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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个结果
  • 简介:摘要:随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逐步实施,通过对腾冲市林权类准备工作的调查,分析总结当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需要改革完善的工资措施和对策,以更好地促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 标签: 林权类 不动产登记 对策
  • 简介:摘要: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 ,不动产登记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采用分散登记和多部门登记这两种登记制度,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所提出的权责分明原则存在较大的矛盾,已经不能适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笔者通过本文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能够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献计。

  • 标签: 不动产 登记制度 问题 有效措施
  • 简介:摘要:近些年来,银行贷款业务发展得越来越好,而不动产抵押也越来越成为银行在贷款时的重要担保方式。当然,银行要提前调查不动产的安全性以及真实性,这不仅关系到银行所贷资产的质量,也关系到银行的下一步运转和发展。想要提高不动产抵押的有效性,需要进行不动产审查,而审查是有严格的标准需要遵循的。所以,本文首先阐述不动产审查应该遵循的标准,然后分析当下不动产登记有哪些错误形式及主要负责人,最后分析登记机关与第三人有共同过错时的认定和承担责任。

  • 标签: 不动产 登记审查 赔偿问题
  • 简介:摘要:房地产权登记制度是提高房地产权属管理规范性,实现房地产权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房地产权登记制度自 2016年以来在全国推行,截止目前总结了大量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验,发现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中的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完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方法。

  • 标签: 房地产 权属登记 优化措施
  • 简介:摘要:本文针对GIS在不动产登记管理中的应用进行分析,介绍了GIS概述,探讨了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GIS技术在不动产登记管理中的应用进行具体阐述,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人员起到一些参考和借鉴。

  • 标签: GIS 不动产 登记管理 应用
  •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关注越来越高,不断刊印颁发指导思想或战略方针,逐步形成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加快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体现,推动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完整保护,全面保护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和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基础。

