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司法实践中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运用需要从规范化视角对其进一步完善。单位责任理论、积极刑法观中一般预防原理、宽严相济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需罚性理论为企业合规从宽处理铺垫理论基础。缕清企业刑事合规从宽处理的适用范围,并分析总结当前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刑事合规从宽处理试点做法尤为重要。此外,为进一步保障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的规范化运行,应当建立检察机关主导的审查评估机制、合规从宽的备案审查机制。
简介:摘要: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讨论,需要根据企业的刑事合规不起诉类型加以明确的确定。我国刑法中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强调双罚制,即在对单位进行附加刑商的处罚基础上,对其中的主要人员处以刑事处罚,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免责依据是要求对该企业不具有可罚性,即在刑事政策意义上,该企业积极且有效地实施与符合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合规性的经营,但却无法避免企业之下自然人通过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企业已经尽到了明确的监管义务,且企业所尽到的明确监管义务也确实符合规定和内容。那么在此基础之下,自然人的行为如果依据单位名义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再对企业进行处罚,会造成企业的积极性丧失,对企业造成深重打击。因此,在我国刑法单位犯罪中,规定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企业进行有效政策革新和发展,在企业进行积极有效的行为,来预防其名下的自然人从事以单位为名义的犯罪情况,则不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只需要追究单位之下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这种规定可以有效地激励,包括了正向以及负向激励,企业依法并有效地依照刑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要求进行经营行为,实现对企业的激励,帮助我国的企业发展,实现经济发展的转型,同时也保证我国法律制度稳定发展。