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问问:2015年初,公司选派郑某赴日本接受培训3个月,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约定:培训费为12万,郑某回国后必须回公司继续工作五年以上,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回国后,郑某几次向公司提出增加月薪的要求,公司都未予批准。11月后,郑某开始不到公司上班,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多次通知其上班。郑某不予理会,公司便要求支付违约金。郑某答复: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现在合同已经自然到期终止,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公司认为,郑某自行离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协议。应当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公司培训支出12万元。
简介:问秦某多年来一直在我公司担任中层管理职位。去年年底,刚好赶上新一轮的劳动合同续签工作即将开始.老秦也是公司决定续签名单中的一员。当人力资源部向老秦发放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老秦表示自己愿意继续为公司服务,但前提是,公司应当同政府发布的工资上调机制一样.能够逐年调整薪酬以体现工资的上升趋势。说实话,老秦的要求确实让我们有点为难.企业的效益还不能达到每年上调员工薪酬的水平,况且即使要涨薪也需要按照每个员工当年度的表现和贡献等多重标准来衡量,不可能现在就将涨薪趋势固定在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经过讨论之后,公司拒绝了老秦的要求,合同续签的问题被暂时搁置至此,老秦又表示如果公司不同意逐年涨薪的续签条件。就必须支付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