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在一些权利要求书中,甚至没有从属权利要求。这样,审查员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重视程度远不如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重视程度[1]。然而,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创造性使用得做多。在评述创造性时,申请人往往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添加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来克服创造性的缺陷。因此,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针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提供一点启发和帮助。
简介:摘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在一些权利要求书中,甚至没有从属权利要求。这样,审查员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重视程度远不如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重视程度[1]。然而,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创造性使用得做多。在评述创造性时,申请人往往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添加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来克服创造性的缺陷。因此,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针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提供一点启发和帮助。
简介:【摘 要】自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实行以来,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迈出了巨大的一步,为了进一步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相关事项,进一步推动个保法的充实与发展,在此有必要了解“个人信息权力束”的概念、界定其法律性质,厘清侵害权利束的法律责任、统一私法保护手段与公法规制。传统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保护主要依赖于私法救济,需要依靠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个人信息权利束来说,在界定清楚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之后,就需要探究如何才能寻找到保护其最适合的方法,这也是本文想要以公法视角下所要寻求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