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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马克斯·韦伯率先提出法律合法性和合理性论题,但由于其经验主义取向和价值无涉立场,只能得出实证论结论,即法律合法性就是法律的实际有效性或法律被人们所实际遵循,形式法律就是合理性法律。哈贝马斯在其交往合理性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法律商谈论,认为法律是否合法的根据并不在于它是否实际有效,而在于它是否体现了一种以对话为前提要件的法律商谈精神。法律的合理化要旨在于将体现对话商谈精神的合法性法律要求进行具体社会实践式的兑现。

  • 标签: 法律合法性 法律合理性 法律商谈论 交往合理性
  • 简介:地方立法应关注有关开发项目的环境与社会效益,并在遵循上位法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在条文中予以规范和调整。通过借鉴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建立地方开发项目环境与社会效益评判指标,包括实体性指标和程序性指标,对提升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地方开发项目 环境和社会效益 地方立法
  • 简介:被害人救助制度作为司法领域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对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突出的作用。在检察职能中融入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正当性,有必要对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功能性反思,选择最优的检察实践模式,加快立法进程.以利于被害人权益的真正实现。

  • 标签: 被害人救助 检察职能 民生价值 制度设计
  • 简介:美国警察使其不当行为合理化有很多认知重建策略,如否定被害人,否认受伤,指责被害人,非人格化等。正是这些对警察不当行为的认知重建心理因素使美国的警察不当行为愈演愈烈。研究支配美国警察不当行为的心理因素,能够很好地理解和认识不当行为。美国应对警察不当行为的措施是建立不当行为早期预警体系,加强对不当行为的法律监督、媒体监督和公民监督,强化警察道德和品格教育等。

  • 标签: 美国 警察不当行为 认知合理化 预警体系 道德教育
  • 简介:法院调解是否应该注入强制性因素,理论界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由于法院调解本身难以避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也为了促进案件分流,提高司法效率,并且缓解某些案件不宜作出判决的压力,在法院调解过程中适当注入强制性因素是比较务实的主张,也符合大多数国家主流发展趋势。如何防止法院调解强制性因素向强制调解转变?应当正确厘清自愿原则、制度性强制及蛮横调解的界限和关系:规范调解强制性,杜绝蛮横调解;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强法院调解的强制性。为缓和调解中"合意的贫困化"态势,必然需要牺牲调解的部分灵活性、注入强制性因素并对强制调解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与完善,以此保证法院调解走向程序化、制度化。调解前置范围适度扩张、法院可依职权优先启动调解、加强法官对调解过程的控制、建立代替调解的裁决制度等措施值得尝试。

  • 标签: 法院调解 强制调解 自愿调解 替代性调解 调解优先
  • 简介: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再审制度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的重大修改。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证研究发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合理性、科学性值得怀疑,它带来的负面效应十分明显。为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积极措施来进行弥补,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第209条 缺陷 完善
  • 简介:“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又称FRAND许可,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得拒绝许可,且许可费率不得高于该专利被纳入标准之前、有替代技术与之相竞争时的许可费率;对没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可以适用不同的许可费率。许可费率的计算,既要确保专利权人继续参与标准的制定,又要确保标准实施者能够使用该标准。在司法适用上,应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中慎用停止侵害责任和诉前行为保全等;在未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应解决FRAND许可与强制许可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间的关系及程序衔接问题,明确违反FRAND许可承诺应承担的责任。

  • 标签: 标准必要专利 FRAND许可 费率
  • 简介:阿奎那法律思想的建树在他的著作中获得整体的表现,既是对以前的各种思想进行汇总、修正和发展.又是当时欧洲中世纪发展时期具有深刻远见的反应。其合理成份在于以亚里士多德为媒介,受文艺复兴的启发,增加浓厚的世俗主义的色彩,成为神学法通往世俗法——“人法”的一座架桥。

  • 标签: 阿奎那 国家 人法 自然法 理性
  • 简介:宗教信仰在历史上经历过从禁锢到自由,然后发生自由异化,再到相对自由(限制)的变迁过程。鉴于目前我国宗教领域的规范状况,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限制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宪法文本,通常以国家法律、公序良俗、公共利益、政治因素等原则性事项确定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其正当性来源于保障权利、维护秩序、规范行为的法治理念,并在近代宪政发展历程中为诸多国家所继受。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界限的合理构造,应当消解政治属性,确立法律保留,理顺政教关系,细化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

