工程拍卖,并以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偿还工程价款。该条意在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工程款拖欠现象,加大对承包人债权保护的力度,但由于该条规定得过于原则,以致实务部门对于该条所规定权利的性质和效力理解不一,

  • 标签: 立法选择 承包人 发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定抵押权 不动产
  • 简介: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抵押合同效力的案件中,常常会遇到一份不动产抵押合同于担保法实施日(1995年10月1日)之前订立,当时因法律、法规未规定登记才生效,故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担保法实施后,该份抵押合同属于登记才生效的合同范畴,但当事人未补办抵押物登记。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看待这类抵押合同的效力?

  • 标签: 抵押合同 担保法 不动产 效力分析 抵押物登记 人民法院
  • 简介: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制度的以往研究主要侧重于法理方面,而较少关注不动产登记实践。我国自2013年年底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其工作实践为这一课题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笔者从实践的视角,结合法解释学和比较法研究,逐一检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制度要点后认为:不动产登记错误是指基于有效的登记原因而为的登记因错误或遗漏所致的登记簿上的内容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不符。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可分为两类。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性质兼具民事责任属性和行政责任属性,但以民事责任属性为主。其归责原则应当采过错责任说。其构成要件应当包含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四个方面。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主权利的损害赔偿,利息,为主张权利所支出之费用。经过实践的探索和总结,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可通过责任保险等方式不断完善。构建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保险制度的要点包括: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保险的模式选择,赔偿数额,免赔数额,保险追溯期,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保险费用及来源。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登记错误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责任保险
  • 简介:加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统一,并逐步向法院统一管辖过渡.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质上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对不动产登记应采实质审查制,以强化登记机关的责任.不动产登记错误属民事侵权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更正和补救.设立赔偿基金,以完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机制.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关 登记行为 实质审查 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