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明确强制执行的基本定位,有助于保持理论的清醒,纠正实践的偏差。强制执行作为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由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垄断执行权,规范执行、透明执行为其基本原则,并需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供针对该公力救济的救济。强制执行的功能是实现权利而非确认权利,当奉效率为第一价值追求,高效执行亦是其基本原则,执行程序理应简洁明快;应忠实于执行依据开展执行活动,原则上不得无依据执行或自造依据执行。强制执行属于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执行权的配置需以'法官主导执行'为中心,执行人员应当坚守司法中立原则。强制执行乃是个别执行而非概括执行,不宜由执行法院主持类似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概括执行优先于个别执行,但现行的'执行转破产'制度缺乏实效性,应予重新审视。强制执行是公私融合的法律制度而非单纯的公法制度,在公法程序中实行一定程度私法自治的执行和解制度乃理所当然,不能因实践中出现滥用现象而否定该制度的正当性;合意执行制度亦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简介:在关于赦免的讨论中,被赦免者的意愿常常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纵观美国判例法发展史,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关于总统特赦的目的是一般福利还是仁慈","特赦的性质是公共行为还是私人行为"等一系列争议。事实上,这些争议背后隐藏着人们普遍认可的一般性原则——赦免必须能够为被赦免者带来利益,这一原则要求被赦免者的意愿必须被赋予法律意义,因为赦免是否能够带来更佳处境,被赦免者最具有发言权。这一逻辑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制度要求:一方面,在我国自上而下启动的特赦模式中,未经同意的赦免对于特定被赦免者而言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应赋予犯罪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近亲属或律师自下而上申请特赦的权利,并设置相应的渠道和程序。总而言之,赋予被赦免者个人选择以法律意义,意味着现代赦免制度必须在政治目的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之间寻求平衡。
简介:笔者在检案中做过大量涉及解剖的复核鉴定案件,发现许多案件是因解剖及其结论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案件复杂化.本文就几例典型案件对此进行讨论,以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1案例简介案例1刘某,女,32岁,与丈夫争吵后自服农药中毒死亡,三日后行土葬.半月后娘家人对其"额部有擦伤是由于喝了农药后跌倒在门坎处摔伤所致"的解释发生怀疑,要求开棺验尸.首次解剖见颅骨前卤处矢状缝、冠状缝裂开,结论为因强大暴力致颅骨缝裂开骨折.其夫被判刑后不断申诉,否认使用过暴力.三年后再次开棺验尸,结合案情,初步判定:颅缝裂开是因刘某下葬时正值隆冬,下葬后脑组织因冰冻发生膨胀致颅缝崩裂,并依照当时当地气温条件行模拟实验验证了这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