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较之以往有所增长,且出现了新的不法态势.即在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案例:妹妹办卡,哥哥使用并恶意透支;父母办卡,子女使用并恶意透支;行为人从多名朋友手中借其信用卡使用并恶意透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持卡人”,但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明确“持卡人”的范围,从而使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该类案件上存在争议。本文将在现有争议的基础上,重点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展开探讨。
简介:骗取贷款罪自首次颁布至今已过十年,司法实务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然而,实务界对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仍存在一定误解与适用上的偏差。对于骗取贷款罪的理解和适用必须立足于正确把握本罪的法益性质即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本罪的“欺骗手段”必须严格遵照实行行为的含义,与一般的民事欺诈有所区别,属于特别的刑事诈骗: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结果犯,欺骗行为必须造成银行或金融机构有重大损失。关于“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也必须以本罪法益范围为限。在行为人没有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时,比如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抵押或担保,且银行或金融机构得以实现相关物权以收回款项,则相应地可阻却骗取贷款罪的成立。另外,最高司法机关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本罪“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