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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个结果
  • 简介: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但从法理和制度价值上来看,应当采允许的态度.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性质是合同转让,因此其法律要件就应当与合同转让的法律要件相对应.通过完善现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来构建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登记制度,能够切实解决投机炒房和“一合同二卖”两大问题.

  • 标签: 商品房预售 合同转让 登记
  • 简介:随着公司对拥有个人技能、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重视程度的提高,技术股权的存在越来越普遍.现行做法通常是用章程和协议对技术股权的自由转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通过厘清实现其自由转让的前提和一系列具体的制度设计,打破现行做法的惯性思维,保障技术股权的自由转让.

  • 标签: 技术股权 限制 自由转让
  • 简介:本文案例启示:在房屋多重转让案件中,可以通过区分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进行程序性的处理。在确认之诉中,法院应依据"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的规则确认所有权归属;在给付之诉中,法院需审查买受人依据合同是否享有给付请求权、出卖人是否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倘若全部符合,应支持其请求,否则应驳回诉讼请求。[基本案情]1995年,杜某作为琼铁公司职工参加该公司集资建房。1995年4月,杜某与庞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其在北官村新建的房改集资房转让给庞某,价钱68000元。协议签订后,庞某先后交付购房款共计55000元给杜某。

  • 标签: 权利保护 转让 房屋 顺位 不动产所有权 驳回诉讼请求
  • 简介:<正>"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这一规定历来被视为"合同严守"原则的经典阐释。然而,诚如"一般"与"例外"的辩证关系,"合同严守"并非意味着永恒正义,为避免特定态势下的非正义结果,法律有必要在矫正正义导向下进行相应制度安排,合同解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正在于此。但是,对于合同

  • 标签: 合同解除 解释论 损害赔偿 合同成立 附随义务 合同无效
  • 简介:根据民法、合同法中债的转移与代位的理论,分析了航运实务中第三人垫付行为的性质——根据不同情况或属于债权转让,或属于债务承担,或属于债的概括承受,或属于代为清偿。只有第三人垫付行为构成债权转让或代位时才可以取得船舶优先权的担保。基于人身专属性理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员工资之海事请求原则上不可转让,但在等额有偿转让时应有例外,而且此项请求可以代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不可转让,仅可代位。在海事请求转让或代位的同时,第三人应取得相应的船舶优先权。

  • 标签: 船员工资 人身伤亡 人身专属性 债权转让 代位
  • 简介:体育赞助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国家鼓励体育赞助。但是,体育赞助在实践中遇到不少问题。其中,体育赞助合同纠纷及其解决就存在同案不同判、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律判决缺乏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等问题,从而影响体育赞助商与体育事业的共同发展。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双重缺失。深层次原因在于没有弄清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性质,从而无法给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适用提供统一的规则。为此,在法律适用前应首先明确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性质,而现有各种理论均有其不足,应将体育赞助合同纯化为赠与合同。在法律适用中应坚持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准确认定具体合同类型。

  • 标签: 体育赞助合同 赠与合同 附义务赠与合同 合同类型
  • 简介:针对英国伦敦海事仲裁中英国法下船东所提出的交船后船舶质保索赔的实务问题,结合对常用船舶建造格式合同下质量担保条款的分析,并参照英国相关案例,对可能由船厂承担的质保责任和赔偿义务等内容进行了探讨。最后对中国法下船舶超过质保期可能引起的问题进行分析。

  • 标签: 船舶建造合同 质量担保 英国法 伦敦仲裁
  • 简介:从优化工作效率出发,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以提高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缔约效率是完全必要与可行的,但预先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立不合理条款,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对订入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何予以法律规制就显得至关重要。现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规制规则的规定,应当具体落实在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的事先、事中、事后的三个环节。只要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的基础是合法的、规范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明确的、对等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衡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保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能得以构建和发展。

  • 标签: 格式条款 劳动合同 法律规制
  • 简介:目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立法漏洞及认识误区,应扩大劳动合同者的签订范围,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完善其解除制度,实现劳动者和雇佣者的互利共赢。

  • 标签: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立法漏洞
  • 简介:1776年CanervBoehm案被公认为保险法上具有法源意义的经典判例,但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不是仅由这一单个判例,而是经由一系列基于对该案判决的片面理解和不当扩张而形成的。这一过程直到20世纪初才完全结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澳大利亚、美国等普通法系主要法域对该原则进行了反思与改革;最近的改革成果则是英国{2012年消费者保险(披露与述答)法》。改革之后,“最大诚信原则”日渐式微,而且在消费者保险领域几近消亡。美国、澳大利亚和英国在这方面的改革进度和力度方面的差异主要源于社会福利模式以及保险监管模式的差异;此外,美、澳两国与英国的司法主权关系变化也是一个特殊原因。

  • 标签: 最大诚信 披露义务(告知义务) 法律渊源 普通法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均有规定欠款利息偿付义务的条款。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3款规定,卖方要求买方赔偿其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法院可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公约第7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拖欠任何金额,另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且该利息不适用公约的免责条款。我国是公约成员国,我国法院审理的很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都应直接适用公约,如有公约的立法空缺未涉及的问题,应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准据法来解决。上述案件如涉及利息偿付问题,仅凭公约第78条无法确定计算利息的利率,需要进一步寻找准据法来确定利率。如果准据法为中国法,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是我国买卖合同领域唯一关于欠款利息偿付的规定,因此该条是我国填补公约第78条立法空缺的法律条文。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发现与公约第78条相比,买卖合同解释第24务关于利息的规定存在单向性、惩罚性和不可免责性几个特点,在国际贸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给确定利息偿付义务时的法律适用造成一定障碍。