  • 标签: 宗教信仰 自由 限制 宪法文本
  • 简介:在单位实施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犯罪的情况下,对于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能否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否定说”和“折中说”,两种学说均存在固有的理论缺陷且难以解决现有问题;将规定单位犯罪的特殊条款视为具体犯罪的量刑条款而不是定罪条款,并从法条竞合理论出发,将单位犯罪理解为自然人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或许是解决单位犯罪面临的现实司法尴尬的一种尝试性通道,也能避免通过司法摸索来逐个为所有犯罪增设单位犯罪条款的过高的司法成本和立法成本。

  • 标签: 单位犯罪 定罪条款 量刑条款 自然人犯罪 法条竞合
  • 简介:地方法治环境生成评估指标体系是评价和衡量一定地域法治状况优劣的重要依据。基于此,以贵州省为例,建立一套合理的贵州法治环境生成评估指标体系。旨在通过法治工作的量化评估来设计我国地方法治环境生成评估指标体系。同时该指标体系设计将为推动我国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

  • 标签: 地方法治环境生成 评估指标体系 设计
  • 简介:《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纳入保护范围,却未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予以立法释明,这一立法缺陷不仅带给司法审判一定程度的尴尬与困窘,而且不利于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予以合理界定。而界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除需要了解其外观特征外,尚应当考虑空间、时间、情感、经济与生活等几个方面的共同要素,以及不同主体之间因其关系不同而有所差别的个体要素,从而合理确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应然范围。

  • 标签: 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共同要素 个体要素
  • 简介:关于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合理性的解释,学术界作过反复探讨,但都没有给出无懈可击的论证.我们主张环境责任"原罪"说,即任何环境行为都负有妨碍环境的"原罪",环境侵权是由环境行为引发的对有归属利益的危害.环境侵权行为人只是环境行为人中的一部分,只有他们才成为环境侵权的受控者.

  • 标签: 原罪 环境行为 环境侵权 无过错归责原则
  • 简介:法律职业化有其深刻的知识论根据,它建立在多种知识论基础之上,并与司法制度合理化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为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根据所内在要求的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方面包括司法独立、判决理由合理、司法权力中性化和司法程序正义等.

  • 标签: 法律职业化 知识论 司法制度合理化
  • 简介:公众安全感是指居民对社会治安状况的主观感受和评价,它反映了公众对犯罪的恐惧程度,也成为衡量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建立了我国公众安全感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四个层次和四个系统。并为该指标的理论分析提出了主成分分析和聚类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 标签: 公共安全感 指标体系 主成分分析 聚类分析
  • 简介: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个人收入分配合理化,是国家亟需研究解决的一项重大社会课题。着眼于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必须正确认识不同法律在调节收入分配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深刻剖析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在弥合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功能缺陷,切实提出完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对策建议。

  • 标签: 收入分配 合理化 法律制度
  • 简介:许霆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了人们广泛而激烈的辩论。原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确有立法与司法惯例上的因素,但关键是忽视裁判的合理性问题。在我国法治成长期内,一些司法者过分强调裁判的合规范性,而忽视对裁判进行适当情理道德判断,所作的裁判违背社会公众朴素的情感认知,此实质上违背了法律现代化的要求。在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应该以合理性作为司法的中心思想。

  • 标签: 许霆案 裁判 公众认同 合理性
  • 简介:在伦理意义上,合理性推定是以相对人诉求合理性假设为逻辑起点的执法思维,是无罪推定原则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适用;在逻辑意义上,它以Y理论即性善论为理论暗设;在法理意义上,它以公民不服从为正当性基础;在实践层面上,则以合理性期待为适用原则。在当今中国,基于诉求膨胀与诉求表达机制狭窄之矛盾,类似乌坎事件的群体性事件在所难免,在相关制度尚未完善之前,优化行政执法方式,以“合理性推定论”取代“无理取闹论”,是一条成本更低、效果更优的路径选择。

  • 标签: 合理性推定 乌坎事件 Y理论 公民不服从 合理期待
  • 简介:从妥协的视角考虑司法调解引入政府职能部门参与的制度建设,是基于证据采集的难度、商事纠纷的复杂性、法官专业知识的局限性等因素的考量。通过制度上的规范保障对特定经济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可以有效协助司法调解。这种制度亦是对法官调解经验的积极调动和调解权限的必要限制,确保在该制度中对纠纷主体损益的分配受到制度的约束,而不是以牺牲实质正义换取短暂的妥协。

  • 标签: 司法调解 政府协助 损益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