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评价T-SPOT.TB、痰涂片及TB-DNA3种检测方法在结核病中的诊断价值。方法选取103例结核病患者,同时选取45例非结核患者作为对照,应用3种方法平行检测,比较其对结核病的诊断效果。结果无论结核总体组、肺结核组,还是肺外结核组,T-SPOT.TB的阳性率和敏感度(88.35%、91.43%和81.82%)以及AUC均为最高(0.875、0.890和0.842),痰TB-DNA次之,痰涂片最低;特异度比较,痰涂片最高(100%)、T-SPOT.TB次之(86.67%)、痰TB-DNA最低(77.78%);3组中TSPOT.TB与痰TB-DNA阳性率比较,χ2=15.646、6.295、10.882,P=0.000、0.012、0.001;胸水TBDNA的阳性率(93.94%)显著高于痰TB-DNA的阳性率(42.42%)(χ2=20.184,P=0.000)。结论T-SPOT.TB有较好的敏感度和特异度,对结核病的诊断具有较高的价值;胸水TB-DNA检测对于结核性胸膜炎不失为可选择的诊断方法。
简介:近年来,我国养猪业发展迅速,在世界养猪业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是影响我国养猪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猪传染病问题,以蓝耳病毒为主要免疫抑制性病原体,由几种病毒和多种细菌侵害猪机体,临床上以高热、发病突然、急性传染、发病率高、死亡率高为主征的“高热病”,对养猪业造成的危害最严重,使高热病的防控,成为养猪场的工作重心。这些年我们密切关注“高热病”的发展,由于该病的复杂性,多病灶、多病原的混合感染,临床上较难控制,单用抗生素类药物治疗效果不理想。采用中西药结合的治疗方法,在多个地区的中大规模猪场,应用中药“泰轻松”为主要用药治疗高热病综合症,效果显著!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艾滋病合并肺结核的临床特征,提供临床诊断和治疗的有效依据。方法选取我院历史收治的23例艾滋病合并肺结核感染途径、临床表现、影像学、实验室检查及预后。结果23例患者中青壮年占95%,其中HIV感染途径有静脉吸毒史17例(73.91%),血液接触1例(4.35%),性接触5例(21.74%);临床表现为持续发热(100%),咳嗽(73.9%)、咳痰(69.6%),明显消瘦(78.26%)、淋巴结肿大(52.2%)、皮肤粘膜苍白(78.26%)、体重下降10-20kg等。X线示斑片状模糊影18例(78.26%),弥漫粟粒性阴影5例(21.74%)。结论艾滋病合并肺结核病情重,临床表现复杂,PPD阳性率低,X线表现不典型,多见高热不退及血行播散型肺结核。艾滋病合并肺结核患者做到早发现,早治疗,遏制该病的蔓延和发展。
简介:目的了解深圳市宝安区肺结核患者确诊后的直接医疗费用及构成,为制定和完善结核病控制策略、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依据。方法以2008--2012年间在深圳市宝安区慢性病防治院登记管理并完成治疗的初、复治的所有肺结核患者为研究对象,通过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费用信息系统收集肺结核患者的人口学特征、治疗分类、痰检结果、治疗管理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对以上信息进行描述性分析,采用多重线性逐步回归分析方法分析影响肺结核患者治疗费用的因素。结果共纳入肺结核患者5985例,平均年龄为(31.05±10.88)岁,其中男性占63.86%(3822/5985),女性36.14%(2163/5985);外来流动人口患者占94.72%(5669/5985)。调查对象的门诊直接医疗费中位数为2596.10元,其中人均检查费、辅助药费、其他药费和其他费用的中位数分别为1512.14、627.50、348.80、43.75元,各项费用总额占总费用的56.81%、24.33%、17.02%、1.84%。本地患者与外地患者、初治与复治患者、初次痰检结果阴性患者与痰检结果阳性患者之间的门诊直接医疗费用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0.01),以外地患者、复治患者和初次痰检结果阴性患者的治疗费用较高。多重线性逐步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外地患者费用高于本地患者(β=0.017,P〈0.01),复治患者的费用远远高于初治患者(β=0.093,P〈0.01),2月末痰检阳性结果的患者的费用高于阴性者(β=0.048,P〈0.01),有空洞的患者的费用高于无空洞者(β=0.043,P〈0.01)。结论深圳市宝安区肺结核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中检查费用所占比例最高,不同类型结核患者的治疗费用存在差异。
简介:摘要廉洁风险防控是反腐倡廉工作新的探索和实践,是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有效手段,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意识,明确各岗位的工作流程和重点工作环节。作为国有企业要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入手,排查廉洁风险,构筑制度防线,积极推进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简介:国际船舶污染防控体系已从传统的船旗国专属管辖转变为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三分"管辖的局面。然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中,沿海国和港口国经常突破国际统一立法的框架制订更为严格的单边立法或采取单边措施对船舶污染实施防控。针对这一现象,通过对国外相关案例的梳理,并深入分析其产生原因及理论基础,可以认为船舶污染防控单边主义不断盛行,使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向恪守国际统一立法的国家转移,中国作为航运和贸易大国亦将受到不利影响。但船舶污染防控单边主义损害了船舶航行自由,阻碍了国际商品流通,并违背了相关国际公约,中国不应效仿,而应在国际统一立法的框架内采取措施进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