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各个诉讼阶段是否存在区别的问题,当前主要存在两类观点,第一类观点认为,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按照先后次序严格进行,只有前一诉讼阶段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个诉讼活动,既不能跨越也不能颠倒。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立案阶段为怀疑;在侦查阶段为确实、足够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为确实、足够的证据;而在审判阶段的标准才能沿用法律所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从总体上讲,自侦查机关到起诉机关最终至审判机关的刑事证明标准应是越来越严格的递进关系。第二类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对刑事诉讼的三个诉讼阶段都明确的提出了刑事证明标准,并且三个标准基本表述均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证明标准的掌握上基本是一致的,没有显著的区别。
简介: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也不管是在刑法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还是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构成主观要素的证明一直是个司法难题。主观要素的证明在整个犯罪事实的认定中起着重要作用,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定罪量刑等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除了阐述主观要素的直接言词证据外,还有通过外在行为表现来认定主观要件的证明模式。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主观要素的证明还存在主观要素证明过程不透明、事实推定定性不明等一系列问题。鉴于此,本文拟从刑事实体法与证据法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结合司法实例,来初步探讨司法实践中通过外在行为表现来认定主观要件这一证明模式,并分析其背后的逻辑原理和具体的证明方法。最后,本文就主观要素的证明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包括从事实推定到法律推定的规范化,案例指导制度的运用,判决书的加强说理及公开化。
简介:彩票发行活动是指具有一定资格或授权的组织或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将带有编号或标记的票券,以一定的价格,公开售给彩票购买人;再依据公告,公正地认购彩票人所持彩票中确定各奖项的中奖者的活动。对彩票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规则、程序,彩票发行依据、发行量,奖项和奖品设置情况进行审查并公证,不仅在法律界,而且在社会上都取得了共识.而对于彩票发行活动中的中奖结果,具体给中奖人出具“中奖证明”公证书的做法,其认识却不尽相同。湖北省十堰市公证处为了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和监督、服务、证明、确认的职能作用,对“中奖证明”公证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一、
简介:目前我国的社会环境与欧洲大陆国家法定证据制度时期有某些相似之处,同样面临着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不足,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缺乏的问题。外在的、客观的标准不仅能减少法官的主观性,弥补司法公信力不足和权威缺乏的问题,还能使诉讼程序的运行更有确定性,提升裁决结果的可预测性,进而从整体上促进公正判决。证明标准的制定也与刑罚体系有关,我国目前仍保留死刑,刑事审判中适用死刑的可能性仍旧较大,需要有更为严格和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通过明确证明对象、明确证明规则、具体化证明要求等方法将现行证明标准进行了客观化,笔者认为,接下来努力的方向应当是建立健全证据规则、严格的程序规则。对于死刑案件,则应通过增加裁判者人数、严格死刑案件的裁判和审批程序和构建相应的证明规则达到恰当客观化现行证明标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