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民法思维的特点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着手重建民事法制,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是,"民商合一"从法典的编纂模式改为以民法取代商法。与民国时期的"民商合一"一样,不再区分商人与普通人,将民法直接适用于全体。但有所不同的是,原有商法中的许多制度,不再将其纳入民法,而完全取消。由于许多特有的商法制度在我国难觅踪影,故而现实中只能通过解释民法而适用于商事活动。但当我们大踏步地开始"民法商法化"的进程时,商法思维却因此难以冲出民法的界限。例如,企业的职员,如店员、柜台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甚至副经理等,是否有作为企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权?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分析,并未见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曾有过解决这些问题的案例。大致有两种思路:
简介:<正>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我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食品企业的生产关系到了国计民生。然而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地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一词进入寻常百姓的视野,也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谈"食"色变成了茶余饭后的话题,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代表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将众多食品企业推向道德和法律审判的风口浪尖,民众日益对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加以苛责。①但是,除了在民事、刑事制裁之余,如何以商法的思维去评判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和性质,如何定位企业社会责任的多少和承担的限度,如何在商法思维下将思考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寻求企业营利目标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则是商法学界不无法回避的话题。
简介:<正>一、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效率之争民事执行措施中的司法强制拍卖,与其说是国家执行机构"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行为,不如说是透过执行机构之手所实现的债权人的意志。因之,基于私法观而产生的执行强制,强制的渊源在债权人,而非国家,国家(执行机构)只是债权人的代理人,这一点构成了执行活动正当化的依据。据此,强制拍卖自然也要体现彻底的债权人意思主义,以债权人对债务人责任财产所享有的变价处分权为中心来构筑私法化的强制拍卖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民事诉讼法的公法化趋势,在德国,民事强制执行也逐步由债权人"私的执行"发展到全面的"官执行"。执行机构取代债权人的地位,独占了对于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权,债权人基于实体权利取得了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请求权,强制执行公法化开始抬头。由此强制拍卖理论中的债权人意思主义遭废弃,而代之以执行机构独享的拍卖处分权。1897年德国《强制拍
简介:<正>证券法实施十多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与国际经济一体化市场机制的逐步对接,证券法实施的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证券法的执法环境与范围、犯罪的识别与控制、交易的机制与风险、监管的定位与规范、对实体经济的作用困境等都遇到了一些挑战。一些学者对证券法的法律环境、内容重构、风险识别、犯罪防止、机制完善、监管强化、经验借鉴等均作了有益的探讨。一、证券相关立法的修改与完善(一)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简介:<正>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改5年来,广大破产法研究者与实践者充分把握机会,达到引领债权人、债务人理性表达诉求,节约成本,促进矛盾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及时解决的理想效果,并随着破产业务的国际化脚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迫切需要做出新的探索。一、破产法的一般理论问题研究有学者认为,破产法是私法,其制度构建指向以债权人权益保护为核心的功能体系,其功能实现需依赖市场机制完成。在我国破产法的未来发展中去行政化在所难免,与此同时大力加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完善破产法功能发挥所倚重的市场机制,用市场调节机制替代政府权力的直接干预
简介:<正>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我国法学界对票据法相关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发表了一系列的论文,也出版了一些书籍,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综合相关研究成果,学界研究视野主要集中在票据法的性质、票据行为理论、票据交付的效力等问题做出了相应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一、关于票据法的性质问题学者们围绕着我国票据法的方向性问题——票据法是公法还是私法展开讨论。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几近公法。然而,不管是国内学界还是国际公约抑或境外立法,票据权利均为财产权、私权,票据法是私法。当今我国已经实现了由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转型,脱胎于计划经济的票据法理应回归其私法本性。~①因此,立足于票据法是私法的性质,对于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不必要的监督管理条款、票据法的具体规则的修改已刻不容缓。具体表现在:第一,完善立法宗旨。票据法应在立法宗旨中体现维护私权利,促进和保障票据的流通性。②第二,开放票据的融资功能。受市场内在驱动力影响,我国票