  • 标签: 国家公园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 简介: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动产信息登记也开始变得高要求和高标准,不动产信息登记工作人员在数据整合处理及应用中的工作压力也进一步提升 ,而 大数据技术的核心价值就在于高效的整合处理信息数据 ,使数据能更有效的被利用起来。因此,本文笔者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与价值进行深入研究,总结了大数据技术在应用中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分析了不动产登记中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以期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参考。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大数据 应用
  • 简介:  【摘要】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不一:有的不审查婚姻状况、有的则审查、有的则采用“宽进严出”或“严进宽出”的方法。随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出台,各地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操作, 相继出台政策,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登记机构到底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吗?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1 、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婚姻状况的职权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3.4.1 条规定的询问事项中,也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机构尽到询问职责即可。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强调了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且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的内容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没有明确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询问申请人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存在共有人,则要与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将“依申请”受理登记。这样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要求相违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财产归属的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职权范围,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 、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审查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审查,当属民政部门的职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民政部门也无从核实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其一,我国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婚姻登记基本在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也基本上为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至于现在有许多年代久远的档案遗失、无法查询。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量大、户籍迁移频繁,许多人迁出原户籍地到其他城市定居,造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完备。其二,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丧偶等造成婚姻状况变动的信息也无法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其三,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现全面联网,而婚姻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导致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部性。    婚姻状况的审查,令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工作变得异常繁锁。例如:李某结婚、离婚数次,但未分割财产,如果审查婚姻状况关系的话,登记机构需要李某提供其数次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还要审查其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机构要从头至尾把李某的婚姻状况罗列出来,然后再判断其房屋权利归属。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还需要其离异多年的配偶(还可能不止一个)签字,在现实中不具备操作性。    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尚且不能真实掌握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更难以审查。     3 、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后,不审查婚姻状况不会给登记机构和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处分登记甚至不需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配偶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顺序问题,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规定间接排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审查的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关约定,否则产权并不会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而仅属一方。如果发生纠纷,权利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既使引发诉讼,也应先解决民事纠纷,登记机构完全可以凭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并不会很大。上海、南京、无锡等地已经实施该举措多年,不审查婚姻状况并不会带来 “不良反应”。     4 、不审查婚姻状况的好处     4.1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审批,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即简”原则,精简流程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多份逐渐减少为一份,减少办事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做到真正地让群众少跑路。    按照旧的做法,不动产登记时实质审查婚姻关系既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给登记机构审查方面带来麻烦,市民既不理解,也容易产生矛盾。不审查的话,有利于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减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利于减少档案存放的压力。     4.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是不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由申请人独自办理,作为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婚姻情况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实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是对市民隐私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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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是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技术支撑,是保障交易安全和实现信息共享的重要手段,对于规范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促进职责机构整合和工作流程再造,提升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强化产权保护和便民利民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信息平台 关键技术
  • 简介:  【摘要】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在 2018 年 8 月份实现全国联网,从此我国的不动产体系将进入到全面运行阶段。为全民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不动产管理部门应该注意压缩不动产转移登记时的手续流程,确保实现登记资料移交到位、人员转划到位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关键词】不动产 ; 转移登记 ; 困境 ; 解决路径    1 、不动产登记现状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多以城镇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为主,受我国房产市场各种因素影响,会致使部分房主没有办法对房屋进行初始登记,导致这些诉争房不存在于不动产机构的登记资料中,这样会查阅不到该房屋是否具备条件,完成房屋不动产的首次登记,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出卖人为出面参与办理,房屋登记机构将无法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房屋买受人予以房屋登记,导致此房屋进入“现状处置”状态。此状态下的房屋不能进行转移登记,对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财产不利,此情况下会增加房屋买受人的经济负担,于国家的税收和经济发展不利。但国家对不动产相关法律条例的确立就是为方便房产交易而产生,只有交易市场在满足安全交易前提的状态下,进行大量的房产交易才能够让不动产行业的经济得到发展。    2 、不动产登记时遇到的现实问题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存在大量的二手房手续转移问题,因为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所以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出现较多居民对房屋进行改造的问题,致使在对房屋进行转移登记时,现有测量图纸和开发商建造时的老图纸对不上,此时重现测绘的必要,而一般对二手房屋进行测绘不单单只对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业主进行,需要的是整栋楼的房屋测绘图纸来确定其房屋样式,但是此项工作由百姓來承担,所以加大了老百姓的转移登记时的资金投入。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类型较多,它是经济发展和人民进行房屋更换买卖所形成的。其中待抵押的转移登记成为不动产机构在进行房屋登记工作时,遇到的较多的转移登记情形,在此类房产中,夫妻双方会将一方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有房产,造成面对离婚时要办理房产分割处理。受目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影响,房屋价格越来越高,许多新婚夫妻都会选择房屋分期付款,在婚后未还清房款的情况下,如果遇到离婚问题,会导致房屋的抵押权发生变化。所以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会要求当事人先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注销,然后再进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后还需设立新的房屋抵押权。但是这种方式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许多抵押权人都不愿意,去将房屋进行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所以当事人需要还清银行房屋尾款,才能对此房屋进行不动产登记转移,因为离婚双方未及时处理房屋纠纷问题较易引发矛盾纠纷。    3 、解决途径    3.1 房屋的首次不动产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节规范,在办理初次登记时,房屋买受人应该上交的资料包含: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等)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资料 ; 建设房屋的房产商测绘报告 ; 不动产权的所属证书等 ; 物业缴费凭证 ; 派出所开证的分层分户定位表等。在房屋买受人进行过房屋的初次登记时,申请人提前将所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在进行登记时才能快速地将登记手续流程走完,加快办理效率。    3.2 将宣示登记与处分登记合二为一   因办理转移登记的前提条件是不动产首次登记,所以必须由宣示登记之后才能进行处分登记,但在现实的转移登记情况中,存在被执行人不配合登记的现象。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当房屋的材料具备齐全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不加以配合的被执行人的存在诉争的房屋进行强制性执行,将其当“具备首次登记条件”的房屋看待,直接登记在申请执行人的名下,该次登记同样可视为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处分登记,完成宣示登记与处分登记的合二为一,进行一并登记,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    3.3 提高不动产机构工作效率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的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于 2018 年 8 月份实现全国联网,标志着我国的不动产体系将进入到全面运行阶段,所以如何合理利用这一网络信息平台加大对不动产行业的推动,使其更为有效地为人民服务成为全国各地政府和不动产机构需要联合解决的首要问题。    