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就世界范围内而言,义务教育公立学校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设置目的经历了从实现国家教育权到保障受教育权的演变。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从发达国家移植而来,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设置目的也经历了从实现国家教育权到保障受教育权的演变。在保障受教育权成为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设置目的之后,公民实现受教育权的多样化需求客观上要求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特色发展。虽然经过了将近30年的"简政放权"改革,但是我国义务教育公立学校与政府之间的科层关系仍然比较明显,这种状况制约着义务教育公立学校的特色发展。为了实现特色发展,义务教育公立学校应该获得自治地位,被赋予公法人资格。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以制定法的形式专门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三种责任形态。从这一特殊规定看,学校承担责任应具备学校过错、学生人身损害的事实、学校过错与学生人身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学生在学校生活和学习期间四个要件。这三种责任形态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学校事故处理中的运用,未尽到注意义务是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须从以下方面强调学校的注意义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与检查职责;安全保卫和值班职责;对学生的卫生教育与保健职责;对学生的救助与保护职责;学校安全制度建设职责,以创建安全的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