简介:<正>2012年5月~2013年6月,我国法学界对于电子商务法开展了一些研究,发布了一些论文,出版了一些书籍,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学界研究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标准、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电子商务中格式条款的认定及其效力、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等方面,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标准的讨论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近年来,我国审理的涉及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多,主要类型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对各国法院都是一个难题,值得深入研究。
简介:<正>一、保险法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保险法学界主要围绕保险本质、保险功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诸论、保险弃权制度和比较法等主题等开展研究。此外,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成为保险法学及其审判实务研究的热点。(一)保险法总论有学者以法学分析为进路,对保险的本质和功能进行了研究。①对于保险本质,在归纳保险本质不同学说,区分保险与合同、保险与行为、保险与法律关系三个范畴后,认为保险法的核心在于构造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乃至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采用法律关系说更为妥当。
简介:<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改革和发展,商法理念与商法原则越来越多地在立法实践当中被运用,商法规范也越来越多地在审判实践中得到适用。我国虽然是民商法不分的国家,但这只是指没有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而已,并不是我国不存在商法,公认的属于商法范畴的法律,如公司法、破产法等业已存在并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当中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主张商法独立性的学者不断增多,具有商法理念、商法意思、商法原则等鲜明特色的商法思维已经逐步形成。那么,如何在商法思维下构建我国公司董事勤勉义务法律制度则是本文作者研究重要内容。
简介:<正>一、交易习惯的意义交易习惯是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①早期的商法主要由商习惯构成。中世纪时期,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商业贸易和海上运输业比较发达,在广泛的商业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商业活动中的一些习惯规则。这些习惯规则最初由商人组成的商业团体根据商业活动的习惯,通过订立自治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自治规则即是当时的商习惯法。这些商习惯法仅适用于商人团体内部。商事习惯在中世纪时是调整商事关系的基本规则,但是,由于社会变迁迅速,习惯法形成不易,再加上随着后来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开展大规模的商事立法活动,习惯法作为一种法源,已丧失其重要性,商事习惯法逐步被商成文法所取代。客观地说,由于制定法本身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再加上商事交易方式不断变化,导致商成文法不足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商事习惯法仍然有补充适用的余地。在交易上的一些惯性,虽
简介:<正>一、银行金融法绵延至今的次贷危机、美债危机、欧债危机等一系列金融危机,对身处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的中国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在此背景下,银行金融领域的理论研究得以进一步推动,学者们围绕基本理念、金融监管、危机处置、民间金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研究成果较以往更为丰富。(一)基础理论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学者们对金融法的价值理念进行了深入研究,金融公正、公平的理念成为比较一致的认识。有学者认为,从公正理念的维度,重新审视现代金融法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推进中国金融法制的现代化进程,须对西方的现代性范式扬善抑恶,以求实现金融自由与社会秩序的良性互动。①有学者认为,法律赋能理论正好为金融法的进化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进路,即通过法律制度确认金融市场主体的权利,并构建有效的权利实现机制,促进市场主体的"权利自觉",从而提升其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并实现自身发展的能力。从法律赋能到金融公平的进路,不再像传统金融法范
简介:<正>一、"商法典无物"定律"商法典无物"作为商法典的结构体系的一般规律肇始于由中世纪商法发展而来的近代商法。在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创商法法典化之后,1897年德国颁布《德国商法典》,前者采取商行为主义,而莪后者采取商人主义,1899年日本颁布《日本商法典》。其采取介于《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的折衷主义。在商法之中,区分为商事交易法与商事组织法二大群组或规范集合。商行为是商事交易的标的,而商人则是商事组织法的载体。在商事交易法之中,所涉及的标的物为有价值的,可用货币衡量的所有物品,包括有体物和权利。而在商事组织法之中,所涉及的物体现为资本或资产或资金(金钱)。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实行民商分立为典型方式,因此,尽管商法典之中无物与物权之规定,但依照民法与商法系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在特别法并无规定之时,仍可适用民法典中的物的规定。因此,可以说,近代商法典的基本范畴可概括为"商法典无物"之定律。而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