3.3.1 精简登记手续,压缩办理时限   为节省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时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在符合政府相关房屋交易条例的基础上,对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申请流程和房屋受理条件等进行简化,排除繁琐且不必要的办理环节,将登记手续办理流程做到最优,手续最减,时限最短,方便申请递交不动产资料,做到清晰明了,一步到位将资料备齐,同时也是节省不动产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提高其办理效率,为机构的房屋登记转移成交量做出贡献。对业务窗口进行整合,可将递交人的办理流程分为预审、综合、收费等,其中收费窗口需要对登记转移所需的收费进行一次性收取 ; 综合窗口对税收及不动产转移登记材料进行一窗受理 ; 预审窗口继续进行材料的材料初审和业务咨询工作。这样可以解决人民群众和企业在办理业务时,来往于大厅之间反复递交资料和不清楚业务办理窗口的问题。也可以采用自助式业务办理,提高办理效率,节省办理时间。    3.3.2 基于全国联网,实现一网通办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全国联网在当下网络时代下,极大方便了不动产办理程序,不动产机构可以建立完善的联审联办方案,对不动产的纸质资料进行扫描形成电子档案,方便资料调取查阅,实现网上办理,相比纸质资料而言,不必重复递交,省掉诸多反复程序。同时全国联网可以实现不动产信息的共享互认,防止出现国家法律规定的个人名下房产超过限定套数的现象发生。同时可以对不动产资源进行数据整合,及时反映出办理实情,方便政府和机构把握房产市场实况。    3.3.3 多元化服务,实现一站完结   在全国各行业都奉行人性化服务需求时,不动产机构也应该追随脚步,完善其配套设施,推行延伸业务,如可以将房屋水、电、气过户问题设置在一个业务窗口,这样人们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也可以同步办理水电气的转户。   结语:   我国不动产登记是政府改革的重点,是维护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因为我国对此方面行政经验不足,地方登记人员素质不一,导致很多地方不合理,增加了登记的难度,也使得群众跑了很多冤枉路。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培养登记人员的积极工作态度、提升其工作技能、改变其思想道德水准,来予以改善。更要在登记软硬件上给予支持,并在工作中形成总结的习惯,使得工作得以循序渐进地开展起来。   参考文献:    [1] 姚彦虎 .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与政策建议 [J]. 农业科技与信息, 2017 ( 10 ): 38.    [2] 张坤宁 .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难点与政策建议 [J]. 经济师, 2018 , No.353 ( 07 ): 51-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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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本文对济南不动产登记全链条办证项目的实施背景、主要做法、取得成效进行了深入研究。济南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一网通办、一窗办理、一次办成、一证取证,打造了全国领先不动产登记全链条办证模式,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办证。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全链条办证 实践探索
  • 简介:【摘要】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不一:有的不审查婚姻状况、有的则审查、有的则采用“宽进严出”或“严进宽出”的方法。随着《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出台,各地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操作, 相继出台政策,不再审查婚姻状况。那么,登记机构到底需要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关系吗?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1 、登记机构没有审查婚姻状况的职权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3.4.1 条规定的询问事项中,也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的情形。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机构尽到询问职责即可。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强调了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且按照申请登记材料的内容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没有明确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规定。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询问申请人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如果申请人表示存在共有人,则要与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将“依申请”受理登记。这样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强行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依法行政和依法登记的要求相违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和财产归属的实质性审查,显然超越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职权范围,违反了《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2 、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审查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的审查,当属民政部门的职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民政部门也无从核实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其一,我国八九十年代及以前,婚姻登记基本在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也基本上为纸质档案,管理、保存上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以至于现在有许多年代久远的档案遗失、无法查询。从九十年代末期至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量大、户籍迁移频繁,许多人迁出原户籍地到其他城市定居,造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的不完备。其二,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丧偶等造成婚姻状况变动的信息也无法及时反馈到民政部门。其三,婚姻登记系统未能实现全面联网,而婚姻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导致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地域与时间的局部性。   婚姻状况的审查,令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工作变得异常繁锁。例如:李某结婚、离婚数次,但未分割财产,如果审查婚姻状况关系的话,登记机构需要李某提供其数次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还要审查其离婚时是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登记机构要从头至尾把李某的婚姻状况罗列出来,然后再判断其房屋权利归属。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还需要其离异多年的配偶(还可能不止一个)签字,在现实中不具备操作性。   可以看出,民政部门尚且不能真实掌握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更难以审查。    3 、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后,不审查婚姻状况不会给登记机构和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1 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处分登记甚至不需审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只要第三人为善意购买,人民法院也不支持配偶追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顺序问题,首次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先民事,后行政”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规定间接排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审查的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除非有相关约定,否则产权并不会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而仅属一方。如果发生纠纷,权利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既使引发诉讼,也应先解决民事纠纷,登记机构完全可以凭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实质性的影响其实并不会很大。上海、南京、无锡等地已经实施该举措多年,不审查婚姻状况并不会带来 “不良反应”。    4 、不审查婚姻状况的好处    4.1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放管服”改革以来,各地最大限度精简优化审批,按照“能放尽放,能简即简”原则,精简流程材料,申请材料由原先多份逐渐减少为一份,减少办事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证明等,做到真正地让群众少跑路。   按照旧的做法,不动产登记时实质审查婚姻关系既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给登记机构审查方面带来麻烦,市民既不理解,也容易产生矛盾。不审查的话,有利于简化不动产登记资料,减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压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利于减少档案存放的压力。    4.2 有利于保护申请人个人隐私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是不需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由申请人独自办理,作为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婚姻情况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实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是对市民隐私的一种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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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 :我国自 07年颁布《物权法》开始到今天,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已经提出了十几年,在这十几年间,通过不断的变革和发展,我国关于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工作也得到了初步的成就。但是与此同时,各个地区之间工作完成程度的差异也开始逐渐显露出来。为了能够更好的完成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工作,相关人员就应当加强对于权籍测量技术的了解,根据所测对象的具体情况,挑选适用的测量技术,提高测量的效率,以便于更好的完成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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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 要:本文以集体土地及其房屋的权属调查、界址测量及登记发证为主线,兼顾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的实际需要,根据地籍、房产测量调查等相关规范规程,因地制宜确定土地房屋测绘调查方法,即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全面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登记发证工作,与此同时进行土地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测绘工作,建立集体土地房地一体调查的数据平台。并在西安市阎良区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项目中得到了实施验证,为今后同类项目的开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 标签: 权属调查 地籍测绘 房地一体 登记发证
  • 简介:摘要:进入新时代以来,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地方自然资源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权籍调查成果通知书”,认为之前某项调查错误,要求撤销该不动产登记;而登记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登记无误,不予撤销、甚至引发不动产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尴尬局面。实质上,这里涉及的是权籍调查与登记的关系。现实中,这个关系容易让人误会成确权和登记的关系:有的认为权籍调查就是确权;有的认为登记就是确权。以上误解会影响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有必要进行分析和明确。

