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应对日益增多的债务案件、适应社会经济变迁需要,南京国民政府对债务关系和此类案件审理作出了设计。这一设计突破了清代刑事引律例、民事随民俗的运作模式,开始将债务纠纷纳入了正规司法审判程序。实践中南京国民政府治下法院严格遵照法律设计原则进行审理,凸显了“法治”特征及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改革的进步性。但其不足亦复存在:它试图消除债务案件的个体社会身份,将其纳入资本契约模式之下,而诸多制约因素却降低了它的运作效率;它试图制定法律并将债务纠纷为代表的民事案件纳入正式司法审判范畴,但却与社会实际发展状况不匹配,导致它过早依赖“法治”而忽视了法官的主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贫富矛盾。
简介:摘要:全面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制定了战时统制经济体系,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对同业公会的管制,相当程度上借助了同业公会的民间组织资源来进行战时经济统制,维持了市场经济的相对稳定并对支持抗战胜利起到一定作用。但同业公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又不完全是合作与配合,同业公会在政府管制下行为会有一定被动性和消极性,使其在配合政府工作的同时也在努力争取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