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份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简介:<正>一、我国涉外金融立法现状(一)对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立法自1979年批准日本输入银行作为第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的外国银行在北京开设办事处后,国际金融界一些知名度较高的银行接踵而来。日本的东京银行、三和银行,美国的美洲银行、大通银行、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法国的巴黎国民银行、兴业银行,英国的巴克莱银行等随即在北京开设了代表处。1983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开放区域和业务范围。此后,一些实力雄厚或对华金融业务较多的外资银行在北京或经济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