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探讨后踝上皮瓣的解剖特点,总结后踝上皮瓣治疗足踝部软组织缺损的临床经验,为后踝上皮瓣的临床应用提供依据。方法2012年8—10月收集8侧新鲜成人下肢标本,股动脉灌注红色乳胶,解剖观察胫后动脉在小腿下段内侧的皮穿支及其营养腓肠神经、腓肠外侧皮神经的情况;观察腘窝外侧皮动脉穿出部位、走行、分布及与胫后动脉踝上穿支吻合情况,测量腘窝外侧皮动脉长度及直径。回顾性分析2007年2月—2012年6月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全军创伤骨科中心采用后踝上皮瓣移植修复的15例足踝部软组织缺损患者的临床资料,其中男11例,女4例;年龄18~49岁,平均33岁;创面位于小腿下1/3段3例,足踝部7例,足底负重区5例。15例患者均采用后踝上皮瓣移植修复;术后观察患者皮瓣成活情况,创面完全愈合后1个月,有骨折者骨折临床愈合后3个月采用美国矫形足踝协会(AOFAS)评分系统评定踝关节功能。结果8侧下肢标本观察示,胫后动脉在小腿下段发出2~4支肌间隙皮动脉,均有分支向外上方走行,供应腓肠神经及腓肠外侧皮神经,并与腘窝外侧皮动脉间有确定的吻合支;均见腘窝外侧皮动脉,起于股骨内外髁连线上方(1.8±0.47)cm处,于腘窝后正中线外侧(1.1±0.14)cm处穿出深筋膜并沿腓肠肌外侧头表面下行;腘窝外侧皮动脉均与腓肠外侧皮神经伴行,腘窝外侧皮动脉全长(14.21±3.89)cm、直径(1.23±0.24)mm。临床应用后踝上皮瓣移植修复足踝部软组织缺损15例,移植皮瓣全部成活13例,2例远端部分坏死。12例患者获随访6~18个月,平均11个月。患者皮瓣质地及外观良好,术后踝关节功能优8例,良4例。结论后踝上皮瓣血管蒂位置相对隐蔽,外伤后不易损伤,且修复范围大,成活率高,是治疗足踝部软组织大面积缺损的一种较好的选择。
简介:摘要现代职临检、药学专业课程结构缩减人体解剖学内容和教学环节,其特点是不再是一门独立课程,而是和生理学混编,是生理学的一个部分,明显成为生理学的基础结构知识。没有进行尸体材料的人体解剖学实践教学,淡化人体解剖学教学的严肃性,人体解剖学特点得不到形态学认知条件支持,学生人体解剖学实践显然单薄、肤浅、简陋,不系统、不牢靠、不翔实。学制课程短、专业课程多、知识浓缩大、专业基础脆弱是临检、药学专业存在的短板和不足,也是今后办学面临的转变难题。因此当前结合职临检、药学专业特点探讨适合学制,探求知识、技能合理的人体解剖学教学内容和方式是当务之急,觉得大体解剖学知识系统化-主要采取人体影像图片教学-实习室尸体材料实验。而微细人体结构学教学微观、亚微观化-主要采取人体微细结构影像图片教学-实习室组织标本实验。一改人体解剖学课时少后敷衍塞责人的教学态度和盲目减少内容和教学环节的方法,使职高专临检、药学专业的人体解剖学知识轮廓夯实丰满起来。
简介:明确强制执行的基本定位,有助于保持理论的清醒,纠正实践的偏差。强制执行作为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由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垄断执行权,规范执行、透明执行为其基本原则,并需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供针对该公力救济的救济。强制执行的功能是实现权利而非确认权利,当奉效率为第一价值追求,高效执行亦是其基本原则,执行程序理应简洁明快;应忠实于执行依据开展执行活动,原则上不得无依据执行或自造依据执行。强制执行属于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执行权的配置需以'法官主导执行'为中心,执行人员应当坚守司法中立原则。强制执行乃是个别执行而非概括执行,不宜由执行法院主持类似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概括执行优先于个别执行,但现行的'执行转破产'制度缺乏实效性,应予重新审视。强制执行是公私融合的法律制度而非单纯的公法制度,在公法程序中实行一定程度私法自治的执行和解制度乃理所当然,不能因实践中出现滥用现象而否定该制度的正当性;合意执行制度亦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简介:在关于赦免的讨论中,被赦免者的意愿常常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纵观美国判例法发展史,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关于总统特赦的目的是一般福利还是仁慈","特赦的性质是公共行为还是私人行为"等一系列争议。事实上,这些争议背后隐藏着人们普遍认可的一般性原则——赦免必须能够为被赦免者带来利益,这一原则要求被赦免者的意愿必须被赋予法律意义,因为赦免是否能够带来更佳处境,被赦免者最具有发言权。这一逻辑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制度要求:一方面,在我国自上而下启动的特赦模式中,未经同意的赦免对于特定被赦免者而言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应赋予犯罪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近亲属或律师自下而上申请特赦的权利,并设置相应的渠道和程序。总而言之,赋予被赦免者个人选择以法律意义,意味着现代赦免制度必须在政治目的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