  • 标签: 新时期下 不动产 权籍调查 自然资源 确权登记
  • 简介:摘要:在新时期,自然资源管理尤为关键,做好自然资源管理有关工作,既能让资源予以科学且高效利用,还能减少自然资源方面的浪费,因此,在开展资源管理工作时,必须对测绘地理信息进行应用,从而为资源管理提供一定逻辑依据,提升管理效果。基于此,以下对测绘技术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 标签: 测绘技术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应用
  • 简介:摘要:在社会经济水平显著提升的背景下,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不动产越来越多,要重视行政管理方面的控制力的有效提升,保障计划能够顺利实施,各个部门都重视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笔者根据自身相关从业经验并结合广泛的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就不动产统一登记调查系统权籍测量技术展开了相关的探讨,望能提供借鉴。

  • 标签: 权属调查 统一登记管理 不动产 测量技术
  • 简介:[摘 要 ]不动产用途是不动产价值的核心影响因素之一,也是不动产转让税费计算重要依据,因而不动产用途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乎不动产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在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实务中,经常遇到房屋规划用途和土地批准用途不一致问题,为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不动产用途登记困惑,应做好不动产用途分类标准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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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 伴随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的 普及,逐渐开始展现出不动产分散登记的遗留问题,为当下不动产登记带来了极大地影响。因此,就需要加强当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质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不动产登记办事效率,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疑难问题 历史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