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法治建设中的刑法理念超越刑事立法、刑法解释技术和刑法规范文本占据着更高的位置,具有根本性的引领作用。刑法理念引领、统摄刑事立法、刑法解释和刑事司法,但其作用场域不应包括刑事政策领域,其根本和关键在于坚持形式与实质统一的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的罪刑法定理念。罪刑法定既是一个原则,更是一种理念,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等于罪刑法定理念的树立和恪守。罪刑法定的核心归结为一点即是通过强调限制国家刑罚权即立法者的制刑权和司法者的求刑权、量刑权以实现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审视“两点论”与“一点论”的争议,“一点论”更可取。单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不能消解由此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文字困境”,需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人道主义理念的补足和调济,即在刑事立法上需要由重刑主义、功利主义、万能主义刑法立场向表征人道主义、以人为本核心理念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宽缓化刑法立场转变,在司法上需要恪守和践行国家刑权力的克制、宽容和谨慎,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贯注和坚守人道主义。基于宪法与刑法之间母法与子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分析,刑法突破自身“视限”寻求正当性的更高指向和衡量标准应当是合宪性。“风险社会”理论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理论支撑,二者没有直接的逻辑联结。“敌人刑法”在本质上与“风险刑法”有契合之处和内在共通性,二者都强调刑法介入早期化、法益保护前置化,实际上都是对刑法威慑恐吓效应特别是积极的一般预防机能的重视和强调,凸显注重以行为人为基础的社会防卫理念的抬头,实质上都对以行为为基础、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理念提出了挑战,蕴藏着不可控制的隐性法治风险和人权保障风险。基于刑�
简介:摘要目的卫生行政执法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执法力度不强,手段不完善、目标不够明确,效果不佳的问题持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时有发生,其行为严重阻碍了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已成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基层部门执法工作中最主要的问题。要解决当前遇到的问题,仅靠行政命令约束已远远不够,因此,如何科学、有效地执行卫生行政执法,已成为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难题。科学完善的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体系是确保卫生行政执法公平有效的制度基础,但鉴于我国独特的文化及社会环境,不仅需要科学完善的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体系,还需要深刻了解当今社会卫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由此探究其本质,根据其本质辅以必要的对策措施,构建出适合我国的卫生行政执法理想模式,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彻底解决当今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乱象,促进我国卫生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为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切实保障。本文通过问卷调查、专家访谈等方式收集卫生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文献查阅、专家咨询等方法界定卫生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念、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行为、原则和功能;整理了目前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包括卫生相关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和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与国际卫生条约、法律解释;综述了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的卫生行政执法模式;归纳总结出当前我国卫生行政执法模式;借鉴国外卫生行政执法的先进理念和国内部分地区比较成功的案例,结合自己的思维,针对性地提出了可行的对策措施,构建出适合我国的卫生行政执法理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