  • 标签: 欠款利息 资金成本 公约第78条 损害赔偿 基准利率 免责
  • 简介:股权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后是否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而成为股东,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发生股权转让后公司尽管有义务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但只在股权受让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后,才产生公司的变更义务。通知公司后即产生变更义务。在公司实务中,股权出让人在出让股权前向其他股东发出的通知有时可以认定为通知公司,应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股东名册法理上的对抗效力与明文规定的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相互矛盾,而且只有公司才能申请变更登记,这会影响股权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损害股权转让双方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 标签: 股权转让 股东名册 工商登记 股东资格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再审的“桐城”轮案的判决引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实际承运人责任制度能否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思考,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对实际承运人制度应当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合理性和妥当性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认为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属法定责任,并不受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未做要求但出现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对出租人责任的规定不能直接约束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适用范围和责任范围应当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加以明确。

  • 标签: 航次租船合同 实际承运人 承运人
  • 简介:本案中,债权人请求法院认定债务人与关联企业之间关于债务人主要资产的买卖合同因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而无效,并要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债权人通过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确有损害其利益的行为,而且债务人与其财产受让人恶意串通,即债务人与受让人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恶意和串通、勾结的客观行为,从而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 标签: 恶意串通 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 债权人利益 三人 受让人
  • 简介:合同责任受税法规制植根于税法构成要件的满足,在合同义务与税收客体的合力作用下,合同责任与税法紧密相连.合同责任的法律规制在合同法上有一套自行规则,规则运行的结果便是经济效果的出现.税法上如何回应此种经济效果并不容易,需要借助合同法的有效资源,又不可过分依赖,毕竟合同法与税法有法律使命与法律目的的不同分工,评价的标准也存在差异.对合同责任进行税法规制,关键要解决两个中心问题:其一,合同责任主体是否当然为税法上的纳税人;其二,应该赋予责任行使所致的经济效果何种税法效应,如何配置既可衔接合同法又可为税法所用的合同责任涉税规则.

  • 标签: 合同责任 税法规制 纳税人 责任方式
  • 简介:青海省某单位与广东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设某单位院内一栋洗浴中心大楼,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前将工程完工并交付,若逾期交付,某建筑公司应向某单位支付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同时每日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至2012年8月1日,某建筑公司由于各方面原因,未能按时完工.2012年12月6日,因多次协商未果,某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建筑公司依法履行合同,并向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同时每日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某建筑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3倍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且按日按合同标的的20%支付违约金,也明显过高,请求法院适当降低.

  • 标签: 建设工程合同 惩罚性赔偿金 合理性 建筑公司 合同价款 合同约定
  • 简介:中国法律对船员的保护不足可以总结为船员劳务合同法律性质模糊、船员外派中三方主体法律关系不够明晰、外派船员法律救济不完善三个方面.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员”一章对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性质、船员外派中三方主体法律关系和船员的特殊保护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并理顺涉外的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以更好地解决与船员有关的纠纷,保护船员的利益.

  • 标签: 船员 船员劳务合同 船员劳动合同 船员服务企业
  • 简介:本文案例启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虽然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囿于法律知识、社会地位等因素交易主体很难在现实的层面上保持平等,在办案过程中,应立足于实质正义观对各方利益均衡后作出合理、公正的评判。[基本案情]曲从华是一位来自经济欠发达国家贫困县的农民,从农村走出来,想通过分期购买货车跑运输来改善其家庭的经济状况。2006年11月曲从华在河南万里集团公司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周口富达公司)通过其员工张景涛订购一辆工程车,价款201000元。

  • 标签: 分期付款购车 合同纠纷 抗诉 合同法律关系 经济状况 富达公司
  • 简介: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只对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作了原则性规定。2007年合同冲突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则有待修正、补充和完善。2012年年底的司法解释对意思自治规则尽管作了部分补充,但仍有待完善和补充。对比分析现有司法解释和罗马条例Ⅰ,是对我国意思自治规则进行合理解释与补充完善的恰当起点。我国不应承认默示法律选择,不应不加限定地允许当事人进行部分选择。在允许当事人变更选择时,应设置变更选择的限制条件,而且变更选择的时间应恢复到一审开庭之前。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我国已借鉴罗马条例Ⅰ处理非国家法或现代商人法的问题,未来司法实务就应贯彻"纳入说"。

  • 标签: 涉外合同 意思自治 罗马条例Ⅰ
  • 简介:从语言、准据法和争议解决方式、新增条款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几方面评述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新造船合同(上海格式)的特点,将其与相关造船标准合同做了比较,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上海格式的很多条款实用性强,有助于减少争议、促进合同履行,但也有若干条款在内容或措辞等方面需要加以完善。经过修改完善,上海格式可以成为当事方订立船舶建造合同的良好基础。

  • 标签: 标准造船合同 上海格式 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