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长期以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依附于民事实体法,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有立法存量的情况下应作增量规定。鉴于《民法总则》以及即将审议的各分编剔除了法律适用规范,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重新进行整合已势在必然。综合考虑现阶段的立法基础、立法成本、立法效率,以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基础,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进行系统化、集成化的编纂,打造2.0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功效,因而是立法机关最有可能的选项,也是现阶段国际私法学界亟需研究的应用性问题。
简介:我国民法典起草工作的重新开启,不仅是我国法治强国梦想之舟的重新扬帆启航,更是我国法治进展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性质的大工程。民法典的编纂需要理性思维和科学精神的支撑。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具有二十一世纪特质的共识之下.我们需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提高民法典的编纂质量上。我国民法典的编纂需要首先从理论上解决如下几个重要关系.即未来民法典与现行立法的关系、民法与商法及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民法典编纂与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与社会习惯的关系、民法典编纂独立委员会与法学家及立法工作委员会的关系。这些关系如果在理论上依然处于混沌不清的状态,民法典编纂的质量就难以保障。
简介:当下,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成为民法学界的研究重心,而且引起劳动法学界的极大关注。鉴于现代社会中服务合同的重要性,有学者提出在未来民法典中应将"服务合同"有名化,并构建各类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定。日本债权法修改过程中亦有此提案,并在法制审议会进行了讨论。但是该提案因忽略对"类似劳动者型服务提供人"的保护,受到日本劳动法学者的广泛批评,最终在"中间试案"阶段被删除。因此,在充分吸取日本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民法典中应确立服务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有名合同地位;以消费者型服务合同为中心构建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定;将"类似劳动者型服务合同"纳入雇佣合同中予以调整,同时作为劳动法的课题做进一步的研究。
简介:农民集体的团体性决定了集体土地物权化的独特性.上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塑造了集体成员直接利用集体土地并给予物权保护的赋权模式.但是这种集体成员直接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制约了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阻碍了集体土地作为市场化资源的配置利用功能.新一轮集体土地制度改革,试图解决“三块地”的市场化问题,必然带来全新集体土地的物权法表达,这便是民法典编纂中物权法编的使命,即再物权化.新一轮的物权化旨在保持集体所有的团体性前提下完成从直接转向间接的集体土地利用方式的变革.这需要法律上落实和强化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私法效力,赋予集体市场化利用集体土地的自主权,允许农民集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方式,为农民集体土地设定多样性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