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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个结果
  • 简介:金融诈骗罪属于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其目的不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也不需要额外的证明;只要证明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存在,就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此外,多数的金融诈骗罪属于非法定的目的犯,而非法定目的犯的概念也有予以承认的必要。但是,必须正视主观要素证明难的问题,坚持以法定目的犯为原则、以非法定目的犯为例外的方针。

  • 标签: 金融诈骗罪 非法占有 目的
  • 简介:寒风铺天盖地,霜雪沁人心骨,一场史无前例的金融海啸从发源地美国刮至欧洲大陆,席卷全球各个角落。在此世界经济发生剧烈震荡的日子里,抚读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显志博士的新作《金融市场中的消费信贷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8月出版),感触良多。当前由次贷危机引发的美国金融危机正愈演愈烈,这说明尽管消费信贷在美国蓬勃迅速发展,但是其消费信贷监管的法律制度却并不健全。

  • 标签: 中国金融市场 消费信贷 法律问题 理论创新 法律研究 法律出版社
  • 简介:合作作品就是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合作协议创作的作品。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将其贡献融入合作作品的当事人,即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判断一件作品是否为合作作品,须考虑三个条件: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合作协议、当事人是否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将贡献融入合作作品。不能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可能是汇编作品、组合作品或者演绎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品的规定存在三大缺失:一是忽视了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创作意图;二是将合作创作混同于单独创作;三是用实际创作取代当事人的贡献。2012年3月31日,由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基本上维持了现状。针对此,本文提出了关于完善合作作品规定的建议。

  • 标签: 合作作品 合作协议 合作作者 著作权共有
  • 简介:合作建房,是一种为我国法律所允许的房地产开发形式。但我国立法相对滞后,尤其是对合作建房合同的效率问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缺乏可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本文主要就合作建房合同的效率——生效和无效的认定,作一简略探讨。

  • 标签: 合作建房合同 合同效力 合同主体 房地产开发 经营资格
  • 简介:试述股份合作制企业赵志红根据“十五大”改革国有企业的精神,现有国有大中企业和大型集体企业将普遍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营小型企业、城乡中小集体企业则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而如何用股份合作制来改造现行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的理...

  • 标签: 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 按劳分配 劳动合作 企业职工 分配制度
  • 简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其拥有的是包括成员出资等在内的财产支配权。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支配的财产具有虚无性与变动性的特点,不能实现明确成员以及合作社承担财产责任界限、保障合作社交易对象信赖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立法目标。进而会损害合作社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以及合作社自身利益和市场交易机会,并阻碍合作社的长期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制度,在考察《公司法》责任制度、以财政补助为核心的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在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构建成员承诺责任制度。

  • 标签: 虚无性 变动性 责任制度 合作社
  • 简介:金融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在国家法律既定的情况下,地方金融活力、发展和创新取决于地方金融法制状况。浙江经济发达,要实现地方金融和民间金融的规范有序发展,则需要大力开展金融法制环境建设。即加强地方立法,创新性开展民间融资、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制度建设,构建良好的金融司法环境,合理安排刑民交叉的金融司法制度,科学适用破产重整等制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强化信用、法治文化建设等。

  • 标签: 地方金融 法制环境 现状 问题 对策
  • 简介:对于没有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控方只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客观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对于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必须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连续诈骗行为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通过诈骗方法侵吞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行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基本标准,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和金融诈骗罪。

  • 标签: 金融诈骗 连续诈骗 数种诈骗 法条竞合
  • 简介:在诸多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中,碳金融是一种正在实践中的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解决方案,它能够从碳投融资、碳排放权交易和碳银行贷款等多方面支持生态城市建设。而生态城市碳金融地方性立法的先行先试又为生态城市碳金融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在全国范围内的碳金融立法奠定了基础。鉴于生态城市碳金融地方性立法先行先试所具备的可行性和良好的预期效果,应加快在生态城市试点区制定《碳金融促进条例》、建立生态城市碳银行、进行碳金融衍生产品制度的创新试验等,对生态城市的碳金融地方性立法作大胆尝试。

  • 标签: 生态城市 碳金融 地方性立法 先试先行
  • 简介:1995年12月间,某农行储蓄所职工廖某利用职便偷窃该行由他人保管的大额空白定期存单二张,利用职便偷窃同所他人的私章加盖在存单上,并在存单上加盖由廖某保管的该储蓄所业务公章,虚假构户名"聂××"存单一张,存款金额

  • 标签: 信用社 金融机构 承担赔偿责任 存单纠纷案件 储蓄所 定期存单
  • 简介:农村金融中的不公平现象较为突出,所以改革应确立的法律理念之一便是公平融资。建议允许农民发起设立或收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如私人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村镇银行;通过立法要求银行将可运用资金中的50%以上投放当地;要求政策性银行直接或间接向农民放贷;设置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弥补市场不足。

