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法律的生命是以语言为载体的,这不仅是因为语言是法律存在的形式,还是法律价值观的体现,法律的诸多功能只有借助语言的表达才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维持社会生活的有秩性和稳定性。目前立法语言中模糊语词的使用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名词性模糊语词语义不明与动词性模糊语词语义不明。语言本身便固有模糊性,为此应当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尽可能发挥模糊性语词的积极功能;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所以应当在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下正确的运用法律解释,促进法律语言的规范化使用;立法者衡量价值的不同也会对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引导,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简介:诉讼裁判模式、非讼裁判模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模式,各有优势和弊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纳入到特殊程序之中,就此学界基本持赞同态度。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立法模式之选择除立足国情,考量效率和公正两种不同的价值外,尚需考虑担保物权登记凭证基于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特殊效力,即具有转化为执行力的内在禀赋。此外,社会存在决定法律制度,我们尚需反向考察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实际运作效果,并基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恰当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