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办案实践中,笔者发现,遇合同争议,如果个案采用的合同文本是一方提供的印刷体文本,且争议产生于对合同中某些条款的理解,相对一方当事人则会引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对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不利于提供该合同文本一方的裁决。笔者认为,在类似个案中,确有少数提供格式合同文本的一方当事人为了己方利益,在预先拟定合同条款时,设置陷阱,损害相对一方利益的,相对一方提出的观点反应了客观事实,应予支持。但对某些个案,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查明,情况并非如此。其中不少个案当事人属于对格式合同的认定以及在个案中的准确把握存在理解上的差异。这一现象不仅存在于个案当事人之中,甚至在少数审判人员和仲裁员之中也有体现,如不及时纠正,势必会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关于对格式合同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定义的理解,以及在办理个案时如何准确把握,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实际上内容非常丰富的课题。据此,笔者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以及有关专家对这一问题的论述,结合办案实践,就此谈点体会供广大法律工作者探讨。
简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原有的作为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的部分内容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甚至矛盾。其中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如何认定市场经济条件下台词的效力,是司法工作者所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不揣浅陋,对此问题作些探讨,并就此东教于同仁。一、传统的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市场经济的冲突我国传统的对经济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规定集中表现在《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对无效合同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讲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此外,1985年7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氏法院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这些认定合同效力的法律、司法解释形成
简介:<正>征用土地,是新区建设、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征用土地合同审查手续严格,履行周期较长,容易出现一些特别情况,给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讼纠纷,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带来很多困难.本文研究的是征用土地合同的审批程序、效力确认和处理原则问题.一审批程序土地,作为国有资产,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我国人口众多,土地尤其是耕地资源相对贫乏,人均占有量为0.1公顷(1.5亩),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3.比土地富裕国家差距更大,只有美国的1/8,加拿大的1/18.因此,国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包括征用土地,都作了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征用土地合同的审批程序必须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就会影响征地合同的效力.
简介:据哈佛大学早期的一项研究,1967年以前美国公司与其它发达国家的外国合营者创建的1100家合营企业中,有30%遭清算、终止或被另一方接管或收购;1947年一1967年间成立的化工行业的国内合营企业,40%~50%在1967年已不复存在。合营企业的高失败率在很大程度上可归结于合营各方就企业管理产生的分歧,因此管理和控制条款(ManagementandControl)是合营企业合同最重要的条款之一。管理和控制条款制定得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各方的分歧,从而维护企业的稳定和生存:可以使企业经营管理有序、高效地进行,从而直接推动企业的发展;还可以防止合营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利益,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简介: 一、古代合同法的产生和发展 合同法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中,人们只是为自己的生活消费而劳动,无社会分工,也无所谓商品交换,也自然无所谓合同乃至合同法.由于人类社会出现了社会分工,随之也发生了商品交换.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广泛的商品交换行为也逐渐成为一种习惯.但是,当习惯和当事人的誓言不足以保障交换时,便需要有法律规范,使商品交换获得法律的形式即合同.人类社会最早的合同法是由习惯演变而来的,称为习惯法.习惯法时期的合同法,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人身责任制度的实行.当合同被一方当事人违反时,对方可以直接对其采取人身措施,将其设为家庭奴隶,或出卖和杀死.[1]但是,习惯法具有不稳定、不统一和不公开的特点,且多种习惯前后矛盾,因时因地各不相同,适用时也易发生争执.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习惯亦随之更新,彼时彼地的习惯与此时此地的习惯往往相互抵触,无疑更增加了习惯法适用的困难.[2]正是在此过程中,渐渐出现了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