  • 标签: 农村金融 公平理念 创新思路
  • 简介:近几年,我国不断爆发"地方性民间金融危机",对此国家颁布了许多法规和规章、政策,以加强监管化解危机,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效果。但是,在本人看来,这些规定和措施都是应对性的,并没有对我国民间金融功能定位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当然也就不能按照民间金融在我国功能定位的需要设立相应的监督管理体制。因此,按照现有思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民间金融问题。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明确民间金融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功能定位,并按照这一定位重新设计金融监管体制,以适应对民间金融监管的需要。

  • 标签: 民间金融 功能定位 监管目标 监管体制
  • 简介: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监管层面出现了真空地带。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因而我们应当通过金融监管的方式以行政监管和刑法规制相结合的手段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法律监管。应当以引导为主、以取缔为辅,对非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业务的经营资质以及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业务操作环节进行监管。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不同情况,分别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标签: 互联网 金融 行政监管 刑法规制
  • 简介:<正>我国自1979年实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和往来日益加强。中外进行经济合作的前景是良好的。中外经济合作有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这是国外经济界、法学界非常关切的问题。为此,中外法学界同行们曾经进行过探讨,交换意见,增进相互了解。今年一月,在我国广州市召开的中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交流会上,两国法学家进行了有益的交流。今年七月,又在我国青岛市召开了中日经济法讨论会。中日两国的法学家、企业家们就中国经济立法,尤其是涉外经济立法进行了坦率的讨论,沟通了一些情况。这些讨论会对中外朋友之间互相了解彼此的法律制度起了良好的作用。

  • 标签: 经济合作 合营企业 法律保障 涉外经济立法 中国经济立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 简介:在我国,部分金融法律争议案件因为司法政策的原因而不是基本法律的规定,没有机会进入到法院,或在进入法院的过程中被施加了某些限制。这一金融司法现象是与当下中国的金融市场和司法体制运行的某些特点紧密相关的,但这样的司法筛选机制也会给金融市场带来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

  • 标签: 金融争议 案件筛选 司法体制
  • 简介:归责原则是确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不同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即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和六要件说。但是,它们均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在认定金融隐私侵权者法律责任之时,我们应当首先考察侵权者的身份及其承担的法律义务,是否存在过错,然后再决定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侵犯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出现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 标签: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
  • 简介:当前金融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问题相当严峻。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常常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已在某种程序上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研究金融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特点,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治措施,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 标签: 金融工作人员 腐败犯罪 犯罪预防
  • 简介: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的科学构造是决定互联网金融监管合理性的关键要素,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目标的确定、监管手段的运用、监管工具的选择都会产生决定性影响。传统的“统合监管”和“分业监管”等金融监管组织模式与互联网金融均存在某种程度的非契合性。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基本事实和风险的具体状态决定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是综合整体性监管和专业性监管相结合的复合型监管,必须是灵活、适应和富有弹性的回应型监管。以此为依据,建立由正式监管组织、行业协会和互联网平台构成的多中心监管组织,通过文化、资源、责任和技术等途径来构建监管组织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引入专家知识、强化监管队伍建设以提升监管组织的专业能力,实现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组织的独立运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设计中应该遵从的路径。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监管组织 监管原理 组织框架
  • 简介: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呼声空前高涨,监管当局试图修正监管规则,以适应最新的金融产品结构和业务的变化。但是,影子银行凭借其创新性、自由化、复杂化,开创了一条“创新一监管制止一再创新”的监管套利模式,而政府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为提高影子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需引入市场约束规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市场约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官方监管的缺陷,即逐步在以政府监管为主的体系中运用市场约束,以实现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的最佳配合。

  • 标签: 影子银行 金融监管 市场约束
  • 简介:规范互联网金融的理念可以分为绝对安全理念与相对安全理念,绝对安全理念将安全价值视为唯一价值,追求绝对安全,进而形成了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单一控制模式,试图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加以人为控制,而无视市场的真实诉求和产业的发展规律,往往会贻误发展。相对安全理念则是将风险控制与发展结合起来,在发展中防范风险,在该理念的影响下,我国应当对互联网金融改采复合控制模式,运用多种办法综合施治,既要控制风险,更要促进其发展。具体的法律路径包括修改《证券法》,引入投资型众筹的发行注册豁免机制,扩大“证券”概念的范围,吸收互联网证券的新形式和新模式,同时还要着力完善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市场准入,并逐步将“金融安全网”制度拓展适用于互联网金融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相对安全理念 复合控制模式 规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