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劳动关系较之一般的契约关系更着重双方信赖利益。对于诚信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范围各国尽管尚存争议,但大多均肯定其价值。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亦有明文规定。但无论是诚信原则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抑或从我国司法适用现状的考察,诚信原则均有类型化适用的必要。即在考量劳动法特性前提下,按照诚信原则三大功能的指引,在适用时区分不同的类型进行建构,明确具体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在补充性功能上,注意劳动者附随义务划定的边界,不能擅自突破法律既定的保护框架。在限制性功能上,应通过精细化阐述或下位原则适用,对判定要素加以说明。在修正性功能上,应遵循维护法律安定性为本旨,例外情况下才适用的原则。
简介:《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于2002年1月1日生效之前,《一般交易条件单行法》第23条第1款明确规定,该单行法完全不适用于劳动法领域。《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将《一般交易条件单行法》作为一个章节(第305条至第310条)调适性地纳入德国《民法典》。突破性变化是第310条第4款明确规定本章节适用于劳动合同。这意味着自1976年12月9日颁布实施以来的《一般交易条件单行法》,经过将近30年其适用领域首次被立法者延伸至劳动法领域。本文从一般交易条件法适用于劳动关系的发展历史出发,继而探寻一般交易条件法之内容审查延伸至劳动法的原因,文章重点在于探讨一般交易条件法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如何具体适用于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