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一个最低人数的限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股东。据此,在我国,除国有独资公司外,一人不得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导致实践中披着复数股东成员公司外衣、实则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现象普遍存在,股东间因股权转让、赠与、继承、遗赠等形成一人公司引发的股权纠纷以及其中一股东的股份成为诉讼标的被强制执行时,另一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产生的有关问题滋生诉讼上之无谓纷争无数。其中尤以基于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权所导致的一人公司为众,由于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类型的一
简介:目力所及,在公司法研究中,代理成本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该理论认为,通过强制公司向股东分配更多控制权以降低管理者代理成本是法律应有作用。然而,该理论不能解释股东何以愿意投资于限制其问责管理者权力的公司。本文论述被代理人成本理论,指出公司治理结构达致最优时,能最小化投资者行使控制权时产生的被代理人成本及管理者行使控制权时诱发的代理成本。由于控制权最优分配因公司具体情形而异,股东权限程度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治理结构,而公司则从这些治理结构中理性选择。被代理人成本理论比代理成本理论在实证预测上更为准确,其还提出不同的政策处方:立法者应允许每个公司基于公司具体的被代理人成本与代理成本之间的授权替代率(delegationsubstitutionrate)来调整治理结构,而不是禁止甚或强制性推行某些治理结构。
简介:目力所及,在公司法研究中,代理成本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该理论认为,通过强制公司向股东分配更多控制权以降低管理者代理成本是法律应有作用。然而,该理论不能解释股东何以愿意投资于限制其问责管理者权力的公司。本文论述被代理人成本理论,指出公司治理结构达致最优时,能最小化投资者行使控制权时产生的被代理人成本及管理者行使控制权时诱发的代理成本。由于控制权最优分配因公司具体情形而异,股东权限程度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治理结构,而公司则从这些治理结构中理性选择。被代理人成本理论比代理成本理论在实证预测上更为准确,其还提出不同的政策处方:立法者应允许每个公司基于公司具体的被代理人成本与代理成本之间的授权替代率(delegationsubstitutionrate)来调整治理结构,而不是禁止甚或强制性推行某些治理结构。
简介: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传统的公司法律人格理论产生了强烈的冲击。西方世界对一人公司的态度经历了从传统公司理论全面统治时期的完全禁止,到有条件的承认,直至立法上的确认和保护的过程。总的来说,就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一人公司的规定来看,大约有八种立法例。尽管我国旧《公司法》不允许设立非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的一人公司,但设立后的一人公司则并未被禁止,而实践中也早已存在着大量的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学界多数学者都主张顺应世界承认一人公司的立法潮流,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同时对其设置相应的规范,从而使实际存在的一人公司得以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新《公司法》亦顺应此潮流部分地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
简介:在我国现实法律生活中,当一公司通过一定手段对另一公司实施控制性影响时,法律对被控制的从属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则显得非常薄弱。作者通过对国外相关理论、立法和司法的考察,认为由于控制因素的存在,从属公司虽然在法律上仍然保持着形式上的独立性,但在事实上却丧失了其独立人格和自我存在。有限责任制度对控制公司已经失去了其适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控制公司应该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此应在立法上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对控制加以界定,它一般是指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重要性经营事项实施经常性的支配性影响。就责任形式而言,只要原告能证明控制因素的存在,即可推定责任的存在,除非控制公司能有相反证明.同时作者还提出,对于基于企业合同而发生的控制问题,法律还可以提供事前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