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一种行政活动,行政问责的效力作用于一定的主体和事物,问责的效力范围即由问责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所决定。行政问责效力范围的确定,既有利于保护基于问责形成的法律状态,又能防范问责机关之权力的滥用,保护公务员之正当权利免受不当问责之侵害。行政问责约束的行为主体包括:违法行为人,表明违法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不利性后果;问责机关,表明问责机关不能随意撤销、变更问责决定,亦不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重复评价;不特定主体,表明其需尊重基于问责形成的法律状态。行政问责作用客体则包括:劳动关系,表明问责机关可以解除与违法行为人的劳动关系;职务关系,表明问责机关可以撤销违法行为人之职务;岗位关系,表明问责机关可以调整违法行为人的工作岗位。
简介:通过对X县人民法院进行集中调研,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重点研究。随着物质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增多,夫妻分居,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不良嗜好等现象不断出现。随着离婚率的升高,在案件具体执行中,离婚损害赔偿对于当事人来说难度较大。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在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有:1.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获赔成功率低;2.人口流动过大使得离婚索赔举证困难;3.法院重调解使得离婚损害赔偿的成功率降低。在立法上出现的问题有:1.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困难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2.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3.我国有关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较少。对此笔者提出一些改进建议:首先在实务的角度:1.对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取证保护要倾斜;2.赔偿数额的确定要阐明标准;3.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最好不要用调解代替审判。其次在立法的角度:1.举证规则要完善;2.加大离婚损害的赔偿范围;3.完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