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主导权,其中第14条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申请,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笔者理解,此时检察机关应当同步介入,依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简介:有效排除非法证据是建立刑事正义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手段。在反渎案件侦办中,案件侦破是否顺利,定性是否有把握,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取得。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国刑事法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其适用直接冲击反渎侦查人员传统的侦查思维、方式等领域。笔者在参与和负责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证据对一个案件的重要性,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一个反渎案件立得成、诉得出、判得了,关键还是在于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只有更好适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高反渎侦查人员的侦查技能和综合素养,才能产生顺应侦查工作科学发展的侦查核心竞争能力。本文立足于反渎办案工作实际,结合案例重点阐述适应规则前提下如何做好初查、讯问、制作笔录工作等基础侦查工作,探讨新形势下切实提升反渎侦查技能的有效办法。
简介:2017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诸环节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权限。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果。对于该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的具体内涵,“非法方法”的范围,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重复性供述的排除等等容易出现疑问和争议的问题,《规定》都一一进行了明确,这对下一步实务机关具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简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在西方国家已被普遍采用,但各国采用该规则的目的不同,适用规则时的做法也不同。美国是实行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时间较长的国家,但适用过程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在排除非法物证上,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了该规则的内容、例外及相关经验。与美国设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目的主要是震慑警察并将其当作强制性规则的做法有差别,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等西方国家设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目的通常是维护司法公正,并将其视为一项任意性规则,法官更加享有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权。中国刚刚开始实行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由于此前并没有过多适用该规则的经验,法院在具体实践中肯定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如何能使这一规则的适用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的问题上,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还要进行探讨和辩论,并始终必须明确中国采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目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